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快到期?別擔心,守護家人的安全可以持續!
當您或您的家人好不容易聲請到保護令,卻發現有效期限快到了,心中是否又開始感到不安,擔心加害人會再次騷擾或威脅?這種焦慮我們完全理解。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受害者提供了持續的保護機制,也就是「延長保護令」的制度。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保護令的延長申請,讓您為家人建立一道永不中斷的安全防線。
一、搞懂保護令種類: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
在談延長之前,我們首先要釐清兩種不同性質的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這是一種緊急且過渡性的保護措施。當家庭暴力或跟蹤騷擾事件發生,情況急迫時,法院可以快速核發,不需經過冗長的審理程序。它的目的,是在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的期間,先給予被害人即時的保護。一旦通常保護令核發、駁回,或是聲請人撤回聲請,暫時保護令就會自動失效。
請注意:暫時保護令本身是沒有「延長」機制的喔!
- 通常保護令:這是經過法院詳細審理後核發的保護令,效期最長可以到兩年。它的目的是為了提供被害人長期且穩定的保護,避免家庭暴力或跟蹤騷擾再次發生。而這份通常保護令,正是我們今天討論「延長」的主角。
二、通常保護令如何延長?法律這樣說
如果您的家人持有的是通常保護令,那麼當它快到期時,您就有機會聲請延長。這項權利主要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和《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規定。
根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這條文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 聲請時機:您必須在原來的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務必把握時間,提早準備!
- 延長次數:現行法律已經沒有「只能延長一次」的限制囉!只要符合條件,可以多次聲請延長,每次最長可延長兩年。這代表法律更重視被害人長期安全的保障。
您可能會擔心,如果聲請延長了,但法院還在審理,這段期間保護令會不會失效?別擔心,法律也想到了這一點!
根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4項:
「當事人或被害人依第二項規定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同。」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保障!它確保了在法院審理您延長聲請的這段時間,即使原來的保護令已經過了有效期限,它仍然持續有效,不會讓您的家人處於沒有保護的空窗期。這讓您可以更安心地等待法院的裁定。
法院如何判斷是否延長?
法院在決定是否延長保護令時,最關鍵的考量是:「被害人是否仍然有持續遭受家庭暴力或跟蹤騷擾的危險?」您需要提供證據,讓法院相信,如果保護令不延長,加害人很可能會再次對您的家人造成傷害。
三、實務案例分享:法院的判斷依據
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在審理延長保護令時的考量:
案例一:當威脅持續存在,法院核准延長
小雅(化名)的家人曾遭受施暴,法院核發了通常保護令。然而,在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內,加害人不僅沒有遠離小雅家人的住處,甚至還再次對小雅的家人動手,導致加害人因此被刑事判決確定。面對這樣的情況,小雅的家人再次向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加害人連保護令都敢違反,甚至再次施暴,這足以證明他對法律的漠視,也顯示小雅的家人確實仍有遭受暴力的危險。因此,法院裁定延長保護令,繼續保護小雅家人的安全。
律點通提醒:如果加害人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違反行為,這是聲請延長保護令最有力的證據之一!
案例二:溝通爭議與保護令的界線,法院駁回延長
阿華(化名)的家人也曾聲請到通常保護令。在保護令期間,加害人雖然仍會傳送訊息,但主要是針對孩子探視、物品歸還或案件和解等問題進行溝通,語氣也相對平和,沒有明顯的威脅或騷擾言論。阿華的家人因此聲請延長保護令,認為加害人仍在騷擾。
法院怎麼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雙方有溝通上的不愉快,但加害人的行為目的多是為了處理未成年子女相關事務或解決紛爭,且溝通內容並未達到《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的「不法侵害」程度,也沒有其他證據顯示加害人有再次施暴的危險。因此,法院駁回了延長保護令的聲請。
律點通提醒:聲請延長保護令,必須證明「持續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險」。單純的意見不合或未達法律定義的騷擾,可能不足以構成延長的理由。證據的強度非常重要!
