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感到被監視、被騷擾?別再獨自承受,法律會保護您!
您是不是常常覺得有人在觀察您的一舉一動?手機裡不斷收到不請自來的訊息?或是總在不該出現的地方看見同一個人?這些令人不安的感受,可能不是您的錯覺,而是您正遭受「跟蹤騷擾」!
在台灣,我們有專門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來保護您。身為律點通,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這部法律如何定義這些行為,以及您可以如何運用它來保護自己,找回安心的生活。
什麼是「跟蹤騷擾」?法律怎麼說?
首先,我們要了解法律上對於「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這不是單純的巧合或誤會,而是具有特定目的、反覆且讓您感到害怕的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這段條文很長,但重點很清楚:
- 針對您(特定人):行為是衝著您來的。
- 反覆或持續:不是一次兩次,而是多次發生或持續一段時間。
- 您不願意:您已經明確表達不喜歡、不願意,但對方還是繼續。
- 與性或性別有關:這點很重要!行為的動機或內容,是與追求、示好、感情糾紛、性暗示等「性或性別」有關。
- 八種行為態樣之一:條文列舉了八種具體行為,從實際跟蹤、網路騷擾、言語威脅、送東西,到濫用您的資料等,只要符合其中一種或多種,都可能算。
- 讓您心生畏懼,影響生活:最重要的是,這些行為已經讓您感到害怕,甚至影響到您的工作、學業、社交或睡眠等正常生活。
收到書面告誡或保護令,是怎麼一回事?
當您向警方報案後,警方會進行調查。如果認為有跟蹤騷擾的嫌疑,會先發給對方一份「書面告誡」。這就像是給對方一個正式的警告,告知他們必須停止這些行為。
如果對方在收到書面告誡後的兩年內,還是繼續跟蹤騷擾您,那麼您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了!保護令能更全面地限制對方的行為,例如: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第1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為第 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保護令的內容可以很廣泛,除了禁止對方再做跟蹤騷擾的行為,還可以命令對方遠離您的住處、工作地點一定距離,甚至禁止對方查您的戶籍資料,或要求對方接受治療。
跟蹤騷擾,會被處罰嗎?
是的,跟蹤騷擾行為是會面臨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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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罪: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只要對方的行為符合跟騷法的定義,就可能構成犯罪,會被判刑或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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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危害安全罪: 如果對方的跟蹤騷擾行為中,還包含了威脅要傷害您的生命、身體、名譽或財產等內容,那麼對方還可能同時觸犯《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這兩種罪名,法院會選擇比較重的那個來判刑,但無論如何,對方都將為其行為付出代價。
真實案例分享:不再是「只是追求」或「巧合」
這些法律條文在實際生活中是如何運用的呢?讓我們看看幾個匿名化的真實案例:
案例一:分手後的糾纏與威脅
小雅與前男友分手後,明確表示不願再有任何聯繫。然而,前男友卻不斷打電話到小雅的公司,並在小雅住家和公司附近等候。更可怕的是,他還在電話中對小雅的同事轉達,甚至直接對小雅說出「要死一起死」等威脅性言語,讓小雅每天都活在恐懼中,嚴重影響她的工作與生活。法院認定前男友的行為不僅構成跟蹤騷擾,也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最終判處有期徒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過去的感情關係,一旦對方持續騷擾並帶有威脅性,法律也會介入保護被害人。
案例二:無孔不入的網路與實體騷擾
阿華與女友小美分手後,小美不願再與他接觸。但阿華不甘心,持續用通訊軟體傳送要求復合的訊息和網路電話。他甚至會到小美住處的地下室查看小美的車子,觀察她的行蹤。有一次,他還將兩人的合照做成油畫,寄放在小美住處的管理室,並傳送過去親密行為的訊息給小美的朋友,讓小美感到極度害怕與隱私被侵犯。法院最終判決阿華犯跟蹤騷擾罪,處以有期徒刑。
這個案例顯示,跟蹤騷擾的手段非常多元,不論是網路訊息、實體跟蹤,或是透過送禮物、散佈私密資訊,只要讓您心生畏懼並影響生活,都可能觸法。
我該怎麼保護自己?實用建議給您
- 明確拒絕,斷絕聯繫:一旦感到不適,請立即明確告知對方停止,並盡可能斷絕所有不必要的聯繫方式(電話、訊息、社群媒體等)。
- 完整記錄與蒐集證據:
- 時間、地點、方式:詳細記錄每次騷擾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方式(電話、訊息、實體跟蹤等)。
- 內容:保留所有騷擾訊息、通話錄音、電子郵件、社群媒體留言截圖、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影像等。這些都是重要的證據。
- 身心影響:記錄因騷擾導致的身心不適(如就醫紀錄、心理諮商紀錄),以及對日常生活(工作、學業、社交)的影響。
- 尋求法律與警方協助:
- 報警:向警方報案,請求核發書面告誡。這是聲請保護令的重要前置步驟。
- 聲請保護令:如果對方經告誡後仍持續騷擾,請立即向法院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在有「特殊急迫情形」時,您甚至可以不經書面告誡直接聲請保護令。
結論: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是您的後盾!
