親愛的您,
每一次會面,都讓您心驚膽跳嗎?離婚或分居後,與前伴侶的會面交往,特別是涉及孩子時,對家暴被害人來說,往往是壓力與恐懼的來源。您不孤單,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與孩子的安全,從兒童保護、性騷擾到跟蹤騷擾,提供實用建議,幫助您安心度過會面交往的挑戰,重拾屬於您和孩子的平靜生活。
1. 守護孩子:法律是您最強的後盾
當會面交往可能對孩子造成傷害時,法律提供了堅實的保護。
1.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孩子最佳利益為優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核心精神,就是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這表示所有涉及孩子的決定,都必須優先考量什麼對孩子的身心發展、安全與福祉最好。
- 緊急保護與安置: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當孩子有立即危險或危險之虞時,政府機關應採取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例如,當孩子未受適當照顧、遭受虐待、遺棄等情況,且非立即處理難以有效保護時,主管機關必須介入。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進一步說明,緊急安置最長72小時,若仍不足以保護,可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每次最長3個月,必要時還能延長。這確保了在家庭環境不安全時,孩子能持續獲得保護。
1.2 民法:為孩子爭取權益
《民法》提供了損害賠償的基礎,當孩子因不法侵害而身心受損時,可以請求賠償: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第1項:當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人格法益受到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這代表孩子因會面交往造成的心理創傷,也能透過法律途徑尋求補償。
2. 保護自己:杜絕騷擾行為
家暴不只身體上的傷害,精神上的騷擾也同樣令人痛苦。台灣法律對性騷擾與跟蹤騷擾有明確定義與罰則,您可以運用這些法律來保護自己。
2.1 性騷擾防治法:劃清界線,拒絕冒犯
性騷擾的認定,重點在於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只要行為違反您的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讓您感到冒犯、敵意或損害人格尊嚴,就可能構成性騷擾,即使對方聲稱無意。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定義了性騷擾行為,包括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致損害其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代表某些肢體接觸行為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2.2 跟蹤騷擾防制法:終止糾纏,重獲自由
跟蹤騷擾行為不僅限於肢體上的跟隨,還包括各種讓您感到害怕、影響生活的持續性騷擾行為。這部法律是您對抗糾纏的利器。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相類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或其經常活動之處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為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投遞、放置或展示財物、書籍、畫像、視聽、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散布足以損害其名譽之訊息。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代為訂購物品或服務。」
這條文清楚列出了八種跟蹤騷擾行為,只要符合「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且讓您「心生畏怖」並「影響日常生活」,就可能構成跟蹤騷擾。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這代表跟蹤騷擾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
3.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中看見力量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了解這些法律如何被運用。
3.1 案例一:當親職保護能力不足時,法院如何介入?
小玲(化名)與前夫離婚後,孩子小安(化名)的會面安排一直讓她很頭痛。前夫情緒不穩,會面時常造成小安極大壓力,甚至讓小安對他感到恐懼,不願意回家。小玲雖然努力想保護孩子,但她自己當時身心俱疲,經濟狀況不佳,也難以提供小安一個完全安全的環境,處理孩子與前夫間的衝突。社工介入評估後,發現小玲的親職保護能力確實有不足之處,家庭支持系統也薄弱,無法有效保護小安的人身安全與心理健康。
法院審理後,考量到小安的真實意願和感受,以及小玲當時無法提供穩定安全環境的狀況,為了維護小安的最佳利益,最終裁定延長小安的安置,讓他在更安全的環境中成長,直到家庭狀況穩定或有更完善的保護計畫為止。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當父母一方無法提供足夠的保護時,法律會介入,確保孩子的安全與福祉。
3.2 案例二:拒絕後的跟蹤,法律絕不容許!
