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被違反了,我該怎麼辦?給被害人家屬的法律指南
當家庭暴力保護令核發後,許多被害人家屬會感到一絲安心,認為終於有了法律的保障。然而,如果對方仍然故態復萌,違反了保護令的內容,那種恐懼與無助感可能比之前更加沉重。您可能會困惑:保護令不是有法律效力嗎?對方這樣做會被處罰嗎?我們又該怎麼辦?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焦慮。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當保護令被違反時,法律上會如何處理,以及被害人家屬可以採取哪些實際行動來保護自己和親人。
違反保護令,他會受到什麼處罰?
保護令是法院為了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而核發的命令,具有強制力。一旦加害人違反了保護令,就不是單純的民事糾紛,而是會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
主要適用的法條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這條文明確規定了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簡單來說,只要法院核發的保護令中,有禁止上述任何一種行為,而加害人卻做了,就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這是一種行為犯,意思是只要加害人做出保護令禁止的行為,就已經構成犯罪,不論被害人是否真的受到實質傷害,法律都會追究其責任。這也顯示了法律對於家庭暴力預防的重視。
保護令違反後的執行與認定標準
當保護令被違反時,誰來執行?又該怎麼判斷對方的行為是否構成「騷擾」或「不法侵害」呢?
警察機關是您的後盾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規定了保護令的執行方式,其中提到「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這表示,當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禁止接觸、騷擾、遠離等條款時,警察機關有權介入處理。所以,當您發現保護令被違反時,立即報警是最直接且有效的做法。
「騷擾」與「精神上不法侵害」的界線
保護令中常會禁止「騷擾」或「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但這些詞彙在實務上如何認定呢?
- 騷擾: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辱罵,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的行為,讓被害人感到不快不安。
- 精神上不法侵害:則更為嚴重,通常是指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等言詞或行為,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這包括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等足以引起精神痛苦的行為。
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頻率,以及行為人的動機,更重要的是,這些行為是否確實讓被害人產生不快、不安、畏懼或精神痛苦的感受,而非單憑被害人單方面的感覺。
真實案例分享:從法院判決看懂保護令的眉眉角角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來理解保護令在實務上是如何被認定和執行的。
案例一:我心軟讓對方靠近,他還會被罰嗎?
一位外籍配偶阿美(化名)因家庭暴力,法院核發了保護令,要求她的先生阿強(化名)必須遷出並遠離阿美住處至少100公尺。然而,保護令核發後,阿美卻心軟,簽了一份同意書,讓不諳中文、在台舉目無親的阿強繼續住在他們家。後來,阿強因為沒有遷出而被報警逮捕。
法院在審理時指出,保護令具有公共利益的強制力,不因被害人同意而失效。也就是說,即使阿美同意阿強留下,阿強的行為客觀上仍構成違反保護令。然而,考量到阿強是外籍人士,不熟悉中文和台灣法律,加上阿美確實有同意他繼續居住,導致阿強誤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而且這種錯誤在當時情境下難以避免。因此,法院最終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原審無罪判決,但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禁止錯誤」案例。
給家屬的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心軟或同意對方違反保護令的內容,在法律上,對方的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違反保護令罪。保護令的效力是國家公權力的展現,不是個人可以隨意撤銷的。因此,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請務必堅持保護令的內容。
案例二:對方只是傳訊息問孩子的事,這樣也算騷擾嗎?
小芳(化名)與先生阿華(化名)因家庭暴力,法院核發了保護令,禁止阿華對小芳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等聯絡行為。但阿華明知保護令內容,卻在有效期間內多次撥打電話、傳送LINE訊息給小芳,甚至跑到小芳娘家門口大聲咆哮。阿華辯稱這些行為都是為了關心孩子,並非騷擾。
法院認為,阿華明知保護令內容,仍持續以電話、訊息騷擾,並在住處以言語羞辱,這些行為已經超出了合理範圍,與維護配偶權、家庭完整無關,明顯構成騷擾及精神上不法侵害,違反了保護令。法院強調,違反保護令罪的目的是預防家庭暴力,不論加害人的動機為何,只要客觀行為符合保護令所禁止的內容,就構成犯罪。
給家屬的啟示:這個案例說明,即使對方聲稱是為了「孩子」或「關心」等看似正當的理由,但如果其行為方式已經構成保護令所禁止的騷擾、接觸或不法侵害,仍然會被認定為違反保護令。判斷的重點是行為的客觀事實,而非加害人單方面的動機解釋。
當保護令被違反時,被害人家屬可以怎麼做?
面對保護令被違反的狀況,積極採取行動是保護自己和親人的關鍵。以下是一些您可以立即採取的步驟:
- 立即報警: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一旦發現對方有任何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不論大小,請立即撥打110報警。警察會到場處理,並協助您蒐集證據、製作筆錄,啟動刑事追訴程序。
- 蒐集證據:在報警的同時,盡可能詳細記錄和蒐集所有違反行為的證據。例如:
- 騷擾訊息、電話紀錄的截圖或錄音。
- 對方出現在禁止接近場所的錄影、照片,或請求目擊者作證。
- 身體受傷的驗傷單。
- 記錄下違反行為的時間、地點、具體內容。 這些證據將是警方和檢察官調查、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
- 了解保護令內容:務必清楚自己保護令的每一項禁制或要求,以便在對方違反時能明確指出是違反了哪一條款。
- 切勿「同意」對方違反:即使出於一時心軟、對方苦苦哀求或任何其他考量,都不要口頭或書面同意對方違反保護令的內容,特別是遷出、遠離或禁止接觸等條款。您的「同意」可能不會讓對方免除法律責任,但卻可能在法庭上被對方用來作為辯解的藉口。
結語
保護令是法律賦予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重要武器。當它被違反時,請不要退縮,您的積極行動不僅是保護自己,也是讓加害人為其行為付出代價,並警示其不再犯的關鍵。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與社會資源都會支持您。勇敢站出來,守護您和家人的安全與尊嚴!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違反保護令罪」?
A: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只要加害人違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內容,例如禁止接觸、騷擾、遠離特定場所等,就構成刑事犯罪,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這是一種「行為犯」,不論是否造成實質傷害,只要行為發生就可能構成犯罪。
Q: 如果對方違反保護令,我該怎麼做?
A: 立即報警:撥打110,警察會立即處理並協助蒐證。蒐集證據:保留所有對方違反保護令的證據,如訊息截圖、通話紀錄、錄音、錄影、監視器畫面,或請目擊者作證。這些都是未來訴訟的重要依據。
Q: 我如果心軟讓對方靠近或聯絡,他還會被罰嗎?
A: 即使被害人同意,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在法律上仍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保護令是法院基於公共利益核發,旨在保護被害人安全,並非被害人單方面同意就能讓保護令失效。雖然在極端特殊情況下,法院可能考量「禁止錯誤」而減免責任,但這非常罕見,且不能作為加害人脫罪的藉口。
Q: 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騷擾」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A: 「騷擾」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辱罵,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的行為,讓被害人感到不快不安。而「精神上不法侵害」則更嚴重,包括謾罵、吼叫、侮辱、威脅、跟蹤、監視等,導致被害人精神痛苦的行為。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的時間、地點、方式、頻率、動機,以及對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感受來判斷。
Q: 保護令快到期了,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仍有安全疑慮,應在保護令屆滿前向法院聲請延長。請務必留意保護令的有效期限,避免在效力空窗期內發生危險。若在保護令到期後才聲請延長,而對方在此期間有違反行為,則可能無法追究其違反保護令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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