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保護令被違反,您不再需要獨自面對
親愛的您,當您好不容易聲請到保護令,卻發現對方依然故我,甚至變本加厲地騷擾或傷害您時,那種心灰意冷、恐懼不安的感受,我們完全理解。您可能感到無助,甚至懷疑保護令是否真的有效。但請您相信,法律的保護從未缺席,這時候更需要您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安全與權益。
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當保護令被違反時,法律上提供了哪些具體的救濟途徑,以及您可以如何採取行動,讓違法者為其行為付出代價,並確保您能真正擺脫暴力陰影,重拾平靜的生活。
違反保護令,是嚴重的刑事犯罪!
首先,請您務必知道,違反保護令是刑事犯罪!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旦對方違反了保護令中的任何一項裁定,就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會面臨刑事責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這代表,只要對方做出保護令所禁止的行為,例如:
- 對您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暴力
- 騷擾、接觸、跟蹤、打電話或傳訊息給您
- 沒有遷出住居所,或沒有遠離您特定場所
- 沒有完成法院要求的加害人處遇計畫
- 未經您同意,重製、散布或公開您的性影像
這些行為都可能讓他吃上官司,最重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只是罰錢了事。所以,請您千萬不要姑息,您的每一次勇敢,都是在保護自己。
什麼是「騷擾」和「精神上不法侵害」?
很多人會以為,只有動手動腳才算家暴。但其實,《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暴力」和「騷擾」的定義非常廣泛,不只身體上的傷害,精神上的折磨也算!
- 家庭暴力: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這表示,言語恐嚇、經濟控制、甚至讓您感到害怕不安,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 騷擾: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例如,不斷傳訊息罵您、在您家門口徘徊、甚至散布您的不實謠言,都可能被認定為騷擾。
這些行為,即使沒有實際的肢體接觸,只要客觀上造成您心理上的恐懼、不安、隱私被侵犯或精神痛苦,就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
真實案例:她們也曾面臨的困境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讓您更了解法律是如何保護您的:
案例一:家裡的監視器,成了侵犯隱私的幫兇
王女士與先生分居後,法院核發了保護令,禁止先生對她有任何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沒想到,先生竟然偷偷在家裡裝設了遠端監控的監視器,監看王女士的一舉一動,讓王女士感到自己的隱私被徹底侵犯,精神上非常痛苦。
法院判決: 即使先生辯稱是為了「智慧家庭」,法院仍認定這種未經同意的監控行為,已經構成對王女士的「精神上不法侵害」和「騷擾」,判處先生違反保護令罪。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沒有直接的言語或肢體衝突,透過科技手段侵犯隱私,同樣會被認定為家暴行為,並觸犯違反保護令罪。
案例二:即使我心軟,保護令依然有效力
陳女士因先生的家暴行為,聲請到一份保護令,其中一項裁定是先生必須「遷出陳女士的住所」。然而,一段時間後,先生不斷苦苦哀求,陳女士一時心軟,便同意先生暫時搬回家住。沒想到,先生卻因此認為保護令已經失效,再次對陳女士施暴。
法院判決: 法院強調,保護令是法院基於公權力所做的裁定,旨在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它的效力不會因為被害人一時的「同意」或「原諒」而失效。因此,即使陳女士同意先生搬回家,先生的行為仍然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保護令一旦核發,就具有強制力,任何人都不能私下協議作廢。
保護令被違反了,我該怎麼辦?實用自保指引
當保護令被違反時,請您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1. 立即報警,尋求警察協助
這是最重要且最直接的步驟!一旦對方有任何違反保護令的行為,請立即撥打110報警。警察機關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有執行保護令的職責。警察會到場處理,並製作筆錄,這將是您後續法律行動的重要證據。
2. 竭盡所能,蒐集所有證據
刑事訴訟講求證據,您提供的證據越充分,越有利於檢察官起訴和法院判決。請務必蒐集:
- 通話紀錄、簡訊、電子郵件、社群媒體訊息截圖: 任何對方恐嚇、騷擾、辱罵或試圖聯絡您的紀錄。
- 錄音、錄影、照片: 例如對方在您住家附近徘徊、跟蹤、接近禁制區、毀損物品等行為的畫面。
- 目擊證人證詞: 如果有親友、鄰居或同事目睹對方違反保護令的行為,請他們協助作證。
- 驗傷單: 若有任何身體上的傷害,務必立即前往醫院驗傷,並保留驗傷單。
- 詳細記錄: 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行為內容,以及這些行為對您造成的影響(例如精神壓力、失眠、恐懼等)。
3. 尋求專業協助與支持
您不需要獨自面對這一切!
- 聯繫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他們可以提供專業的諮詢、法律協助、緊急安置、心理輔導以及安全計畫等服務。撥打113保護專線,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 諮詢律師: 律師可以協助您評估是否需要聲請延長、變更保護令,或提起刑事告訴,並在法律程序中為您提供專業的建議和代理。
4. 確保自身安全,保持距離
在法律程序進行中,務必以自身安全為最優先考量。盡量避免與加害人直接接觸,減少給予對方任何進一步騷擾或傷害您的機會。如果情況危急,請考慮尋求緊急安置或與親友同住,確保自己處於安全的環境。
結論:您值得一個安全、平靜的生活
親愛的您,面對家庭暴力,勇敢求助是力量的展現,而不是軟弱。當保護令被違反時,法律會是您最堅實的後盾。請您記住,您值得一個沒有暴力、充滿尊嚴與平靜的生活。
勇敢地站出來,蒐集證據,尋求協助,讓法律為您主持公道。每一位中年女性都擁有追求幸福與安全的權利,別讓恐懼阻礙了您重生的機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對方只是傳訊息罵我,沒有動手,算違反保護令嗎?
A: 是的,這很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騷擾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即使沒有肢體接觸,持續的言語辱罵或恐嚇訊息,若讓您感到恐懼不安,就屬於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中的「禁止騷擾、接觸、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條款。請務必截圖保留這些訊息作為證據,並立即報警。
Q: 我前夫/伴侶說他知道錯了,我心軟同意他回家住,這樣保護令還有效嗎?
A: 保護令是法院發出的具有公權力性質的命令,不會因為您個人的「心軟」或「同意」而失效。如果保護令中有「遷出住居所」或「遠離特定場所」的裁定,即使您同意對方回來住,對方仍然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法院核發保護令是為了保障您的長遠安全,不容私下協商或規避。若您希望變更保護令內容,應向法院聲請變更。
Q: 我怎麼知道對方有沒有收到保護令,如果他聲稱不知道,還會被罰嗎?
A: 法院核發保護令後,會依法定程序將保護令裁定書送達給當事人(包含加害人)。如果對方已被合法送達,或有其他證據證明他已明確知悉保護令的內容,即使他聲稱不知道,仍會被認定為知悉。違反保護令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行為人知悉保護令內容」,但知悉的方式不限於親自簽收,只要能證明他有合理的機會知曉,就可能被認定。因此,法院通常會確認送達程序是否合法,以判斷對方是否知悉。
Q: 我收集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錄音,法院會採信嗎?
A: 您收集的對話紀錄、錄音、錄影、照片等,只要是真實且與案情相關,通常都會被法院採信作為證據。這些證據在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可以幫助檢察官證明對方違反保護令的事實。建議您在蒐集證據時,盡量保持證據的完整性和原始性(例如不要只截圖部分對話,最好能呈現完整對話脈絡),並詳細記錄時間、地點等資訊,以便日後提供給警方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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