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摯愛受傷:為親人尋求公義的法律指南
當您的親人遭受傷害,心中的悲痛與憤怒難以言喻,更可能伴隨著對未來的不安與對法律程序的不解。身為被害人家屬,您或許會想:「我該怎麼辦?」「法律能為我們做些什麼?」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感受。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傷害罪」的相關規範,讓您了解在面對這類不幸事件時,有哪些法律權益可以主張,以及可以採取哪些具體行動,為您的親人爭取應有的公道。
認識傷害罪:區分不同類型
在台灣的《刑法》中,「傷害罪」並非單一概念,而是根據加害人的意圖、造成的結果嚴重程度,有不同的分類與刑責。了解這些差異,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評估案件。
1. 故意傷害罪:蓄意造成的傷害
這是最常見的傷害類型,指加害人有意圖地對他人身體或健康造成損害。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白話解釋:如果有人故意打你、推你,造成你擦傷、瘀青、骨折等,但還沒到「重傷」的程度,就屬於這種。加害人必須是「知道會造成傷害,而且希望或不排斥傷害發生」的心態。
- 重要提醒:普通傷害罪原則上是「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您或您的親人必須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向檢警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啟動偵查程序。如果超過期限,或您撤回告訴,案件就無法繼續。
當傷害結果更嚴重:加重結果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白話解釋:加害人原本只打算造成普通傷害,但因為他的行為,卻意外導致您的親人受了「重傷」甚至死亡。這時候,刑責會大幅加重。
2. 故意重傷罪:意圖造成嚴重傷害
如果加害人從一開始就打算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那就是重傷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第1項(故意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白話解釋:加害人意圖使人受到《刑法》上所定義的「重傷」,例如導致失明、失聰、肢體功能喪失等。這種罪行刑責更重,且通常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表示即使沒有人提告,檢察官一旦知情,也會主動偵辦。
什麼是「重傷」?
法律對「重傷」有明確定義,並非您主觀認為的嚴重就是重傷。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一肢或二肢之機能。 五、毀敗生殖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白話解釋:重傷指的是對身體功能造成永久性或難以恢復的重大損害,例如眼睛失明、耳朵失聰、手腳功能喪失,或是其他難以治癒的重大傷害。如果您的親人傷勢符合這些描述,請務必特別留意。
3. 過失傷害罪:不小心造成的傷害
並非所有傷害都是故意的。如果加害人是因為疏忽、不小心而造成傷害,就屬於過失傷害。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白話解釋:加害人並非故意,而是「應該注意、能夠注意卻沒有注意」,或是雖然預見可能發生傷害,卻輕信不會發生,結果導致您的親人受傷。例如,開車不小心撞到人、在公共場所未盡安全維護義務導致他人跌倒等。過失傷害罪也是「告訴乃論之罪」。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中看懂法律運作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了解這些法律概念在實際案件中是如何運用的。
故事一:推擠衝突的傷害意圖認定
小陳與同事在辦公室發生爭執,同事正要刪除電腦裡的重要資料,小陳情急之下上前拉扯並推開同事,導致同事跌倒受傷。同事堅持小陳是故意傷害。但小陳辯稱,他只是想阻止同事刪資料,並非有意傷害。
- 法律怎麼看: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仔細檢視小陳的「主觀意圖」。他拉扯的力道、持續時間、行為結束後是否有繼續攻擊等,都是判斷他究竟是「故意要傷害」,還是「為了其他目的(阻止刪資料)而意外造成傷害」,甚至只是「過失」的關鍵。如果法院認為小陳並無傷害的故意,只是為了保全資料而推擠,且推擠的力道與方式並非蓄意攻擊,那麼可能就不會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事二:不小心造成的傷害與民事賠償
王小姐與前夫離婚後,有天兩人為了探視小孩發生爭執。前夫在氣憤下急速關門,卻沒注意到王小姐還在門邊,導致王小姐閃避不及撞到身體並摔倒,受有挫傷。雖然前夫不是故意要傷害,但仍被警方依過失傷害罪移送。王小姐除了希望前夫受到刑事懲罰,也希望獲得精神上的賠償。
- 法律怎麼看:法院認定前夫雖然不是故意,但關門時未盡注意義務,導致王小姐受傷,因此判處前夫過失傷害罪。同時,法院也支持王小姐提出的民事求償,判決前夫應給付王小姐精神慰撫金。這說明即使是過失造成傷害,加害人除了刑事責任外,仍需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家屬的實用行動指南:您可以怎麼做?
