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守護者必讀:跟蹤騷擾防制法,您該知道的實務指南
親愛的社區夥伴們,您是否曾遇過服務對象因不明原因感到恐懼、生活受擾,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這些情況,很可能就是「跟蹤騷擾」的受害者。在社區服務中,我們常會接觸到弱勢或需要協助的民眾,而跟蹤騷擾行為不僅侵犯個人隱私與自由,更可能造成身心巨大的創傷。因此,身為社區工作者,深入了解《跟蹤騷擾防制法》及其相關規定,將是我們提供更完善服務、保護社區居民不可或缺的知識。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同解析這部法律,讓您掌握辨識跟蹤騷擾的關鍵,並學習如何運用法律工具,為您所關懷的人們築起一道堅實的防線。
認識《跟蹤騷擾防制法》:法律怎麼說?
《跟蹤騷擾防制法》是台灣為遏止跟蹤騷擾行為而制定的專法。它明確界定了什麼是跟蹤騷擾,並提供相應的刑事處罰與保護機制。以下是幾個核心法條的重點整理:
核心定義:跟蹤騷擾行為的八大樣態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法律如何定義「跟蹤騷擾行為」。這是判斷是否構成犯罪的基礎: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這條文清楚列出了八種具體行為,從實際跟蹤、網路騷擾到要求約會等,涵蓋了各種可能的樣態。而除了這些行為,更重要的是它設定了五個核心構成要件,必須同時符合才能構成跟蹤騷擾:
- 對特定人:行為必須針對一個明確的個人。
- 反覆或持續:這不是一次偶發事件,而是多次重複或長時間不間斷地進行。例如,每天傳訊息、固定在住家附近等候等。實務上會從行為的頻繁度、持續時間及時間上的「近接性」來判斷。
- 違反其意願:被害人已經明確表達不願聯繫或接觸,但行為人仍執意為之。即使沒有口頭說「不」,但透過封鎖、避不見面、報警等行為,都足以讓行為人知道對方不願意。
- 與性或性別有關:這是一個廣泛的解釋,不單指性行為。只要行為源於迷戀、追求、佔有慾、權力控制、性別歧視或性報復等,將被害人視為附屬品,即符合此要件。但如果是針對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等「特定關係人」進行騷擾,則不需符合此要件。
-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被害人因此感到恐懼不安,且這種恐懼已經嚴重到干擾其正常生活作息、社交活動。法院會以「一般人在相同情境下是否會心生畏怖」來判斷,並輔以客觀證據(如就醫紀錄、報警紀錄)來證明。
刑事責任與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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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規定了跟蹤騷擾罪的刑事責任。一般跟蹤騷擾行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案,刑責會加重。請注意,此罪屬於「告訴乃論」,意即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警才會啟動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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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 則規範了「跟蹤騷擾保護令」的聲請。原則上,行為人必須先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犯,被害人才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但如果情況緊急,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可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即便行為人尚未被書面告誡。另外,若跟蹤騷擾行為發生在家庭成員間,或現有/曾有親密關係但未同居的伴侶間,則應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家庭暴力保護令」,而非跟蹤騷擾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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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 更進一步指出,在認定跟蹤騷擾時,應綜合考量事件的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認知,以及行為言行的連續性等具體事實,強調個案判斷的重要性。
實務情境:從案例看懂跟蹤騷擾
為了讓大家更具體了解,我們將兩個真實案例改寫為生活情境,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情境一:分手後難斷的陰影
小雅與前男友阿明分手後,已明確告知阿明不再聯繫,甚至聲請了家庭暴力保護令。然而,阿明卻不願接受,多次騎機車尾隨小雅,甚至在她騎車到派出所報案時,阿明仍不肯離去。不僅如此,阿明還多次前往小雅的工作地點探尋她的下落,並在工作場所附近徘徊、盯梢。小雅因此感到極度恐懼,每天上下班都提心吊膽,嚴重影響了她的工作與生活。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阿明的行為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及第2款(盯梢、守候、尾隨等接近特定場所)。儘管阿明可能辯稱是關心,但法院強調,他無視小雅多次報警、明確拒絕接觸的意願,其行為源於對小雅的迷戀與佔有慾望,且在短時間內反覆、持續為之,已造成小雅心生畏怖,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因此,法院判決阿明構成跟蹤騷擾罪。
給社區工作者的啟示:即使行為人聲稱是「關心」,但只要被害人已明確拒絕,且行為帶有追求、佔有、控制的意圖,並造成被害人恐懼,就可能構成跟蹤騷擾。務必提醒服務對象明確表達拒絕,並留下證據。
情境二:網路交友變調的惡夢
小華透過交友網站認識了阿哲,但幾次聊天後,小華覺得不適合,便婉拒了阿哲的進一步邀約。沒想到,阿哲卻開始持續撥打電話給小華(約15次),並透過通訊軟體傳送大量要求約會、追求的訊息。小華多次封鎖、不回應,但阿哲仍不斷更換方式聯繫,讓小華感到不堪其擾,心生畏怖,甚至不敢再使用交友軟體。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阿哲的行為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以電話、電子通訊等干擾)及第5款(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法院指出,阿哲在小華明確拒絕後,仍基於單一騷擾意圖,在短時間內反覆為之,構成「集合犯」(意即多個在時間上接近、目的相同的行為,被視為一個跟蹤騷擾行為),因此判決阿哲犯跟蹤騷擾罪,科以罰金。
給社區工作者的啟示:網路和電子通訊工具是跟蹤騷擾的常見管道。即使只是傳訊息、打電話,只要違反對方意願且造成恐懼,都可能構成跟蹤騷擾。指導服務對象保留所有數位證據(截圖、通話紀錄)至關重要。
社區工作者如何協助?實用操作指引
面對跟蹤騷擾案件,社區工作者可以扮演關鍵的協助角色:
- 傾聽與支持:首先,請相信服務對象的感受,給予情緒上的支持與肯定。讓他們知道這不是他們的錯。
- 明確拒絕指導:教導服務對象一旦感到不適,應清楚、堅定地向行為人表達不願聯繫或接觸的意願。建議以文字訊息(如簡訊、LINE)表達,因為文字證據更為明確,避免口頭爭執。
- 協助蒐集證據:
- 詳細記錄:指導服務對象詳細記錄每次跟蹤騷擾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例如:哪天幾點誰打了幾通電話?傳了什麼訊息?在哪裡被尾隨?對方說了什麼?
