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媽媽們,
我知道您在面對家庭暴力時,需要極大的勇氣與力量。尤其身為單親母親,您不僅要保護自己,更要照顧孩子,其中的艱辛,律點通都看在眼裡。當您好不容易聲請到保護令,卻發現對方仍然故態復萌,甚至違反保護令時,那種不安與無助感一定讓您非常煎熬。
別擔心,您不是一個人。台灣的法律提供您堅實的後盾,當保護令被違反,法律有明確的救濟途徑來保護您。今天,律點通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當保護令被違反時,您可以怎麼做,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
保護令被違反,對方會面臨什麼?
當法院核發的保護令被對方(相對人)違反時,這不只是一個民事糾紛,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規定了「違反保護令罪」,讓施暴者必須為其行為付出代價。
違反保護令罪的關鍵法條
首先,我們來看看最關鍵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白話解釋: 這條法條告訴我們,如果對方違反了保護令中規定的某些事項,例如:
- 繼續對您施暴(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
- 騷擾、跟蹤、打電話、傳訊息給您,或有其他不必要的聯絡。
- 沒有依照命令搬離住處,或沒有遠離您特定場所(如住家、工作地點、學校)一定的距離。
- 沒有完成法院要求的處遇計畫(例如戒酒、心理輔導)。
- 散佈您的私密影像。
那麼,對方就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代表,保護令不是一張紙,它有實質的法律效力,一旦違反,就會有嚴重的後果。
什麼是「家庭暴力」與「騷擾」?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對這些詞語有明確定義,幫助我們判斷對方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一款:「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第四款:「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第五款:「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白話解釋:
- 家庭暴力 不只是肢體上的傷害,精神上的恐嚇、辱罵、控制,甚至經濟上的剝奪,都算。
- 騷擾 則更廣泛,只要對方的言語、動作或製造出的情境,讓您感到被打擾、警告、嘲弄、辱罵,甚至心生畏懼,都可能構成騷擾。即使是看似輕微的行為,例如未經您的同意打開您住處外的冰箱查看,或在您朋友家附近徘徊,都可能被認定是騷擾。
- 跟蹤 則是持續性地監視或掌握您的行蹤。
實際案例分享:法院怎麼看?
為了讓您更清楚,律點通為您整理了兩個實際案例(已匿名化),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強行套戒指,違反保護令!
王小姐與前夫陳先生離婚後,法院核發了保護令,禁止陳先生對王小姐實施家庭暴力、騷擾或跟蹤,並要求他遠離王小姐工作場所至少100公尺。
有一天,陳先生明知有保護令,卻突然跑到王小姐的工作地點,強行拉住王小姐的手,並將戒指硬套在她手上。王小姐感到非常不舒服和害怕。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陳先生強拉王小姐的手並強行套戒指的行為,已經造成王小姐心理上的不快與不安,屬於騷擾行為。同時,他也違反了保護令中「遠離工作場所」的命令。法院強調,保護令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公權力強制力,只要行為人明知保護令內容卻故意違反,不論動機為何,都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最終,陳先生被判違反保護令罪。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對方可能聲稱「只是想挽回」或「沒有惡意」,但只要行為客觀上造成您的不快、不安或恐懼,且違反了保護令的內容,就可能構成犯罪。保護令的重點是保護您的安全感,而不是對方的意圖。
案例二:傳訊息主張權利,不一定構成騷擾
另一位李小姐與前夫張先生也有保護令,禁止張先生對李小姐施暴及騷擾。張先生發現李小姐在某社群平台發布的內容,認為有損他的名譽,於是傳送訊息給李小姐,表示若有破壞他聲譽的行為,他會採取行動,並將此訊息截圖轉傳給李小姐工作場所的店長。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先生傳送訊息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主張他認為的合法權利(維護名譽),並希望李小姐撤下文章。這屬於一次性的訊息傳送,且未逾越合理範圍。雖然李小姐可能因此感到不快或不安,但法院綜合考量行為的緣由、情狀及言詞內容後,認為張先生並非專以侵害或騷擾為目的,因此難以認定他有「騷擾」的犯意,最終判決無罪。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在認定「騷擾」時會更細緻地審酌。如果對方的行為有正當目的,且未超出合理範圍,即使讓您感到不快,也可能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這提醒我們在蒐證時,除了行為本身,也要盡可能記錄行為發生的背景和情境。
保護令被違反,您可以怎麼做?