面對跟蹤騷擾,請您務必記住:這不是您的錯,您不需要獨自面對!台灣的《跟蹤騷擾防制法》正是為了保護像您一樣的潛在被害人而存在。勇敢地尋求協助,蒐集證據,讓法律成為您的堅實後盾,幫助您擺脫恐懼,重新掌握自己的生活。您的安全與平靜,絕對值得被守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跟蹤騷擾」?我怎麼知道我遇到的是不是?
A: 跟蹤騷擾是指對方對您「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您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特定行為,並讓您「心生畏懼,足以影響日常生活」。判斷重點在於行為是否多次發生、您是否已明確拒絕、行為的動機是否與情感或性別有關,以及是否已造成您生活上的困擾。例如:不斷打電話、傳訊息、在您住處或公司附近守候、寄送不喜歡的物品、或威脅散佈您的私密資訊等,都可能是跟蹤騷擾行為。
Q: 如果對方說只是巧遇,我該怎麼辦?
A: 跟蹤騷擾的認定,不僅看單一事件,更重要的是行為的「反覆性或持續性」以及是否「違反您的意願」。如果對方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反覆出現,且您已表達不願接觸,對方仍持續出現,這就可能不是巧合。請您記錄下每次「巧遇」的時間、地點、對方的行為,並明確告知對方您不願再見面。如果對方仍持續出現,這些記錄將成為您報警的重要證據。
Q: 我需要準備什麼證據才能報警或聲請保護令?
A: 最重要的是「人、事、時、地、物」的完整記錄。包括:騷擾發生的日期、時間、地點、方式(例如:電話、訊息、實際跟蹤)、具體內容(例如:訊息截圖、通話錄音、威脅性言語)。若有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影像、目擊證人,或因騷擾導致的身心不適就醫紀錄、心理諮商紀錄,都請一併蒐集。越詳細的證據,越能幫助警方和法院判斷。
Q: 聲請保護令會不會讓對方更生氣?
A: 這是許多被害人會擔心的問題。然而,保護令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目的是制止對方的騷擾行為,保護您的安全。雖然不能保證對方不會有情緒反應,但保護令具有法律強制力,違反者會面臨刑事責任。警方也會在您聲請保護令後,更密切地關注您的情況。尋求法律保護是為了讓您重獲安全,而不是讓您繼續忍受威脅。您可以與警方或律師討論,制定最適合您的安全計畫。
Q: 「與性或性別有關」是什麼意思?
A: 「與性或性別有關」並非只限定於直接的性要求或性暗示。它包括了所有因為追求、示好遭拒、感情糾紛、分手後不滿,或因性別特徵而產生的騷擾行為。例如,前情人因不滿分手而持續糾纏,或因暗戀遭拒而反覆騷擾,即使內容沒有直接的性暗示,但其動機源於兩性情感或性別關係,仍可能被認定為「與性或性別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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