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者的居住權益指南:掌握住宅補貼,助人更到位
身為社會工作者,您是否常遇到個案因居住問題而徬徨無助?面對琳瑯滿目的住宅協助方案,如何快速釐清申請資格、法規限制,並為個案找到最適合的協助,是您日常工作中的一大挑戰。律點通深知您的需求,特地整理台灣住宅協助方案的法律分析,將複雜的法條轉化為實用指引,讓您在助人路上更加得心應手。
住宅協助方案概覽:誰能獲得政府支持?
台灣政府為照顧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居住權益,訂有多項住宅協助方案。這些方案主要依循以下法規:
-
《社會救助法》第16-1條:這是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的總綱,授權各級住宅主管機關提供多種補貼,包括優先入住社會住宅、租金補貼、簡易修繕、自購/自建貸款利息補貼等。核心要件是申請人須具備「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
-
《住宅法》第4條:此條文進一步定義了社會住宅應優先出租予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範圍。除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更擴及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身心障礙者等多元對象。其構成要件為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標準,並符合列舉的任一弱勢身分。
《住宅法》第4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二、特殊境遇家庭。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七、身心障礙者。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九、原住民。十、災民。十一、遊民。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申請住宅補貼的兩大關鍵:身份與房屋狀況
理解上述法條後,接下來要掌握申請住宅補貼最常見的兩個核心概念: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份與無自有住宅認定。
1. 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不只看所得
「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不單指經濟收入低於標準,更涵蓋了多種社會處境的困難。除了《住宅法》第4條列舉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等,還包括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安置結束未滿25歲、受家暴或性侵害受害者、災民、遊民等。社會工作者應協助個案釐清其符合的身份類別,這將影響可申請的補貼種類。
2. 「無自有住宅」的複雜定義與實務眉角
這是許多個案在申請補貼時最常遇到的門檻。「無自有住宅」並非單純指名下沒有房子,其認定標準相當細緻。根據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8條,通常是指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法規也考量到特殊情況,列舉了三種「視為無自有住宅」的例外情形:
- 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例如,繼承了祖厝的小小持分,但實際無法居住或處分。然而,若這些共有住宅為同一棟,且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仍會被視為有自有住宅。
- 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 僅持有未保存登記,且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8條: 第 三條、第 四條、第 六條及前條所定均無自有住宅,為申請人與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應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與配偶分戶者,分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應均無自有住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一、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二、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三、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前項所定之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生活情境案例:小美媽媽的祖厝困境
社工小陳服務的單親媽媽小美,因經濟困頓急需租金補貼。然而,小美名下有一筆與手足共有的祖厝持分,雖然實際面積不到20平方公尺,且房屋年久失修、破舊不堪,根本無法居住。小美擔心這筆「財產」會讓她失去申請資格。小陳仔細查閱法規,發現根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8條,小美的情況可能符合「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的規定,視為無自有住宅。小陳協助小美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稅籍證明、建物權狀影本),並強調若該共有住宅的持分換算面積合計未達40平方公尺,則不影響其申請資格。透過小陳的專業協助,小美成功申請到租金補貼,暫時解決了居住問題。
補貼種類與「擇一原則」
政府提供的住宅補貼種類多元,包括租金補貼、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費用補貼等(詳見 《住宅法》第9條及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9條)。然而,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是:「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辦理」。這表示個案不能同時申請多種性質相同的住宅補貼,例如不能同時領取租金補貼和社會住宅租金補助。例外的是, 《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第9條所定的一次性新臺幣三萬元支持金,不影響借款人接受政府其他住宅、生活補貼的權利。
實務操作指引:社工夥伴的申請攻略
1. 協助個案申請前的準備
- 確認資格:仔細核對個案及其家庭成員是否符合各項補貼方案的基本資格,包括身份、所得、財產及「無自有住宅」條件。
- 了解補貼種類:根據個案需求,選擇最適合的補貼方案,並務必提醒「同一年度僅得擇一申請」原則。
- 備齊文件:協助個案準備所有應檢附資料,如身份證明、戶籍資料、財稅資料、租賃契約、建物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等。提醒個案文件不齊者需限期補正。
- 注意申請期間:各項補貼均有公告的受理申請期間,務必在期限內提出申請。
2. 審查流程與注意事項
- 送件方式:依公告規定,可採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審查程序:主管機關會透過跨機關資料比對進行審查。合格者將依評點基準評定點數,按順序核發補貼證明或核定函。
- 補正與駁回:若資料不全,會通知限期補正。未能補正或不符規定者,申請可能被駁回。
3. 預防常見風險
- 資料真實性:務必提醒個案提供真實資料,不實申報可能導致補貼追回及法律責任。
- 重複領取風險:再次強調「擇一原則」,避免個案因重複申請而遭駁回或追回補貼。
- 「無自有住宅」認定爭議:對於共有住宅、未保存登記住宅等複雜情況,應主動協助個案提供充分證明文件,並可向主管機關諮詢。
結論:專業知識,助人力量
社會工作者對住宅協助方案的深入了解,是個案穩定生活的重要基石。透過掌握法規要件、釐清申請流程、預防潛在風險,您能更有效地為個案爭取應有的居住權益。持續學習與更新相關政策資訊,將使您的專業服務更具深度與廣度,為社會帶來更多溫暖與希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判斷個案是否符合「無自有住宅」的條件?
A: 判斷個案是否符合「無自有住宅」條件,需檢視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名下是否有自有住宅。除了完全沒有房屋,法規也考量到特殊情況,例如: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的共有住宅,或是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毀損達五成以上且未保存登記的住宅,這些都可能被「視為無自有住宅」。但需注意,若個別持有的共有住宅為同一棟,且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則仍視為有自有住宅。建議協助個案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如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毀損證明等),並可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進一步諮詢確認。
Q: 租金補貼和社會住宅可以同時申請嗎?
A: 根據《住宅法》第9條的「擇一原則」,同一年度內原則上不能同時申請租金補貼和社會住宅。若個案同時符合兩者資格,必須做出選擇。然而,若個案目前已是社會住宅承租戶或正接受其他租金補貼,在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6條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切結放棄原有的補貼或承租資格,轉而申請新的租金補貼。社會工作者應協助個案評估哪種方案對其最有利,並引導其完成轉換程序。
Q: 如果個案的房屋非常老舊甚至有部分損壞,還能申請補貼嗎?
A: 若個案名下有老舊或損壞的房屋,仍有機會申請補貼,但需視情況而定。如果房屋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且為未保存登記之住宅,經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可被「視為無自有住宅」,進而申請租金或購屋補貼。此外,政府也提供「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最高可達新臺幣六萬元,用於改善居住環境。社會工作者應協助個案評估房屋損壞程度,蒐集證明文件,並選擇最適合的補貼方案。
Q: 地方政府的住宅補貼標準會和中央不一樣嗎?
A: 是的,地方政府的住宅補貼標準可能與中央有所不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9條規定,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擇定單一或多項補貼項目辦理,並得以前項基準為上限自行訂定補貼基準。因特殊需要,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訂定之補貼基準逾中央基準者,應報內政部備查。這表示地方政府在中央規定的範圍內,有其裁量權。社會工作者在協助個案申請時,務必查詢個案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最新公告與相關規定,以確保資訊的準確性。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