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到期了,我該怎麼辦?為自己爭取更長久的安心
親愛的姊妹們,
走出家庭暴力的陰影,申請到保護令,是您為自己勇敢邁出的重要一步。但隨著時間過去,當保護令即將到期時,心裡是否又開始感到不安,擔心過去的陰影會再次籠罩?這種心情,律點通完全理解。
您可能聽過「保護令可以延長」,但究竟是哪種保護令?又該怎麼申請呢?今天,律點通要來為您解開這個疑惑,特別是關於 「通常保護令」的延長申請,讓您能更清楚地為自己爭取持續的保護。
了解您的保護傘:三種保護令的差異
在談延長之前,讓我們先快速了解一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常見的三種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情況非常危急時,法院可以快速核發,提供立即的保護。
- 暫時保護令: 在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的期間,為了避免空窗期,法院可能會先核發暫時保護令。請注意,暫時保護令本身是不能「延長」的,它的效力會持續到法院決定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為止。所以,當您持有暫時保護令時,最重要的是積極準備資料,爭取核發「通常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這是經過法院審理後核發的保護令,效期最長兩年,而這才是我們今天討論的「可以延長」的保護令。
延長保護令的關鍵:您還需要保護嗎?
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最長是兩年。但如果您覺得兩年後,您仍然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這條文告訴我們,只要在通常保護令到期之前,您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延長申請,而且每次延長的期間最長也是兩年。法院會審酌您是否仍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來決定是否延長。
這裡的「家庭暴力」範圍很廣,不只身體上的傷害,也包含: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以,即使沒有新的肢體衝突,但如果對方持續有精神上的騷擾、控制、威脅,或是經濟上的不法侵害,都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
法院怎麼判斷?延長保護令的實務考量
法院在決定是否延長保護令時,會非常仔細地審視各種情況。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是: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14號民事裁定:「延長保護令之期間,旨在保護被害人免受家庭暴力之危害,祇須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危險,即可予以延長,不以在原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加害人另有侵害被害人之新事實為必要。」
這代表什麼呢?這表示即使在您持有保護令的期間,對方沒有再對您動手,但只要法院認為您「仍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 ,就有可能准許延長。法院會考量以下這些因素:
- 對方是否有遵守保護令? 如果對方曾經違反保護令,即使只是一次,也會讓法院認為您仍處於危險之中。
- 對方的性格與行為模式: 他是否情緒管理不佳?行為模式是否顯示未來仍可能發生衝突?
- 您主觀上的恐懼與客觀證據: 您是否仍感到害怕?是否有騷擾訊息、跟蹤行為等客觀證據支持您的感受?
- 對方處遇計畫的完成情況: 如果對方被法院命令參加輔導或治療,但他沒有完成,這也可能被視為仍有潛在危險。
真實故事分享:她們的經驗與法院的判斷
讓我們看看兩個實際的例子,了解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對方一再挑釁,法院准予延長
小雅(化名)曾因前夫的暴力而聲請到通常保護令,後來也延長過一次。但在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內,前夫不僅沒有遵守保護令的規定,沒有遠離她的住處,甚至還再次對她動手,造成她受傷,並因此被法院判刑。面對這樣的情況,小雅再次聲請延長保護令。
法院的判斷: 法院認為,前夫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不但沒有遵守規定,還再次實施暴力行為,顯示他對保護令的效力漠視。這足以證明小雅仍然有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因此裁定准予延長保護令。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對方在保護令期間內仍有違反行為或新的暴力,這些都是延長保護令最有力的證據!
案例二:溝通不等於騷擾,法院未准延長
美玲(化名)與前夫離婚後,曾因家庭暴力聲請到通常保護令,也延長過好幾次。在最近一次保護令快到期前,她聲稱前夫以探視孩子、購買物品等名義傳送訊息給她,讓她覺得被騷擾,因此再次聲請延長。
法院的判斷: 法院審閱了美玲提供的訊息紀錄,發現雖然兩人在探視孩子、物品購買或案件和解等問題上意見不合,溝通過程有些不愉快,但前夫的訊息語氣還算平和,沒有明顯過激的言論。法院認為,這些聯繫的目的是為了處理孩子探視或解決紛爭,並非惡意騷擾,也難以認定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的「不法侵害行為」。因此,法院認為沒有繼續延長保護令的必要。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並非所有的不愉快溝通或爭執都會被法院認定為家庭暴力。法院會仔細審查行為的實質目的、語氣,以及是否真的達到騷擾、控制、脅迫等「不法侵害」的程度。
如何為自己爭取延長保護令?實用步驟與證據準備
當您決定要聲請延長保護令時,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步驟:
- 申請時機:
- 務必在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 只要您在到期前提出,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4項,在法院做出新的裁定之前,您原有的保護令仍然有效,不會有保護空窗期。
- 準備文件:
- 延長保護令聲請書: 清楚載明您聲請延長的理由。
- 原通常保護令裁定影本: 證明您曾獲核發保護令。
- 證明您仍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的相關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部分!
