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在家中或身邊,看見某些讓人不安的互動?或許不是肢體上的傷害,卻是言語的刺痛、操控的壓力,讓你疑惑這算不算「家庭暴力」?身為家暴目擊者,你的感受非常重要。這篇文章將帶你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定義「精神暴力」,以及當你目擊時,可以如何協助受害者,讓正義不再缺席。
什麼是「精神暴力」?法律怎麼說?
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明確指出,家庭暴力不只侷限於身體上的傷害。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同樣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精神暴力的定義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精神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種重要形式: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這條文清楚指出,家庭暴力不單指身體上的打罵,也包含「精神上」的侵害。當家庭成員之間,有人對另一方進行足以造成精神痛苦的行為,就可能構成精神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這條文定義了「騷擾」行為,通常會讓受害者感到「不快不安」。而精神暴力則更進一步,會讓受害者產生「心理痛苦畏懼」的情緒。兩者的區別在於程度,但都屬於不法侵害。
精神暴力的常見形式
實務上,「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 言語虐待: 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等言詞或語調,持續性地脅迫、恐嚇被害人。
- 心理虐待: 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破壞物品、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各種舉動。
- 性虐待: 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展示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精神暴力時,會綜合考量客觀標準(該行為是否足以引起一般人心理痛苦畏懼)與主觀標準(被害人是否因此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
目擊精神暴力?這些行為可能觸法!
當精神暴力發生時,施暴者可能不只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相關罪名。
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施暴者以威脅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方式恐嚇受害者,使其感到害怕,就可能觸犯此罪。
傷害罪(精神傷害)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精神暴力主要針對精神層面,但若長期的精神虐待導致受害者產生生理或心理疾病(如憂鬱症、失眠等),且有醫療診斷證明,施暴者亦可能被認定構成傷害罪。
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如果施暴者已經被法院核發「保護令」,禁止他再對受害者實施家庭暴力(包括精神暴力),但他仍然持續這些行為,就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這是一項刑事罪名,會有坐牢或罰款的風險。
真實案例:這些情況都算精神暴力!
以下兩個情境故事,改編自法院判決,幫助你更具體了解精神暴力在實務上是如何被認定的:
案例情境一:長期詆毀與職場騷擾
小明與前妻阿華離婚後,仍對阿華心懷不滿。即使法院已核發保護令禁止小明騷擾阿華,小明仍多次以傳真或郵寄方式,將內容貶抑、辱罵阿華的不實文字(如「阿華使人墮胎犯罪」、「阿華劈腿」等)發送至阿華任職的公司。這讓阿華在職場上承受巨大壓力,心生痛苦畏懼。
法院認定:小明的行為已逾越家庭成員間意見不合的合理範圍,客觀上顯足以引起他人心理恐懼及精神上痛苦。綜合小明的客觀行為及阿華主觀感受,法院認定小明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違反保護令罪。
指導意義: 長期性、反覆性的貶抑、辱罵性言詞,即使透過非直接接觸的方式(傳真、郵寄),只要足以使被害人產生痛苦畏懼,即構成精神暴力。
案例情境二:言語喝斥與不實指控
老王因為懷疑妻子小麗毒死他種植的植物,便在住處對小麗大聲喝斥,語氣兇惡地質問:「你毒死我栽種的植物!」雖然只是一句話,但老王當時的態度與不實指控,讓小麗感到非常痛苦與不堪。
法院認定:老王係以大聲、很兇的方式質問,而非好聲好氣,且僅因個人猜測而質問,已確實令小麗心理上感到痛苦、不堪。衡以社會一般客觀標準,亦足認老王行為會造成小麗精神上痛苦,達到精神上不法侵害程度。
指導意義: 即使是單一事件的喝斥、不實指控,若語氣、情境足以使被害人產生心理痛苦,且與保護令禁止事項相關,亦可構成精神暴力。
目擊家暴,我能怎麼做?