阿雅(化名)在與前男友小陳(化名)會面結束後,明確告訴他不需要送自己回家,希望他不要再跟隨。然而,小陳卻不顧她的明確拒絕,一路尾隨她走了約10分鐘。回到家後,阿雅又收到小陳傳來「為什麼不給我機會」、「就讓我陪陪你」等一連串訊息,讓她感到非常害怕,日常生活也因此受到影響,變得提心吊膽。
阿雅鼓起勇氣報警後,法院認定小陳的行為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所定義的「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且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並「影響日常生活」的構成要件,因此判處小陳罰金。這個案例清楚告訴我們,明確拒絕後的持續糾纏,就是跟蹤騷擾,法律會給予制裁。
4. 實用操作指引:為自己與孩子建立安全網
面對挑戰,您可以採取具體行動來保護自己和孩子:
4.1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安全安排
- 評估親職能力與風險:與社工合作,詳細評估對方是否有暴力、虐待、疏忽等風險因子,以及其親職功能是否足以提供孩子安全照顧。
- 考量兒童意願與感受:孩子的年齡、成熟度以及他們對會面交往的真實意願和恐懼感,都應被充分尊重與考量。
- 擬定安全計畫:若會面交往存在風險,務必擬定具體的安全計畫,例如:
- 第三方監督:由社工、心理師或公正的親友在場監督會面過程。
- 會面地點限制:選擇公共、開放且有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會面,避免獨處空間。
- 會面時間限制:限制會面頻率與時長,避免過度接觸。
- 通訊方式限制:規定只能透過特定方式(如社工轉達)聯繫,避免直接接觸。
- 禁止特定行為:明確禁止任何可能造成兒童身心傷害、恐懼或不適的言行。
- 定期評估與調整:安全安排並非一成不變,應定期評估其有效性,並根據孩子的適應狀況和家庭環境變化進行調整。
4.2 對於潛在騷擾行為的預防與處理
- 明確表達拒絕:當遭遇不適的言行時,應立即、明確地表達拒絕,讓對方知悉其行為已違反您的意願。您的感受是重要的!
- 蒐證與記錄: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訊息截圖、錄音錄影、證人證詞、就醫紀錄等。這些都是未來尋求法律協助的有力證明。
- 尋求法律協助:
- 告誡書:若遭遇跟蹤騷擾,可向警察機關申請核發告誡書,要求對方停止騷擾行為。
- 保護令:若跟蹤騷擾行為持續,可向法院聲請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禁止對方再接近或騷擾您。
- 刑事告訴:針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或《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之行為,可提起刑事告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 民事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其他因騷擾造成的損害賠償。
4.3 風險提醒和預防措施
- 提高警覺:對任何不尋常或令人不適的互動保持警覺,相信您的直覺。
- 告知信任之人:將會面交往的安排、時間、地點告知信任的親友,並保持聯繫,讓他們知道您的行蹤。
- 避免獨處:在初期或有疑慮的會面交往中,盡量避免與對方獨處。
- 專業協助:若感到身心壓力或恐懼,應尋求心理諮商或社工協助,讓專業人士陪伴您走過難關。
結論:勇敢站出來,法律與您同在
家暴的陰影可能讓您感到無助與恐懼,但請記住,您有權利保護自己和孩子,法律也提供了多重保障。無論是確保孩子在會面交往中的安全,還是杜絕前伴侶的騷擾行為,都有明確的法律途徑可以依循。勇敢地為自己和孩子採取行動,蒐集證據,尋求協助,您將會發現,這條路上有許多支持的力量。律點通與您同在,願您能早日擺脫困境,迎向更安全、更平靜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會面交往時,如果對方有不當言行,我該如何立即反應?
A: 您應該立即、明確地表達拒絕,例如直接說「請你停止」、「我不喜歡這樣」。如果情況允許,盡快離開現場。同時,請盡量蒐集證據,例如錄音、錄影、截圖訊息,或記下時間、地點、內容和在場證人。事後可向信任的人求助,或向相關單位(如警察、社工)申訴。
Q: 孩子說不想見對方,法院會聽孩子的意見嗎?
A: 法院在處理會面交往案件時,會非常重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這包括考量孩子的年齡、成熟度及其真實意願和感受。雖然孩子的意願不是唯一考量,但如果孩子明確表達恐懼或不願會面,法院會深入調查原因,並可能根據社工或心理師的評估報告,做出對孩子最有利的安排,例如限制會面方式、地點,甚至暫停會面。
Q: 我發現前伴侶會透過孩子打探我的隱私,這算跟蹤騷擾嗎?
A: 如果前伴侶反覆或持續透過孩子詢問您的行蹤、交友、經濟狀況等隱私,且這行為讓您感到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您的日常生活,就可能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中的跟蹤騷擾行為(例如利用「知悉特定人行蹤」或「濫用特定人資料」)。您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向警察機關申請核發告誡書,或向法院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
Q: 如果對方只是傳訊息說「很想你」,沒有威脅,這算性騷擾嗎?
A: 性騷擾的認定重點在於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如果這些訊息是違反您的意願,讓您感到不舒服、冒犯或造成人格尊嚴受損,即使沒有直接威脅,仍可能構成性騷擾。特別是如果這些訊息是反覆或持續的,且您曾明確表達不希望收到,那就更可能被認定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或第5款)。建議您明確告知對方停止,並保留訊息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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