面對親人受傷,您不必獨自承受。以下是您可以立即採取的重要步驟,為親人爭取權益:
1. 立即蒐集證據,越完整越好!
證據是法律訴訟的基石。請務必把握黃金時間蒐集:
- 醫療證明:案發後立即就醫,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及驗傷單,詳細載明傷勢部位、程度、治療過程及預後狀況。這是最直接的傷害證明。
- 影像證據:拍攝傷勢的清晰照片、錄影案發現場環境、周遭是否有監視器畫面。如果您的親人有錄音或錄影到事發過程,更是關鍵證據。
- 證人證詞:尋找目擊證人,並取得他們的聯絡方式及證詞。他們的說法能還原事發經過。
- 其他證據:例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社群媒體貼文、行車記錄器畫面等,任何能證明加害人行為或傷害結果的資料都應妥善保存。
2. 提出刑事告訴,保障親人權益
- 普通傷害與過失傷害:這兩類罪名是「告訴乃論之罪」。務必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告訴。一旦錯過期限,就無法再追究刑事責任了。
- 重傷罪:如果傷勢嚴重到符合《刑法》重傷的定義,且加害人有重傷故意,通常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會主動偵辦,但您仍可積極配合提供證據。
3. 提起民事求償,彌補損失
除了刑事責任,加害人還需對您的親人造成的損害負民事賠償責任。您可以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請求以下賠償:
- 醫療費用:所有因治療傷害所產生的費用,包括醫藥費、手術費、復健費等。
- 看護費用:如果親人因傷需要他人照護,可請求看護費用。
- 交通費用:往返醫院就醫的交通費用。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失:如果親人因傷無法工作或工作能力受損,可請求這部分的損失。
- 精神慰撫金:因傷害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可請求一筆非財產上的賠償。金額由法院依雙方身份、經濟狀況、傷害程度等綜合考量。
您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樣可以省下一筆裁判費,且法院會依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來審理民事賠償。
結語
親人受傷,對整個家庭都是沉重的打擊。但請記得,法律是您尋求公義的工具。透過了解傷害罪的類型、積極蒐證並適時提出告訴與求償,您可以為您的親人爭取到應有的權益和補償。這條路或許艱辛,但您的努力將是親人康復路上最強大的支持。請您務必保持堅強,為您的摯愛勇敢前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親人傷勢不嚴重,只是擦傷或輕微瘀青,這樣還能提告嗎?
A: 當然可以。即使是輕微的擦傷或瘀青,只要是加害人故意造成,就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這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您或您的親人仍可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向警方或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同時,您也可以向對方請求醫療費用、交通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等民事賠償。
Q: 如果我們已經提告了,但在訴訟過程中,對方願意和解並賠償,我們可以撤回告訴嗎?
A: 可以的。如果您的親人所受的傷害屬於普通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這兩者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只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您或您的親人與對方達成和解,並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出撤回告訴,法院就會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案件就會因此終結。這也是許多當事人選擇和解的原因之一,因為可以快速解決紛爭並獲得賠償。
Q: 除了讓加害人受到刑事處罰,我們還能向對方要求金錢賠償嗎?包含精神上的痛苦?
A: 是的,絕對可以。除了刑事責任,加害人還需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您可以依據《民法》向對方請求因傷害所產生的實際損失,例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因傷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等。此外,針對您的親人因傷害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會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身份、經濟狀況、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等因素,酌定一個合理的金額。您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樣可以省下裁判費。
Q: 如果親人遭受的傷害是心理上的,例如因為事件罹患憂鬱症,這算傷害罪嗎?
A: 是的,精神上的傷害也可能被認定為《刑法》上的「健康」侵害。如果行為人的不法行為導致您的親人罹患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失眠症等精神疾病,且能明確證明這些精神疾病與加害人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那麼這也可能被認定為傷害罪所侵害的「健康」法益。在民事求償方面,這類精神疾病所衍生的醫療費用、心理諮商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也都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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