四、延長保護令的實用指南:您該怎麼做?
為了確保您的家人能持續受到保護,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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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及時聲請:在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盡早向法院提出延長聲請。雖然法律保障了審理期間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但提早準備能讓您更從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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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蒐集證據:這是聲請成功的關鍵!您需要證明加害人仍有持續威脅或施暴的危險。證據可以包括:
- 加害人違反原保護令的紀錄:例如,加害人仍接近、騷擾或接觸您的家人,請保留相關紀錄(通聯、錄音、錄影、人證)。
- 新的暴力、騷擾或威脅行為:任何新的不法侵害行為,包括口頭威脅、跟蹤、訊息騷擾等。
- 被害人身心受創證明:如驗傷單、精神科診斷證明、心理諮商紀錄等。
- 專業評估報告:社工、心理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加害人仍有施暴風險,或被害人仍處於危險中的報告。
- 其他相關證據:例如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
- 清楚闡明必要性:在聲請狀中,務必詳細說明延長保護令的必要性。將您蒐集到的證據與加害人可能造成的具體風險連結起來,讓法院清楚了解,若不延長,您的家人將面臨什麼樣的危險。
重要提醒:
- 區分保護令種類:再次強調,只有通常保護令可以聲請延長,暫時保護令不行。
- 延長次數不限:只要有必要,您可以多次聲請延長,每次最長二年。
- 法院有裁量權: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和情狀,而非僅憑單方說詞。因此,證據的完整性非常關鍵。
結論:主動出擊,為家人築起安全網
保護令的延長,是法律賦予受害者及其家屬的重要權利。面對保護令即將到期的焦慮,請您務必主動出擊,及早準備並蒐集證據,向法院聲請延長。記住,現行法律已提供更周全的保護,確保在審理期間原保護令仍然有效,且延長次數不再受限。透過您的積極行動,將能為您的家人持續築起一道堅實的法律安全網,讓他們遠離恐懼,重獲平靜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暫時保護令到期後,如果通常保護令還沒下來,我該怎麼辦?
A: 暫時保護令是過渡性質,其效力通常到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時就會失效。如果暫時保護令即將失效,但通常保護令尚未核發,且您的家人仍面臨急迫危險,您可以檢視是否有新的事證可以重新聲請暫時保護令,或是向法院請求加速通常保護令的審理進度。重要的是,要持續記錄加害人的行為,作為後續聲請的依據。
Q: 延長通常保護令有次數限制嗎?每次可以延長多久?
A: 根據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第1項,延長通常保護令已無次數限制。只要您能證明仍有延長的必要性,就可以多次聲請。每次延長的期間最長為二年。
Q: 如果我在通常保護令快到期前聲請延長,但法院在原保護令失效後才做出裁定,這段時間我的家人還有保護嗎?
A: 有的,您的家人仍持續受到保護。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4項,只要您在原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提出延長聲請,即使法院在審理期間原保護令已屆滿,該保護令在法院做出新的裁定前,仍然不失其效力。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因法院審理程序或裁定延遲,導致被害人處於無保護的空窗期。
Q: 聲請延長保護令時,我需要準備哪些具體證據才能提高成功率?
A: 為了提高成功率,您需要證明加害人仍有持續實施不法侵害的危險。具體證據可包括: - 加害人違反原保護令的行為紀錄:例如未遠離、騷擾、接觸等,提供時間、地點、方式,並附上通聯記錄、截圖、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 - 加害人新的暴力、騷擾或威脅行為:任何在保護令期間或之後發生的新事件,詳述經過並提供證據。 - 被害人因加害人行為所受的身心傷害證明:如驗傷單、精神科診斷證明、心理諮商紀錄或社工評估報告。 - 社工、心理師或其他專業人員的評估報告:證明加害人仍有施暴風險或被害人仍處於受暴危險中。 - 加害人對保護令的態度或言行:例如是否曾表示不服從、輕視保護令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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