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因為他人的言語或行為,感到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甚至因此心生畏懼,影響了日常生活?當您面對這種不安,您可能就是「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潛在受害者。作為刑事告訴人,了解這項罪名的法律要件,以及如何保障自身權益,是至關重要的。
「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恐嚇罪,幫助您在面對威脅時,能夠有條不紊地採取行動,捍衛自己的權利。
什麼是恐嚇罪?法律怎麼說?
在台灣,恐嚇他人的行為,主要由《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所規範,我們稱之為「恐嚇危害安全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如果有人以威脅方式,讓您覺得自己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並且因此讓您感到害怕,影響了您的安全感,那麼對方就可能觸犯了恐嚇危害安全罪。
值得注意的是,恐嚇罪的罰金數額「九千元以下」是依據《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調整後的標準喔!
恐嚇罪成立的關鍵要素:您必須知道的三個重點
恐嚇罪的成立,並非單憑一句威脅就能定論,它需要滿足幾個核心的法律要件。身為告訴人,了解這些要素能幫助您判斷自身遭遇,並有效蒐證。
1. 惡害通知:威脅的內容與形式
「惡害通知」指的是行為人向您傳達將對您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造成不利影響的訊息。這個通知必須是不法的惡害,且內容要足夠明確。
- 內容範圍:威脅必須明確指向上述五種法益。例如,威脅要打您、殺您、毀壞您的財物、散布不實謠言損害您名譽等。
- 通知方式:不限於口頭言語,簡訊、LINE訊息、電子郵件、書面信件,甚至是肢體動作,只要足以讓您理解其威脅意涵並感到害怕,都算在內。
- 合法性:如果對方只是要合法追討債務,或透過正當法律途徑申告,即使您因此感到不悅,也不會構成恐嚇罪。關鍵在於威脅的內容是否為「不法」的惡害。
2. 心生畏懼:您真的感到害怕嗎?
恐嚇罪是一種「具體危險犯」,這表示不只行為人要有恐嚇的目的,更重要的是,您必須實際因此心生恐懼、不安,進而影響到您的安全感。
法院在判斷您是否「心生畏懼」時,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例如:
- 當時的客觀環境與前後對話過程。
- 行為人威脅的語氣、態度與內容。
- 您對威脅的反應,例如是否有回嗆、戲謔,還是表現出擔憂害怕?
單憑您主觀上說自己害怕,有時還不足以認定,法院會根據整體情況來判斷。
3. 危害安全:影響到您的日常生活
當您因心生畏懼,導致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安全感受到威脅,讓您的生活狀態陷入危險不安,就符合「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要件。請注意,恐嚇罪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真的有去實施加害行為,只要威脅讓您感到不安就已足夠。
實際案例解析:恐嚇罪在生活中如何呈現?
為了讓您更清楚恐嚇罪的認定標準,我們將透過兩個常見的生活情境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停車糾紛的死亡威脅
小陳與鄰居老王因停車位發生爭執。老王情緒激動,對著小陳大聲咆哮:「你等著死」、「我會找人來處理你!」小陳當下感到非常害怕,擔心老王真的會對他不利,因此報警提告。法院審理後認為,老王的言論明確威脅小陳的生命與身體安全,且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使人感到畏懼,小陳也確實心生畏懼,因此認定老王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當威脅內容直接且明確指向生命、身體等法益,且受害者確實感到害怕時,恐嚇罪就很容易成立。
案例二:通訊軟體上的口角,但未構成恐嚇
小美懷疑小華介入她的感情,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了許多激烈的訊息,例如「幹你娘不要讓我碰到」、「打死你」、「我去你家樓下」等。小華因此感到不滿並報警提告,並提出焦慮症診斷證明,主張自己心生畏懼。然而,法院在審理時發現,小華在收到這些訊息後,多數時間的回應都是戲謔、嘲諷或反嗆,並未表現出明顯的害怕或示弱。此外,小美說要去小華家樓下,但她所說的地址並非小華當時的住處。法院最終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華確因小美的行為而心生畏懼,因此判決小美無罪。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心生畏懼」的認定需要綜合客觀情境判斷,不能只憑單方說詞。被害人的即時反應、威脅言論的真實性與實現可能性,都會影響法院的判斷。
告訴人必知:您該如何自保與提告?
當您不幸成為恐嚇罪的受害者時,正確的應對方式至關重要。
1. 證據是關鍵:完整保存所有威脅訊息
任何形式的威脅,都務必完整保存證據。這包括:
- 文字訊息:簡訊、LINE、Facebook訊息、電子郵件等,務必截圖並包含發送時間、發送者與完整對話內容。
- 錄音/錄影:若為口頭威脅,可嘗試錄音或錄影存證。
- 證人:若有其他人在場聽到威脅,可請他們作證。
- 其他相關文件:例如對方威脅要公布的私密照片、毀損財物的證據等。
2. 立即報警:尋求公權力介入
若您感到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應立即向警方報案。警方會製作筆錄,並協助您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偵辦。報案時,請務必提供您所蒐集到的所有證據。
3. 理解法律程序:證據認定是基礎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這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強調的: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因此,您所提供的證據,將是檢察官起訴與法院判決的關鍵。越充分、越明確的證據,越能幫助您的案件順利進行。
4. 可能的刑罰與易科罰金
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最重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可能會符合《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的條件,即繳納罰金代替入監服刑。法院在決定刑度時,會根據《刑法》第57條,審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關係及犯罪後態度等所有情狀。
結語
面對恐嚇,您不是孤單一人。了解恐嚇罪的法律構成要件,掌握正確的蒐證與提告步驟,是您保護自己的重要第一步。請記住,您的安全與權益值得被捍衛,勇敢地站出來,讓法律為您伸張正義!
本篇文章由「律點通」提供,希望能為所有刑事告訴人帶來實用的法律資訊與支持。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對方只是口頭威脅,沒有留下文字證據,還能提告嗎?
A: 可以提告。口頭威脅仍構成惡害通知,但蒐證難度較高。您可以嘗試錄音存證,或尋找是否有其他目擊證人。即使沒有直接的文字或錄音,若能證明當時的情境、對方言行足以讓您心生畏懼,且有其他佐證(如報警紀錄、事後行為),仍有機會成立。建議第一時間報警,讓警方協助處理。
Q: 恐嚇罪一定要對方真的動手才會成立嗎?
A: 不需要。恐嚇罪是「具體危險犯」,只要行為人的威脅言行足以讓您心生畏懼,並危害到您的安全感,即使對方沒有真的動手實施加害行為,恐嚇罪就已經成立了。法律保護的是您的「安全感」不被非法威脅所侵犯。
Q: 如果我只是感到不舒服,但沒有很害怕,這樣算心生畏懼嗎?
A: 這需要視具體情境而定。恐嚇罪要求被害人必須「心生畏懼」,產生實質的不安全感。如果只是感到不舒服、不悅或生氣,但並未達到害怕的程度,法院可能會認為不符合「心生畏懼」的要件。法院會綜合當時的客觀環境、威脅內容、您的反應等來判斷。
Q: 我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A: 可以。恐嚇行為除了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導致對方被判刑或罰金外,也可能同時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您可以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等。這部分需要另行提出民事訴訟,或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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