- 舉證責任與證明方式: 您需要向法院證明延長保護令的必要性。以下是您可以準備的證據類型:
- 新的家庭暴力事件: 如果在原保護令期間內,對方有新的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暴力行為,請提供驗傷單、報案紀錄、通聯記錄、證人證詞、錄音錄影、社群媒體截圖等。
- 違反保護令行為: 如果對方有違反原保護令內容的行為(例如,沒有遠離、騷擾、跟蹤等),請提供報案紀錄、監視器畫面、通聯記錄、證人證詞等。
- 持續的威脅或騷擾: 即使沒有新的肢體暴力,但對方透過訊息、電話、社群媒體等方式持續騷擾、恐嚇、控制,讓您感到恐懼,請收集相關通聯記錄、截圖、證人證詞等。
- 對方處遇計畫未完成或專業評估: 如果對方被命令參加輔導或治療但未完成,或有專業報告指出對方仍有暴力風險,這都是有利的證據。
- 您的身心狀況: 提出因持續受威脅而導致的身心科診斷證明、心理諮商紀錄等,證明您仍處於恐懼或壓力中。
重要提醒: 任何新的侵害或騷擾行為,都應該立即記錄、蒐證並報警處理,確保證據的即時性和完整性。避免僅憑主觀臆測或擔憂,而是以客觀事實和證據來支持您的聲請。
結論:為自己勇敢,守護平安
保護令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是您守護自己安全的工具。當通常保護令即將到期時,請不要害怕,勇敢地為自己聲請延長。仔細準備證據,讓法院看見您持續的危險與需求。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律點通與您站在一起,支持您走向更安全、更平靜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保護令快到期了,但對方都沒有再對我動手,這樣還能申請延長嗎?
A: 是的,即使對方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沒有再對您動手,您仍然可以聲請延長。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只要法院認定您「仍有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就可以延長保護令。這種危險可能來自於對方持續的精神騷擾、威脅、控制,或對方情緒管理不佳、未完成處遇計畫等因素。重要的是,您需要提出證據證明這些潛在的危險,例如對方的騷擾訊息、您因此感到恐懼的身心科診斷證明等。
Q: 如果對方透過孩子來傳話或製造接觸機會,這算是違反保護令或構成延長的理由嗎?
A: 這需要視情況而定。如果保護令中有明確禁止對方透過第三人(包括孩子)與您聯繫的條款,那麼對方透過孩子傳話就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即使保護令沒有明文禁止,但如果對方利用探視權以外的藉口,或透過孩子傳達威脅、騷擾的訊息,讓您感到恐懼不安,這也可以作為您仍有受暴危險的證據,支持延長保護令的聲請。建議您將這些情況的發生時間、內容、對方的言行等詳細記錄下來,作為證據。
Q: 我該如何證明自己「仍有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
A: 證明「仍有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的關鍵在於提供具體證據。您可以收集以下資料: 1. 對方違反保護令的紀錄: 例如報警紀錄、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 2. 持續騷擾或威脅證據: 手機訊息截圖、通話紀錄、錄音、錄影、電子郵件、社群媒體留言等。 3. 對方未完成處遇計畫的證明: 若保護令有要求對方接受輔導,可向相關單位查詢執行狀況。 4. 您的身心狀況證明: 身心科診斷證明、心理諮商紀錄,顯示您因對方的行為仍感到恐懼、焦慮。 5. 證人證詞: 親友、社工、老師等能證明對方行為及您受影響的證詞。
Q: 如果我錯過了通常保護令的申請延長期限,該怎麼辦?
A: 如果通常保護令已經到期失效,您就無法再聲請「延長」了。但如果對方在保護令失效後,又再次對您實施家庭暴力(包括身體、精神、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您可以重新向法院聲請核發新的「通常保護令」。這時候,您需要再次提供新的家庭暴力事實與證據來支持您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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