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夥伴們,您是否曾面對服務對象因經濟困境或資訊落差,而無法獲得應有的法律協助?在台灣,法律扶助是一項重要的社會安全網,旨在確保每個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作為社會工作者,我們扮演著關鍵的橋樑角色,協助弱勢族群連結這些珍貴的法律資源。本文將深入剖析台灣的法律扶助制度,讓您能更有效率地引導服務對象,為他們撐起法律的保護傘。
什麼是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制度的核心精神,是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及基本權益,特別是針對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協助。這些協助範圍廣泛,從最基本的法律諮詢、協商調解,到複雜的訴訟代理、辯護,甚至代寫法律文書等,都是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可以提供的服務。
誰可以申請?法律扶助的資格解析
申請法律扶助,主要有兩大核心要件,這些都詳載於《法律扶助法》中,是社工夥伴在評估服務對象時的重要依據。
1. 無資力:經濟弱勢的識別
《法律扶助法》** 第5條第1項**明確定義了「無資力」的標準:
- 身份認定:直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這些身份通常有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
- 財力審查:若非上述身份,則會審查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父母、子女、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的可處分資產及每月可處分收入,是否低於基金會所訂的標準。基金會會根據地區生活水平、家庭人口數等因素,訂定具體的資產與收入標準。
- 推定無資力:為簡化特定弱勢群體的申請流程,《法律扶助法》** 第13條第3項**規定,依《就業服務法》引進之外國人,以及經濟弱勢且尚未歸化或歸化後尚未設有戶籍之國人配偶,經切結後可直接推定為無資力,無須進行繁瑣的資力審查。
2. 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權益保障的延伸
除了經濟考量,《法律扶助法》** 第5條第4項**也將以下特定情境納入扶助範圍,即使服務對象有一定資力,也可能符合資格:
- 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或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或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 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於審判中未經選任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者。
- 少年事件中未經選任輔佐人。
- 其他經審判長認有選任必要者;以及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事件,經基金會決議者。
小提醒:對於符合上述第5條第4項第1款至第5款的特定情形,即使案件「顯無理由」或「勝訴利益小於訴訟費用」,依《法律扶助法》** 第15條**規定,原則上仍可獲得扶助,這對弱勢權益保障至關重要。
申請法律扶助,流程怎麼走?
協助服務對象申請法律扶助,掌握流程與文件是關鍵。《法律扶助法》** 第17條**規定了申請方式:
- 選擇分會:向事件發生地或申請人住所、居所地的基金會分會提出申請。
- 申請方式:可採言詞或書狀方式。建議社工夥伴可先協助服務對象致電分會預約諮詢,或直接前往分會尋求協助。
- 應備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
- 財力證明文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財產歸戶資料、所得清單、薪資證明、存款證明等。
- 案件相關資料:詳細說明案情經過、爭議點、訴求,以及相關證據(如契約、判決書、公文、診斷證明等)。
- 特殊身分證明:如原住民身分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外籍人士居留證等。
- 面談與審查:分會會安排面談,由承辦人員或審查委員了解案情及資力狀況。
- 補正程序:若資料不齊全,分會會通知補正,務必在期限內補齊,以免被駁回。
法律扶助與訴訟救助的關係:雙重保障
當服務對象獲得法律扶助後,還有一項重要的連動機制,就是與訴訟救助的連結。
《法律扶助法》** 第63條**明確指出: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且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這意味著,一旦服務對象經法律扶助基金會核准扶助,其在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門檻將大幅降低。法院會直接採認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資力審查結果,大幅簡化了程序,讓服務對象能更順利地免繳訴訟費用,專心面對訴訟。
社工實務案例分享:阿嬤的訴訟之路
讓我們透過一個匿名化的實務案例,看看法律扶助如何發揮作用:
案例情境: 王阿嬤是一位獨居的低收入戶,年邁且識字不多。她唯一的兒子因車禍過世,肇事者卻遲遲不願賠償,讓王阿嬤既悲傷又無助,更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社工小陳在訪視時得知此事,立刻協助王阿嬤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申請。
扶助過程: 由於王阿嬤是低收入戶,符合《法律扶助法》** 第5條第1項第1款的「無資力」標準,基金會經審查後,很快就核准了對王阿嬤的法律扶助**,並指派了一位律師協助她處理損害賠償訴訟。在律師的協助下,王阿嬤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也聲請了訴訟救助。
結果與啟示: 法院審理後,依據《法律扶助法》** 第63條的規定,考量王阿嬤已獲法律扶助基金會核准扶助(證明其無資力),且案件並非顯無理由,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這讓王阿嬤得以免繳高額的訴訟費用,順利進行訴訟,最終獲得應有的賠償。
這個案例清楚地展現,法律扶助不僅提供法律專業協助,更透過與訴訟救助的連結,為經濟弱勢的服務對象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社工夥伴請注意:申請法律扶助的關鍵眉角
- 誠實告知原則:務必提醒服務對象,申請時需誠實告知資力狀況及案件事實,並提供真實文件,避免日後扶助被撤銷。
- 留意時效性:部分法律扶助或補助有申請時效限制(例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11條**規定,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社工夥伴應協助服務對象留意各項規定的時效。
- 「無資力」認定的差異:雖然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核准能大幅簡化訴訟救助的申請,但在未經法律扶助基金會核准的情況下,單純以「中低收入戶證明」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法院可能會要求更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窘於生活」的狀態,審查會相對嚴格。因此,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是更穩妥的做法。
結語:為弱勢撐起法律保護傘
法律扶助是台灣社會福利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它為那些在法律面前感到無助的服務對象,提供了一線希望。作為社會工作者,我們對法律扶助制度的了解越深,就越能精準地引導服務對象,讓他們在面對法律挑戰時,不再孤單無援。讓我們共同努力,為服務對象爭取應有的法律權益,實踐社會正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服務對象是低收入戶,可以直接申請法律扶助嗎?
A: 是的,依據《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只要服務對象持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資格,即可直接認定為「無資力」,無須再進行詳細的財力審查,能大幅簡化申請流程。
Q: 如果我的服務對象是身心障礙者,申請法律扶助有什麼特別的考量?
A: 如果服務對象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3款,即使其有一定資力,也可能被認定為「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而符合法律扶助資格。此外,《法律扶助法》第17條第3項也允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為申請,社工可協助其連結相關資源。
Q: 法律扶助會幫忙處理所有費用嗎?例如訴訟費或律師費?
A: 法律扶助主要提供律師費用的協助(包括訴訟代理、辯護、法律文書撰寫等),服務對象通常只需負擔少部分的自付額,甚至全額免除。至於訴訟費用(例如裁判費、證人旅費等),若服務對象已獲法律扶助基金會核准扶助,並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原則上會准予暫免繳納,提供雙重保障。
Q: 如果服務對象的法律扶助申請被駁回,還有其他管道嗎?
A: 若法律扶助申請被駁回,社工可以協助服務對象了解駁回原因,並檢視是否有補正資料的可能。此外,部分地方政府或律師公會也會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或針對特定弱勢族群提供法律協助。例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1條也提供法律訴訟補助,社工可協助評估服務對象是否符合其他補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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