當保護令被違反時,您有權利採取行動,保護自己和孩子!
1. 立即報警並蒐集證據
- 撥打110報警: 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警察會到場處理,並製作筆錄,這將成為重要的證據。
- 盡可能蒐集證據: 拍照、錄影、錄音、保留訊息截圖、通話紀錄、行車紀錄器影像、監視器畫面等。這些都是證明對方違反保護令的有力證據。
- 尋求證人: 如果有目擊者,請他們協助作證。
2. 尋求主管機關協助
-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對於保護令中關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或「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執行,您可以向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申請協助。他們會提供專業的協助與資源。
- 強制執行: 如果保護令內容涉及金錢給付(例如扶養費)或不動產使用等,您可以持保護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協助您追討。
3. 評估變更或延長保護令
如果對方持續違反保護令,或者您覺得現有的保護令不足以提供足夠的保護,您可以向法院聲請:
- 變更保護令: 調整保護令的內容,例如增加禁止事項、擴大遠離範圍。
- 延長保護令: 讓保護令的效期更長,繼續保護您的安全。
結論:勇敢站出來,法律是您的後盾!
親愛的媽媽們,面對家庭暴力,您已經很勇敢了。保護令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當它被違反時,請務必相信法律會為您主持公道。立即報警、積極蒐證、尋求專業協助,這些都是您保護自己與孩子的關鍵步驟。
請記住,您的安全和幸福是最重要的。律點通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一些力量,讓您知道,您不是孤單一人在奮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對方說他不知道保護令的內容,這樣還算違反嗎?
A: 法院核發保護令後,會由警察機關將保護令的內容送達給對方,並告知他必須遵守的事項。只要對方已經合法收到保護令,就視為他知悉內容。如果他聲稱不知道,通常不會被法院採信,仍會認定構成違反。
Q: 除了錄音錄影,還有哪些證據對證明違反保護令很有幫助?
A: 除了錄音錄影、訊息截圖、通話紀錄外,您可以保留對方送來的任何物品(即使是看似無害的禮物,若保護令禁止接觸,也可能是證據)、對方在您住家或工作地點附近徘徊的照片或監視器畫面、以及任何您與對方接觸後感到不適的就醫紀錄(可證明精神騷擾)。若有其他人目擊,他們的證詞也非常重要。
Q: 如果對方透過共同的朋友或孩子來傳話或騷擾我,這樣也算違反保護令嗎?
A: 即使對方沒有直接與您接觸,而是透過第三人(例如共同朋友、親戚,甚至是孩子)來傳達威脅、騷擾的訊息,或監視您的行蹤,這種間接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違反保護令。因為保護令禁止的是「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和「跟蹤」,這包含了間接的手段。您可以將這些間接接觸的證據一併蒐集,並告知警方。
Q: 對方說他只是想關心孩子,所以才出現在學校附近,這樣會被認定騷擾嗎?
A: 這要看保護令的具體內容。如果保護令中明確禁止對方接近孩子就讀的學校,或規定他必須遠離您和孩子一定距離,那麼即使他聲稱是為了關心孩子,只要他實際行為違反了這些禁令,仍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若保護令對會面交往有特別規定,他應依規定進行,而非自行前往。
Q: 我聲請到的保護令有規定對方要支付我孩子扶養費,但對方一直不給,我該怎麼辦?
A: 這種情況不屬於「違反保護令罪」的刑事範疇,而是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您可以持保護令(保護令具有強制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法院強制扣押對方的財產或薪資來支付扶養費。您也可以向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尋求協助,他們能提供相關法律諮詢或轉介服務。
Q: 如果我擔心保護令快到期了,對方又會故態復萌,我可以怎麼做?
A: 您可以在保護令到期前,向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法院會再次審酌您的安全需求,如果認為仍有必要,就會核准延長保護令的效期,繼續保護您和孩子的安全。建議您在保護令到期前一至兩個月就開始準備聲請。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