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快到期了?單親媽媽延長通常保護令必知攻略
親愛的單親媽媽們,您是否正為手上的保護令即將到期而感到焦慮不安?面對過去的傷害,您最關心的莫過於自己和孩子的安全能否持續受到保障。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擔憂。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步步了解「通常保護令」的延長申請,讓您掌握法律工具,為自己與孩子築起一道堅實的保護牆。
我們將深入淺出地解析相關法條、法院判斷的關鍵,並透過真實案例,讓您更清楚如何為自己爭取權益。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會是您堅強的後盾。
釐清觀念: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的差異
在談延長之前,讓我們先釐清一個重要觀念:「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是不同的喔!
- 暫時保護令:通常是在您聲請通常保護令後,法院在正式審理前,為了即時保護您的安全而核發的。它的效力是暫時性的,一旦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暫時保護令就會自動失效,它本身是無法獨立延長的。
- 通常保護令:這是法院經過審理後核發的保護令,效期最長為兩年。這篇文章要討論的「延長」機制,就是針對這個通常保護令。
延長通常保護令的核心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
要延長通常保護令,最關鍵的法條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第15條。它明確規定了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以及延長的程序: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4項:「當事人或被害人依第二項規定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白話解釋:
- 務必在到期前提出:您必須在目前的通常保護令失效之前,向法院提出延長聲請。
- 每次最長兩年:法院核准延長的期間,每次最長是兩年。
- 審理期間仍有效:即使您在保護令到期前提出延長聲請,但法院還沒來得及裁定,原本的保護令在法院裁定前仍然持續有效,這點非常重要!您不用擔心在等待法院審理的空窗期失去保護。
此外,我們也要了解《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關於「家庭暴力」與「家庭成員」的定義,這是聲請保護令的基礎:
- 家庭暴力(第2條):不只身體上的傷害,也包含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例如不斷傳訊息騷擾、監控行蹤、限制經濟來源等,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 家庭成員(第3條):包括配偶、前配偶、同居關係、直系或旁系血親等。只要您與相對人(施暴者)之間符合這些關係,就可以聲請保護令。
法院如何判斷是否需要延長保護令?
法院在審理延長聲請時,最主要會判斷您是否仍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這不是要求對方必須有新的暴力行為,而是綜合評估以下幾個因素:
- 加害人的行為特質:對方的情緒管理能力、是否有暴力傾向、對保護令的態度(是否有遵守?)
- 過去家暴的嚴重程度:之前的暴力行為有多嚴重?
- 您的受侵害程度:您的身心狀況是否仍受影響?是否仍感到害怕?
- 其他情況:例如對方是否完成法院要求的處遇計畫?您們之間是否仍有接觸的必要(例如共同扶養子女)?
法院會採「自由證明」原則,也就是說,您只需要提出「優勢證據」,讓法院相信您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大於沒有,就可以達到證明標準。這比刑事案件的「嚴格證明」要寬鬆一些。
實務案例解析:讓您更清楚法院的考量
案例一:對方漠視保護令,法院准予延長
小雅(化名)是一位單親媽媽,她曾聲請到通常保護令,要求前夫遠離她的住處,並且不得對她施暴。然而,前夫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不但沒有遠離,還因為傷害小雅被法院判刑確定。小雅因此再次聲請延長保護令。
法院怎麼說:法院認為,前夫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然違反保護令的內容,甚至再次傷害小雅,這顯示他對保護令毫不在乎。因此,法院判斷小雅確實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裁定准予延長保護令。
給您的啟示:如果對方在保護令期間內,仍有任何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或再次施暴,這將是法院准予延長保護令的強力證據。
案例二:溝通不等於騷擾,法院駁回延長聲請
美玲(化名)與前夫離婚後,也曾獲核發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快到期時,美玲聲請延長,她主張前夫在保護令期間,會因為探視子女、購買物品等事情傳訊息給她,甚至傳過「網破魚死」的訊息,讓她感到恐懼。
法院怎麼說: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美玲與前夫在溝通過程中有爭執,但前夫傳送訊息的目的多是為了探視孩子、處理共同事務或討論和解,語氣也尚稱平和,沒有明顯的過激言論。至於「網破魚死」的訊息,法院認為雖然不妥,但綜合其他情況,難以認定其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的「不法侵害」。因此,法院認為美玲已無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駁回了她的延長聲請。
給您的啟示:並非所有的衝突或不愉快都構成家庭暴力。聲請延長保護令,需要證明對方有持續實施家庭暴力的危險,且其行為必須符合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例如明確的騷擾、威脅或控制行為,而非單純的溝通不良或情緒不滿。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準備延長聲請?
為了提高延長聲請的成功率,請您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 及時提出聲請:在通常保護令到期前,盡快向法院提出延長聲請。即使法院審理時間較長,只要您及時聲請,原保護令在審理期間仍有效力。
- 充分舉證:這是最重要的環節。您需要證明對方在原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或是您仍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
- 證據類型:
- 報案紀錄:若有任何衝突或騷擾,請務必報警。
- 驗傷單:若有身體傷害,務必就醫並取得驗傷單。
- 通聯記錄、簡訊、對話截圖:對方騷擾、威脅的訊息或電話記錄。
- 證人證詞:親友、鄰居、社工等目擊或知情者的證詞。
- 社工、心理諮商報告:證明您因家暴受到的身心影響,以及持續的恐懼。
- 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狀況:若對方有被要求參加處遇計畫,可了解其執行狀況。
- 詳細說明延長必要性:在聲請狀中,清楚說明您為何需要延長保護令,例如對方情緒不穩定、有暴力行為模式、對保護令漠視、您仍感到恐懼等。
結論:為自己和孩子爭取安心
延長通常保護令是為了持續保障您與孩子的安全。請您務必在保護令到期前,提早準備並提出聲請。收集充分的證據,並清楚向法院說明您仍有遭受家庭暴力危險的理由,是成功延長的關鍵。勇敢地為自己和孩子爭取一個沒有恐懼的生活環境,您值得被保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通常保護令快到期了,我該怎麼辦?
A: 您必須在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向核發保護令的法院提出「延長保護令」的聲請。即使法院審理時間較長,只要您在到期前提出聲請,原保護令在法院裁定前仍然有效,請不用擔心保護空窗期。
Q: 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才能延長保護令?
A: 您需要證明對方仍有繼續實施家庭暴力的危險。證據可包括:對方在原保護令期間內違反保護令的紀錄(例如接近您、騷擾您)、報案紀錄、驗傷單、對方傳送的威脅或騷擾訊息(簡訊、通訊軟體截圖)、通聯記錄、社工或心理諮商報告(證明您的身心狀況)、證人證詞等。越具體、越能證明對方持續有暴力傾向或騷擾行為的證據越好。
Q: 如果對方沒有再打我,但我還是很害怕,可以延長嗎?
A: 是的,延長保護令不一定需要對方有新的身體暴力行為。法院會綜合判斷您是否仍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您的持續恐懼,例如:對方持續的言語騷擾、監控行為、情緒不穩定、未完成處遇計畫、或您因過去暴力所造成的身心創傷(可附上心理諮商報告)等。重要的是證明危險的持續性與現實性。
Q: 如果法院駁回我的延長聲請,我還有其他辦法嗎?
A: 如果法院駁回延長聲請,代表法院認為您目前已無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危險。但若未來對方又再次實施家庭暴力,您仍然可以重新聲請新的通常保護令。此外,若對方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如傷害、恐嚇、強制等),您也可以向警方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出告訴,透過刑事程序來保障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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