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被害人家屬,您現在一定很煎熬,面對家庭暴力帶來的心靈創傷與無助,聲請保護令是尋求安全、邁向新生活的重要一步。然而,法院在核發保護令前,需要確認家庭暴力的事實。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聲請通常保護令時,需要準備哪些關鍵證據,讓您更有信心為自己和家人爭取保護。
什麼是家庭暴力?我們為何需要證據?
首先,我們要了解法律上所稱的「家庭暴力」是什麼。根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不只包含身體上的傷害,還包括:
- 身體暴力: 毆打、推搡、限制行動等直接造成身體傷害的行為。
- 精神暴力: 恐嚇、辱罵、嘲弄、孤立、限制社交、監視、威脅傷害他人或寵物等,讓您感到恐懼、不安、羞辱或被控制的行為。
- 經濟暴力: 控制金錢、限制工作、不給予生活費等,剝奪您經濟自主權的行為。
- 騷擾: 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的行為。
當您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時,法院會依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要求,請您在聲請狀中說明家庭暴力的「原因、事實」,並附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白話來說,您不需要證明到百分之百毫無疑問,但至少要讓法官覺得您的說法很有可能是真的,也就是達到「釋明」的程度。
聲請保護令,這些證據是您的力量
為了讓法院清楚了解您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多元且具體的證據至關重要。以下是您可以著手準備的證據類型:
1. 官方紀錄與專業協助證明
這些是由政府機關或專業人士提供的紀錄,具有高度公信力:
- 驗傷診斷書: 若有身體傷害,請務必前往醫院驗傷,並請醫師詳細記載傷勢、成因與就醫時間。這是證明身體暴力的最直接證據。
- 報案紀錄與警方資料: 每次家暴事件發生後,建議撥打113或110報案。警方會製作「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資料」等,這些都是法院審理的重要依據。
- 社工訪視紀錄: 若有社工介入關懷,他們的「訪視會談紀錄表」或「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能反映您的受暴狀況與危險程度。
- 精神科或心理諮商紀錄: 精神暴力可能導致焦慮、憂鬱等心理問題,相關的就醫或諮詢紀錄能證明精神傷害的存在。
2. 個人紀錄與數位證據
這些是您日常生活中可以自行蒐集與記錄的證據,累積下來會非常有說服力:
- 通訊紀錄: 施暴者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如LINE、WhatsApp)、電子郵件、電話錄音等,若內容涉及辱罵、恐嚇、威脅或騷擾,請務必截圖或錄音並註明時間。這些是證明精神暴力或騷擾的重要證據。
- 影像證據: 傷勢照片、損壞物品照片、施暴現場錄影、甚至是騷擾行為的錄影,都能直觀呈現暴力事實。請確保照片和影片清晰,並標註時間地點。
- 個人日記或筆記: 詳細記錄每次家暴事件的時間、地點、施暴方式、造成的傷害以及您的感受。雖然不直接作為證據,但可作為輔助證明,幫助您回憶細節並強化聲請狀的內容。
- 財物損害證明: 若有物品被毀損,可拍照存證,並保留維修單據或估價單。
3. 證人證詞
若有家人、鄰居、朋友或同事曾目擊家暴事件,他們的證詞可以佐證您的主張。請提供證人的姓名與聯絡方式,法院可能會傳喚他們作證。
4. 性影像相關證據(若有)
如果家庭暴力涉及性影像的威脅或散布,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至第15款有特別保護規定,您可以聲請法院: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 「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 「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5款: 「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此時,您需要提供性影像的形式、存放方式、載具、上傳網路平台的證明資料、平台名稱、網址或特定資料,以利法院核發相關命令。
實務案例:法官如何看待這些證據?
