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心愛的家人遭受威脅,那種無助與恐懼,肯定讓您寢食難安。對方的行為是否觸法?我們能怎麼做?「律點通」深知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台灣的「恐嚇危害安全罪」,提供實用應對策略,助您在不安中找到方向與力量。
什麼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恐嚇罪的法律依據。在台灣,恐嚇行為主要適用於《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條的用意,是為了保護每個人心靈上的意思自由,不被他人用不法的威脅所干擾。簡單來說,只要有人威脅要傷害您或家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並且讓您因此感到害怕、不安全,就可能構成這條罪。
拆解恐嚇罪:什麼樣的行為才算「恐嚇」?
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成立,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幾個關鍵要素:
惡害通知 (客觀要件)
「惡害通知」指加害人明確表達將對被害人或其親友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造成不法傷害。例如,威脅「公開不雅照」、揚言「要給你死」、傳送「送棺材」訊息,或作勢持武器攻擊等。但若僅為「我要告你」等合法權利主張,則不構成恐嚇。
使人產生畏懼 (客觀要件)
恐嚇罪的成立,不僅看加害行為,更要被害人確實感到害怕。法院會綜合考量言行、關係、環境等,依社會一般觀念判斷是否足以讓人心生畏懼。即使加害人稱「一時氣話」,若客觀上已造成恐懼,仍可能成立。
致生危害於安全 (結果要件)
本罪不要求實際傷害發生,只要被害人因威脅而感到心理上的不安全感,即已足夠。
行為人意圖 (主觀要件)
加害人不必真的打算實施威脅,只要有意圖使對方感到害怕,就可能構成恐嚇罪。
真實案例故事:您不是孤單一人
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恐嚇罪在現實生活中的判斷:
故事一:網路訊息的陰影
小美(化名)與前男友分手後,對方仍不斷糾纏。某天,小美收到前男友透過通訊軟體傳來的訊息:「我轟他全家」,還附上槍枝和汽車擋風玻璃碎裂的照片。小美看到後感到極度恐懼,擔心自己和家人的安危,立即報警。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這些訊息和照片足以讓一般人聯想到生命、身體、財產可能受到威脅,因此認定前男友的行為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這顯示即使是透過網路傳送的訊息,只要足以讓人心生畏懼,法律一樣會介入保護。
故事二:威脅家人的恐懼
陳先生(化名)因為租屋糾紛,與房東產生爭執。沒想到房東竟然透過通訊軟體傳送:「叫人把你和劉麗卿和張婷婷帶到我面前」、「我知道你住哪?也知道你兒子讀什麼學校,不要因小失大,到時欲哭無淚」等語。陳先生收到訊息後非常害怕,特別是擔心兒子的安全,立即向警方報案。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房東的訊息內容明確威脅到陳先生親友的身體或自由,且提及兒子的學校,客觀上足以讓一般人感到畏懼。陳先生報案的行為也證明他確實心生恐懼。因此,法院認定房東的行為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保護家人:您可以立即採取的行動
面對恐嚇,採取正確的行動至關重要:
- 保留所有證據: 不論是恐嚇的訊息(文字、語音、圖片、影片)、通話錄音、甚至是實體物品,請務必完整保存。數位證據建議截圖、錄音或錄影,並多方備份,確保時間、發送者等資訊清晰可見。這些都是未來報案和訴訟的關鍵證物。
- 立即向警方報案: 不要猶豫,立即前往警察局報案。警方會協助您製作筆錄,並展開調查。越早報案,越有利於證據的收集和案件的偵辦。
- 確保自身與家人安全: 如果感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請務必採取保護措施。例如:改變日常路線、告知親友、安裝居家監控設備,甚至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強制對方遠離您和家人。
- 避免正面衝突: 面對恐嚇者,盡量避免直接回擊或挑釁,以免激化衝突,讓情況惡化。將處理權交給警方和法律專業人士,保護自己是第一要務。
結論:不再被恐懼綁架
面對恐嚇,恐懼難免,但法律是您最有力的後盾。了解「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學習有效蒐證和應對,能讓您為自己和家人爭取保護與正義。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會與您同行,不再被恐懼綁架。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恐嚇罪的「惡害通知」一定要很具體嗎?如果對方只是說「讓你不好過」,這樣算嗎?
A: 不一定需要非常具體到指明如何加害,但必須足以使一般人聯想到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受到不法侵害。如果只是模糊的「讓你不好過」,但沒有進一步的暗示或具體行為,法院可能難以認定其構成惡害通知。然而,若搭配其他情境(如對方過去的行為、肢體語言等),仍可能被認定。
Q: 恐嚇罪一定要真的造成傷害才成立嗎?
A: 不用。恐嚇危害安全罪是「結果犯」,但這個「結果」指的是被害人因為恐嚇而心生畏懼、感到不安全,而不是指實際的生命、身體、財富等損害發生。只要讓被害人產生心理上的不安全感,就符合構成要件。
Q: 如果對方說「我只是開玩笑/一時氣話」,這樣就沒事了嗎?
A: 不會。法院在判斷恐嚇罪的成立時,主要考量的是客觀上對方的言行是否足以讓一般人產生畏懼,以及被害人主觀上是否真的感到害怕。行為人即使聲稱只是開玩笑或一時氣話,但如果其行為已經讓被害人感到恐懼,仍然可能構成恐嚇罪。
Q: 恐嚇罪的證據有哪些?透過LINE傳訊息算數嗎?
A: 任何能證明恐嚇行為發生的資料都算數,包括:通訊軟體(如LINE、FB Messenger)的對話截圖、電子郵件、簡訊、電話錄音、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證詞、甚至是恐嚇信件或物品等。現代通訊軟體傳送的訊息和圖片,是法院認定恐嚇罪的重要證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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