身為家暴目擊者,你的觀察與行動,是打破暴力循環的關鍵力量。以下是你可以採取的具體步驟:
1. 保護自己,確保安全
重要提醒: 目擊者首要任務是確保自身安全,不要貿然介入危險情境,以免讓自己也身陷險境。
2. 仔細觀察與記錄
詳細的紀錄是重要的證據。請盡可能記下以下資訊:
- 時間、地點、人物: 記下施暴者與受害者的身份、事件發生的日期、時間、地點。
- 具體行為: 詳細記錄施暴者說了什麼(辱罵、威脅的內容)、做了什麼(破壞物品、冷暴力、跟蹤等)。
- 受害者反應: 記錄受害者當時的表情、情緒、身體狀況(例如:哭泣、顫抖、沉默、精神萎靡)。
- 在場證人: 若有其他人目擊,也一併記錄他們的身份或特徵。
3. 蒐集證據
在安全且不危及自身的情況下,嘗試蒐集以下證據:
- 錄音/錄影: 這是最有力的證據。你可以用手機錄下施暴者的言語或行為。
- 文字紀錄: 將觀察到的內容寫下來,越詳細越好,包含日期、時間、地點、人物與具體情境。
- 通訊紀錄: 若精神暴力透過訊息、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請截圖或保存下來。
- 物品損壞: 若有物品被破壞,拍照存證。
4. 協助通報
- 撥打113保護專線: 這是最直接且匿名的求助管道。你可以說明你目擊的情況,社工會評估並提供協助。你的通報是開啟協助的第一步。
- 撥打110報警: 若情況緊急或受害者有立即危險,應立即報警。警方會立即到場處理。
- 告知可靠的第三方: 告知受害者信任的親友、老師、社工等,讓他們能提供協助。
5. 支持受害者
在安全的前提下,給予受害者情感上的支持,讓他們知道有人關心。但請勿勉強受害者做任何他們不願意的事,尊重他們的意願。
結語
身為家暴目擊者,你的觀察與行動,是打破暴力循環的關鍵力量。即使只是精神上的暴力,其對人心的傷害也可能深遠且巨大。別讓沉默成為暴力的幫兇。透過仔細觀察、記錄、蒐集證據,並適時通報,你就能成為受害者尋求幫助的重要橋樑。你的勇敢,能為受害者帶來希望,讓他們知道,他們並不孤單。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看到他們吵架,但沒有動手,這樣算家暴嗎?
A: 不動手也可能算家暴。如果爭吵中包含辱罵、恐嚇、威脅、貶低、控制,或造成對方精神痛苦的言語或行為,就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的精神暴力。判斷關鍵在於這些言行是否讓受害者感到「心理痛苦畏懼」。
Q: 我錄音錄影會不會有法律問題?
A: 在台灣,錄下自己與他人對話的內容,通常不違法。如果你是在公開場合,或是在你自己的私人空間,且沒有刻意安裝竊聽設備,單純用手機錄下目擊的暴力行為,通常不會有法律問題。這些證據在協助受害者時非常重要。但務必以自身安全為優先,避免在危險情況下錄影。
Q: 我通報了,但受害者說不想追究,會不會白費力氣?
A: 絕對不會白費力氣。通報的目的是為了讓社工或警方介入評估,提供受害者資源與協助,即使受害者當下不願追究,政府單位仍可主動關懷。你的通報是開啟協助的第一步,讓受害者知道有支持系統存在,未來他們若想求助,管道已經開啟。
Q: 施暴者看起來有精神疾病,這樣還會被罰嗎?
A: 施暴者若有精神疾病,法院會審酌其行為時的精神狀況,可能會依《刑法》減輕其刑,但這不代表可以免除責任。法院仍會對其行為論罪科刑,並可能諭知強制治療或監護處分,以確保社會安全並協助施暴者改善。所以,即使有精神疾病,通報仍然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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