在法院實務上,法官會仔細審視這些證據來判斷家庭暴力是否存在。讓我們看看兩個匿名化的真實案例:
案例一:兒子的咆哮與摔物
有一位母親聲請保護令,指控她的兒子經常對她咆哮、辱罵,甚至摔壞家中的電器。法院根據這些「咆哮、辱罵、摔壞家電」的具體行為,核發了保護令。這說明,即使沒有身體上的傷害,精神暴力與財物損害的證據,如錄音、錄影、損壞物品照片等,都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後來兒子因違反保護令被起訴,法院卻判他無罪。原因在於,雖然兒子知道母親有聲請保護令,但沒有證據證明他曾領取或被告知保護令的具體內容。這提醒我們,保護令核發後,務必確保施暴者有合法收到並知悉保護令的內容,才能確保保護令的效力。
案例二:前夫的毆打與「騷擾」認定
另一位太太曾因遭到前夫毆打而聲請保護令,法院也核發了保護令,禁止前夫對她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或騷擾,並命其遠離住處。後來前夫返回太太住處,發生口角,太太認為是騷擾而報警。但法院最終認為,前夫返回住處是應太太要求送東西,且案發當天口角是因生意上的齟齬,難以認定為具惡意性或積極侵害性的「騷擾」行為,因此判決前夫無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身體暴力是聲請保護令的重要依據,但對於「騷擾」的認定,法院會比較嚴謹,會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的惡意性。因此,在蒐集騷擾證據時,應盡力證明對方的惡意動機或對您造成的實質負面影響。
法院的職權調查:您不是孤單一人
值得一提的是,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法院在審理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這表示即使您提供的證據不夠充分,法院在認為有必要時,仍可主動介入調查,例如傳喚證人、調閱相關紀錄、要求社工訪視等。這項規定旨在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的權益,避免因舉證困難而無法獲得保護。但這不代表您可以完全不提供證據,您仍應盡力提供所能取得的一切證據,以協助法院迅速查明事實。
結論:為自己和家人,勇敢踏出這一步
聲請保護令的過程或許艱辛,但請相信,您不是孤單一人。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更清楚地了解如何準備保護令的關鍵證據。請記住以下要點:
- 詳實記錄: 每次家暴事件,都應記錄時間、地點、方式與傷害。
- 多元蒐證: 整合官方紀錄、個人紀錄、數位證據和證人證詞。
- 確保安全: 在蒐集證據時,務必以自身人身安全為第一考量。
- 尋求支持: 社會福利機構、家暴防治中心都能提供您實質的協助與支持。
勇敢面對,為自己和家人爭取一個安全的未來,律點通與您同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沒有驗傷單,還能聲請保護令嗎?
A: 可以的。雖然驗傷單是身體暴力的重要證據,但家庭暴力不只包含身體傷害。若您遭受的是精神暴力(如恐嚇、辱罵、限制自由)、經濟暴力或騷擾,您可以提供錄音、錄影、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社工訪談紀錄、精神科或心理諮商紀錄,甚至個人日記等證據來證明。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
Q: 如果施暴者是我的家人,我該如何蒐集證據才安全?
A: 人身安全永遠是第一考量。在蒐集證據時,請避免在可能激怒施暴者或讓自己陷入危險的情境下進行。您可以選擇在安全時機,例如施暴者不在家時,或在親友陪同下進行。對於數位證據(如對話紀錄、錄音),您可以遠端備份或請信任的親友協助。若情況危急,請立即撥打113或110求助,由警方協助處理並製作相關紀錄。
Q: 我聲請保護令後,施暴者會知道我的住處嗎?
A: 《家庭暴力防治法》有特別的保密機制。若您有住居所保密需求,可以在聲請狀中明確敘明,並提供一個替代的送達地址(例如親友家、工作地點或社福機構)。法院會以秘密方式訊問,並將相關資料密封,禁止閱覽,以保護您的住居所資訊不被施暴者知悉。
Q: 我已經和施暴者分居很久了,還能聲請保護令嗎?
A: 可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成員,即使分居或離婚,只要曾有婚姻、親子、手足、翁媳等關係,或現有、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都可能適用。重要的是,只要家庭暴力事實存在且有必要,法院仍可核發保護令。您仍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證明暴力行為的持續性或其對您的影響。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