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避風港,還是暴風圈?」當家庭暴力陰影籠罩,婚姻走到盡頭,為了自己也為了孩子,您必須勇敢站出來。離婚訴訟中的家暴證據保全,往往讓受害者感到徬徨無助。律點通將為您解析台灣法律,提供實用的證據保全技巧,助您為自己和孩子爭取權益,重獲平靜。
家庭暴力:法律如何定義與認定?
在台灣,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定義的家庭暴力,涵蓋身體、精神、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與脅迫。當這些行為嚴重到讓婚姻無法維繫時,法律提供了離婚的途徑。
依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一方若對他方有 「不堪同居之虐待」 ,另一方即可請求離婚。這不僅指身體毆打,也包含長期言語羞辱、精神控制、經濟壓迫等,只要造成對方身心無法忍受的痛苦,嚴重破壞婚姻基礎,法院就可能認定構成。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這意味著,只要配偶的行為已嚴重侵害您的尊嚴與安全,讓您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您就有權利尋求法律途徑。
保護令:不只保護,更是離婚關鍵證據
家暴發生時,聲請保護令是直接有效的保護措施。保護令由法院核發,具強制力,能制止施暴者,保護您和孩子安全。更重要的是,法院核發保護令,即代表已初步認定有家庭暴力事實,是離婚訴訟中極具說服力的重要證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部分:「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保護令內容可包括禁止施暴者接近、騷擾您和孩子,甚至要求其遷出住居所,為您爭取安全空間。
家暴離婚證據保全技巧:爸媽必知!
為自己和孩子爭取權益,保全證據是關鍵。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具體步驟:
- 立即就醫並取得驗傷診斷證明書: 每次身體暴力後,務必立即就醫,詳細告知醫師受傷原因,請醫師開立載明傷勢、成因的驗傷診斷證明書。
- 報警處理並取得相關紀錄: 每次家暴事件發生,立即撥打110報警。警察會製作報案紀錄、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資料等官方紀錄。
- 聲請保護令: 這是提供立即保護並作為有力證據的方式。聲請時檢具驗傷單、報案紀錄、錄音錄影等資料。
- 合法錄音錄影: 在對話中,您是對話一方為保全證據而錄音通常合法。在自己住處或公共場所拍攝施暴行為也通常可行。但切勿偷拍他人私密活動,可能觸法,甚至被認定為精神虐待。
- 保留書面及電子通訊證據: 收集對方施暴、恐嚇、辱罵的簡訊、LINE、電子郵件、悔過書等。
- 尋找證人: 親友、鄰居、社工、學校老師等,若曾目睹或知悉家暴,可作為證人。
- 撰寫家暴日記: 詳細記錄每次家暴的時間、地點、情節、施暴方式、受傷部位、身心感受等,作為輔助證據。
- 財產保全: 擔心對方脫產,可諮詢律師評估聲請假扣押的可能性(依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至第526條)。
律點通提醒:涉及家暴的家事事件,法院依 《家事事件法》第10條,有權依職權調查證據,即使您未提出,法院仍可能主動調查,為受暴方提供保障。
真實案例分享: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案例一:私密影像成了精神虐待的鐵證
小芳長期遭受丈夫阿強言語羞辱與毆打,並獲保護令。更甚者,阿強未經小芳同意,錄製兩人私密性生活影片,並在離婚訴訟中試圖使用。法院認定阿強此舉嚴重侵害小芳人格尊嚴,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中的精神虐待,最終判准離婚。此案例提醒,精神傷害亦屬家暴,非法取證可能適得其反。
案例二:孩子眼前的暴力,父母心中的痛
陳太太長期遭受丈夫毆打,導致多次受傷,且暴力常發生在孩子面前。陳太太每次受傷都堅持驗傷,累積多份診斷證明。在離婚訴訟中,長女也勇敢作證,描述父親毆打母親情景。法院綜合驗傷證明與長女證詞,認定丈夫暴力情節嚴重,危害陳太太人身安全,並在孩子面前侵害尊嚴,最終判准離婚。此案例強調醫療證據累積與子女證詞(需謹慎處理)的重要性。
給父母的貼心提醒:安全與合法是關鍵
- 安全為首要: 任何保全證據的行為,都應以您和孩子的人身安全為最高考量。
- 證據的合法性: 確保所有證據來源合法,避免因非法取證而產生法律責任。
- 子女作證的心理影響: 讓未成年子女直接在法庭作證,可能造成心理創傷。法院通常透過社工訪談等間接方式了解子女意見。
結論:為自己和孩子,勇敢踏出這一步
面對家庭暴力,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提供多重保障,只要您懂得如何保全證據,就能為自己和孩子爭取應有的權利和一個安全的未來。勇敢尋求協助,是改變現狀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遭受家暴後,我應該最先做什麼來保護自己和孩子?
A: 您的安全是第一要務。首先,請確保您和孩子身處安全環境,必要時可前往庇護所。接著,請立即就醫取得驗傷診斷證明書,並撥打110報警處理,讓警方製作相關紀錄。同時,盡快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獲得法律上的即時保護。
Q: 如果對方只是言語羞辱,沒有動手,這算是家暴嗎?我該怎麼證明?
A: 是的,言語羞辱、精神控制等非肢體暴力也屬於家庭暴力,可能構成《民法》中的「不堪同居之虐待」。您可以透過保留對方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等書面或電子證據。若有親友、社工或心理諮詢師曾目睹或知悉此情況,也可請他們作證。長期記錄家暴日記,詳述每次精神虐待的情節,也能作為輔助證據。
Q: 我擔心對方會脫產,影響我和孩子的未來,有什麼方法可以預防嗎?
A: 若您擔心對方在離婚訴訟前脫產,影響您日後可能獲得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您可以諮詢律師評估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是一種保全程序,需向法院釋明請求權存在及有脫產之虞,並提供擔保金,法院核准後即可凍結對方部分財產,確保未來判決確定時有財產可供執行。
Q: 讓孩子在法庭上作證,會不會對他們造成傷害?有其他方式可以證明家暴事實嗎?
A: 讓未成年子女直接在法庭作證,確實可能對其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法院通常會優先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盡量避免讓他們直接面對父母的衝突。您可以透過社工訪談報告、心理諮詢師的評估紀錄、學校老師的觀察紀錄、或親友證詞等間接方式來證明家暴事實。若真的有必要讓孩子表達意見,法院也會採取隔離訊問等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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