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本應是溫暖的港灣,但當暴力侵蝕,它可能變成恐懼的深淵。身為被害人支持者,您一定希望能為受暴者提供最堅實的後盾。聲請「保護令」是法律賦予被害人重要的自保工具,而其中最關鍵的一步,就是證據的準備。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聲請保護令的法律基礎、關鍵概念,並透過實用建議,助您有效協助受暴者,爭取法律保護與安全。
什麼是保護令?守護安全的法律屏障
保護令是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核發的命令,旨在禁止加害人再實施暴力、騷擾,並提供被害人多方面的安全保障。保護令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三種,本文主要聚焦在通常保護令的聲請與證據準備。
聲請保護令,法律依據在哪裡?
聲請通常保護令主要依循《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證據原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明確定義了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這表示,不論是肢體攻擊或言語恐嚇、精神控制,只要是家庭成員間的不法侵害,都屬家暴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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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界定家庭成員範圍,包括配偶、直系血親等。聲請時需證明被害人與加害人符合此關係。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除被害人本人,特定親屬、檢警、社政機關亦可代為聲請。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法院可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強調保護令事件不得調解或和解,應即行審理,不得延緩。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列舉保護令可包含的命令內容,如禁止施暴、騷擾、遷出住居所等。 -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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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77條:這是聲請保護令最核心的舉證責任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這意味著,聲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家庭暴力事實的存在,以及聲請保護令的必要性。
關鍵概念:家庭暴力與「繼續受害的危險」
要成功聲請通常保護令,必須理解兩個核心概念:
- 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
- 主體:加害人與被害人須為家庭成員。
- 行為:加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如毆打、辱罵、恐嚇、跟蹤、經濟控制)。
- 結果:被害人因此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害。
- 「繼續遭受不法侵害之危險」 : 這是聲請通常保護令最關鍵的證明標準。法院除了認定過去曾發生家暴,更重要的是,必須判斷被害人未來是否仍有繼續遭受加害人施暴或騷擾的危險。若情勢已改變,例如加害人已無持續侵害意圖或能力,通常保護令仍可能被駁回。
小提醒: 聲請暫時保護令門檻較低,只要能「釋明」有「急迫危險」即可迅速核發。
真實案例解析:從故事看見保護令的關鍵
透過兩個匿名案例,了解「繼續受害的危險」在實務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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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一:當「善意」成了困擾,但「持續危險」難證明 小如(化名)長期受親戚阿婆(化名)的言語騷擾,阿婆常無故拿剩菜到小如家並責罵。小如雖提出警方紀錄、通報表等證據證明家暴事實,但因阿婆已歸還鑰匙並承諾不再進入,且無家暴前科,法院認為小如難以證明未來仍有繼續受害的危險,故駁回聲請。此案顯示,即使過去有家暴,若情勢改變,法院可能認為保護令的「必要性」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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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二:言語威脅的陰影,證明「持續恐懼」的真實性 阿華(化名)長期活在丈夫阿強(化名)的言語暴力陰影下,阿強常辱罵並恐嚇殺害家人、放火燒屋,讓阿華和孩子們極度恐懼。阿華聲請保護令,並提供孩子們證詞,證明阿強的恫嚇行為。法院認定阿強有暴力傾向且缺乏反省,判斷阿華及其子女顯然仍有繼續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險,因此核發保護令。本案證明,嚴重的精神暴力,只要持續並造成實質恐懼,且加害人缺乏悔意,也能符合「繼續受害危險」要件。
實用指引:聲請保護令,您可以這樣準備證據
為有效聲請通常保護令,請盡可能蒐集並提交以下各類證據:
- 醫療證據:驗傷診斷書、心理諮詢/精神科診斷證明。
- 報案及行政紀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警詢筆錄、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 通訊及電子證據:錄音、錄影、簡訊、LINE、Email截圖,通聯記錄。
- 人證:目擊證人證詞、被害人詳細陳述。
- 物證:財物毀損照片、其他相關物品。
重要提醒與預防措施
- 詳盡記錄與證據保全:每次事件後立即記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經過、暴力方式、造成的傷害及感受。所有證據都應妥善保存,電子證據更應多方備份。
- 及時性與關聯性:證據越接近事件發生時間越有說服力。提交的證據必須與聲請的家暴事實及保護令必要性有直接關聯。
- 保密要求:若擔心加害人知悉住居所會造成危險,務必在聲請狀中載明要求法院保密被害人住居所資訊。
- 安全為上:在蒐集證據過程中,務必以自身及子女安全為最優先考量。若有立即危險,應先尋求警方或社工協助,必要時可聲請緊急保護令。
結論:為受暴者撐起一片天
聲請保護令是漫長而艱辛的過程,但透過充分的準備和對法律的理解,您可以為受暴者爭取到重要的保護。這不僅是法律行動,更是重建安全與尊嚴的關鍵一步。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許多資源和專業人士都在支持著您。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實用的指引,共同為受暴者撐起一片安全的天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家庭暴力?除了被打才算嗎?
A: 家庭暴力不只包含身體上的毆打、推搡或限制行動,也涵蓋精神上的侵害,例如言語辱罵、恐嚇威脅、騷擾、跟蹤、經濟控制、毀損物品或限制社交等。只要是家庭成員間的這些不法行為,都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
Q: 暫時保護令跟通常保護令有什麼不同?證據要求一樣嗎?
A: 暫時保護令是為了在緊急情況下迅速提供保護,法院核發時不需經過完整審理,只要聲請人能「釋明」有「急迫危險」即可。其證據標準較寬鬆,通常稱為「優勢證據」。而通常保護令則是在法院審理終結後核發,除了證明過去有家暴事實,更要證明被害人「有繼續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險」,這需要更充分的證據來支持。
Q: 如果我只有精神暴力(例如持續的言語辱罵)的證據,這樣足夠嗎?
A: 精神暴力雖然較難留下客觀痕跡,但只要能證明其「持續性」、「嚴重性」,並對被害人造成「實質損害」(如身心科診斷、心理諮詢紀錄),法院仍會認定為家庭暴力。建議蒐集錄音、錄影、簡訊、LINE對話截圖等電子證據,並記錄每次事件的日期、時間、內容及對被害人的影響,這些都是重要的證明。
Q: 對方施暴後有道歉,並承諾不會再犯,我還需要聲請保護令嗎?
A: 即使對方道歉並承諾不再犯,若您仍感到恐懼或不確定其承諾的真實性,仍建議聲請保護令。法院會審酌加害人過往的暴力模式、頻率、有無悔意、被害人受創程度等因素,來判斷是否仍有「繼續受害的危險」。若加害人有慣性暴力傾向或缺乏病識感,保護令仍有其必要性。安全是首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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