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暴力,身心俱疲的您,或許已經聲請到保護令,讓自己暫時脫離危險。然而,保護令總有期限,當它即將到期時,您心中是否又開始感到不安?擔心暴力陰影再次籠罩?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保護令延長」的實用知識,告訴您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讓保護不中斷。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首先區分兩種常見的保護令:
| 種類 | 暫時保護令 (Temporary Protection Order) | 通常保護令 (Ordinary Protection Order) |
|---|---|---|
| 目的 | 緊急狀況下,快速提供臨時保護 | 經過法院審理,提供較長期穩定保護 |
| 效期 | 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終止 | 最長二年,可聲請延長 |
| 延長 | 本身不直接延長 | 可依聲請延長,每次二年以下 |
當我們談到「保護令延長」,指的其實是通常保護令的延長。這是《家庭暴力防治法》賦予被害人的重要權利,目的在於確保您能持續獲得法律的保障。
延長保護令,法律怎麼說?
要聲請延長保護令,我們需要了解《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
延長保護令的核心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是關於通常保護令延長的關鍵條文,它明確保障了您的權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4項:「當事人或被害人依第二項規定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白話解釋:這表示,只要您的通常保護令還沒過期,您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而且每次可以延長最長兩年,次數沒有限制!最重要的是,即使法院還在審理您的延長申請,原本的保護令效力也不會中斷,讓您在等待期間仍受到保護,不用擔心出現空窗期。
什麼是家庭暴力?
要延長保護令,法院會審查對方是否有持續實施家庭暴力的危險。那麼,法律上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是什麼呢?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項:「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白話解釋:家庭暴力不只包含身體上的傷害,也包括精神上的威脅、控制、騷擾,以及經濟上的侵害。即使對方沒有動手,但持續性的言語恐嚇、跟蹤、不斷打電話或傳訊息讓您感到害怕,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或騷擾。
違反保護令的後果
保護令不是一張紙而已,如果對方違反了保護令的內容,是會面臨法律責任的。這也是法院考量是否延長保護令的重要因素。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白話解釋:如果對方不遵守保護令的內容,例如繼續對您施暴、騷擾、跟蹤,或是沒有遠離您,就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這顯示了保護令的強制力。
延長保護令,法院會看什麼?
法院在決定是否延長保護令時,最核心的考量是:您是否仍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 法官會綜合評估以下幾點:
- 對方的性格與行為:他是否有暴力傾向、情緒是否穩定?
- 過去家暴的輕重與次數:之前的暴力行為有多嚴重?發生了幾次?
- 對方是否遵守保護令:他有沒有違反過之前的保護令?這點非常重要,因為這代表他對法律的尊重程度。
- 您受侵害的程度:您是否仍感到害怕、不安?身心狀況如何?
- 其他相關情況:例如你們的關係、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保護等。
即使對方聲稱已經受到懲罰(如被判刑或罰款),但如果他的行為仍然讓您感到威脅,法院仍可能認為有必要延長保護令。
實務案例分享:我的保護令會不會過期?
案例一:小美的保護令,審理期間過期了怎麼辦?
小美在通常保護令即將到期前,就向法院聲請了延長。然而,法院在審理這起延長申請的過程中,小美的原保護令卻不小心過期了。小美非常焦慮,擔心自己會不會因此失去保護,又要再次面對對方的威脅。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為,小美已經在保護令失效前依法提出聲請,所以即使在法院審理期間保護令過期了,法院仍然可以裁定延長。因為法律不應該讓您因為法院處理程序的時間而失去保護。現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4項也明確規定,在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的效力不會中斷。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只要您在保護令到期前,依法提出延長申請,即使法院審理時間較長,您也不用擔心保護會中斷。
案例二:阿華的保護令,對方屢次違規,法院准予延長!