- 保留物證:訊息截圖、通話錄音、照片、錄影、對方留下的物品、監視器畫面等,都是重要的證據。提醒服務對象不要刪除任何相關資料。
- 尋求證人:若有目擊者,可詢問是否願意作證。
- 引導尋求協助:
- 報警:協助服務對象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核發「書面告誡」。這是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的重要前置程序。提醒他們詳細說明案情並提供證據。
- 聲請保護令:若行為人經告誡後仍再犯,或有急迫危險,可協助服務對象向法院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請務必協助判斷,若行為人是家庭成員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應聲請家庭暴力保護令。
- 安全計畫討論:與服務對象討論可行的安全計畫,例如:改變日常通勤路線、告知親友狀況、避免獨處、考慮安裝住家或車輛的監控設備、避免與行為人正面衝突。
結語
跟蹤騷擾行為對個人生活影響深遠,作為社區工作者,我們有責任提升對這類法律的認識,並運用所學為服務對象提供及時且有效的支持。透過了解法條、辨識樣態、協助蒐集證據,並引導尋求法律保護,我們能共同為社區居民建構一個更安全、更有尊嚴的生活環境。讓我們一起成為社區的法律守護者,點亮每一位受害者的希望之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跟蹤騷擾?跟一般追求或關心有什麼不同?
A: 跟蹤騷擾是指行為人「反覆或持續」地對特定人進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特定行為,並「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與一般追求或關心的主要差異在於「違反意願」和「造成畏怖影響生活」。如果對方已明確拒絕,任何持續的追求行為都可能構成跟蹤騷擾,即使行為人自認是關心,法律上也不會接受這種辯解。
Q: 如果我的服務對象被跟蹤騷擾,我該怎麼協助她蒐集證據?
A: 您可以指導服務對象詳細記錄每次跟蹤騷擾的「人、事、時、地、物」。例如:騷擾發生的日期、時間、地點、方式(電話、訊息、尾隨等)、內容(訊息截圖、通話錄音)、行為人說了什麼或做了什麼。鼓勵他們保留所有通訊紀錄、照片、影片、監視器畫面,以及任何行為人留下的物品。若有就醫或心理諮商紀錄,也可作為身心受創的證據。
Q: 書面告誡是什麼?為什麼它對聲請保護令很重要?
A: 書面告誡是《跟蹤騷擾防制法》中一個重要的程序。當被害人報警後,警察機關會對行為人發出書面告誡,要求其停止跟蹤騷擾行為。通常,被害人必須在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犯,才能向法院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因此,書面告誡是聲請保護令的「前置條件」,它給予行為人改正機會,同時也為被害人後續聲請保護令提供了法律依據。但若有特殊急迫情形,檢警可直接聲請保護令,不受此限制。
Q: 跟蹤騷擾保護令跟家庭暴力保護令有什麼差別?
A: 兩者都是保護被害人免於騷擾的法律工具,但適用對象不同。跟蹤騷擾保護令適用於一般人際關係中的跟蹤騷擾行為。而家庭暴力保護令則適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之間,或「現有/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之間的跟蹤騷擾行為。社區工作者在協助服務對象時,需先釐清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才能協助他們聲請正確的保護令類型。
Q: 如果行為人是用網路或追蹤器騷擾,法律怎麼處理?
A: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明確涵蓋了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的干擾行為,以及「知悉特定人行蹤」的行為。因此,無論是透過社群媒體、通訊軟體持續發送訊息、散布不實資訊,或是利用GPS追蹤器、AirTag等設備竊錄行蹤,只要符合跟蹤騷擾的構成要件,都屬於法律規範的範圍。這些行為也應被詳細記錄並作為證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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