阿華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因為對方在原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不只沒有遵守「遠離住處」的命令,甚至還傷害了阿華,因此被法院判決違反保護令罪確定。阿華非常害怕,深怕保護令一過期,對方會再次變本加厲。
法院怎麼說:法院裁定准予延長阿華的保護令。法院認為,對方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不僅沒有遵守命令,還再次施暴,這足以證明他對保護令的漠視,也顯示阿華仍然有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因此,為了保護阿華的人身安全,法院認為有延長保護令的必要。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對方曾經違反保護令,特別是再次施暴或公然不理會保護令的命令,這將是法院判斷您有持續受暴危險、並准予延長保護令的強烈證據。
聲請延長保護令,我該怎麼做?
具體建議與準備
- 把握時機:務必在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提出延長聲請。 記住,在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的效力不會中斷,但您必須先提出申請。
- 收集證據:這是最重要的一步!收集對方在原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持續對您實施家庭暴力(包括身體、精神、經濟上的不法侵害或騷擾)的證據。例如:
- 報警紀錄:報案三聯單、警方處理紀錄。
- 醫療證明:驗傷單、診斷證明書。
- 通訊紀錄:錄音、錄影、簡訊、通訊軟體(如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等。
- 目擊證人:親友、鄰居的證詞。
- 專業紀錄:社工或心理諮商的紀錄。
- 違反保護令證據:如果對方曾因違反保護令而被判刑,請提供相關的刑事判決書或裁定。
- 撰寫聲請書:在聲請書中,您需要詳細說明為什麼要延長保護令。清楚描述對方持續施暴的事實、這些行為對您造成的具體影響,以及為什麼您認為仍有延長保護的必要性。特別要指出對方的行為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定義的家庭暴力或騷擾。
注意事項與提醒
- 舉證責任:您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仍然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證據越充分,越有助於法院做出有利於您的裁定。
- 區分一般爭執與家庭暴力:並非所有兩個人之間的衝突或不愉快都構成家庭暴力。請您聚焦在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定義的「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不法侵害或騷擾」行為,避免將一般生活糾紛誤認為家庭暴力。
- 法院通知:法院受理您的延長聲請後,會通知您、對方、警察機關及主管機關。請留意這些通知,並與相關單位保持聯繫。
- 未成年子女:如果保護令內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法院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結論:讓保護持續,您值得安心生活
聲請保護令延長,是您持續保護自己、邁向安心生活的關鍵一步。請您勇敢面對,積極準備,讓法律成為您堅實的後盾。記住,您不是一個人!勇敢地為自己爭取應有的保護,您值得一個沒有暴力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暫時保護令跟通常保護令有什麼不同?
A: 暫時保護令是法院在緊急情況下,為避免家庭暴力再度發生,在聲請通常保護令期間核發的臨時性保護措施,效期通常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終止,本身不能直接延長。通常保護令則是法院經過實質審理後核發,有效期間最長二年,且可以依聲請延長,每次最長二年。
Q: 我該什麼時候申請保護令延長?
A: 您必須在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屆滿前提出延長聲請。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只要您在保護令失效前提出聲請,即使法院還在審理,原保護令的效力也不會中斷,能夠持續保護您。
Q: 申請延長保護令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A: 您需要收集對方在原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持續實施家庭暴力(包括身體、精神、經濟上不法侵害或騷擾)的證據。例如:警政機關處理紀錄、醫療證明、錄音錄影、簡訊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目擊證人證詞、社工或心理諮商紀錄。若對方曾違反保護令,相關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也是重要證據。
Q: 如果對方只是傳訊息騷擾,這樣算家暴嗎?
A: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騷擾」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因此,如果對方的訊息內容足以讓您感到心理痛苦、畏懼、不安,或持續性地造成您的生活干擾,即使沒有肢體衝突,也可能被認定為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或騷擾,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足以作為聲請延長保護令的理由。
Q: 如果我的保護令在審理期間就過期了,會不會沒保護?
A: 不會。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4項明文規定,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這表示只要您在保護令到期前提出延長聲請,即使法院審理程序較長,您的保護也不會中斷,仍持續有效。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