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您,
當家門不再是避風港,當曾經的親密關係變成恐懼的來源,那份身心俱疲的感受,我們完全理解。面對家庭暴力,尤其在急迫危險時刻,您最需要的是一份及時且有效的保護。今天,律點通要跟您聊聊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工具——「緊急保護令」,它能像一道快速的防護網,在最短時間內為您築起安全屏障。
緊急保護令是什麼?為您爭取黃金救援時間
「緊急保護令」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針對 「急迫危險」 情況設計的快速應變機制。它強調 「快」 ,能在最短時間內核發,提供被害人立即的人身安全保障,防止暴力行為惡化。
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關鍵在於「急迫危險」
聲請緊急保護令的最重要條件,就是您正處於「急迫危險」之中。這代表暴力行為是正在發生、即將發生,或者有高度可能性會再次發生,且可能導致無法回復的傷害。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為判斷「急迫危險」提供了具體考量: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緊急保護令時,應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或經濟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或如不核發緊急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
白話來說,法院會綜合評估暴力行為的嚴重性、頻繁性、加害人的情緒、有無威脅言論、您受傷程度等。即使沒有明顯外傷,精神上的威脅、恐嚇、辱罵,只要讓您感覺到即將遭受更大的侵害,都可能被認定為「急迫危險」。
誰能幫您聲請?法院多久會核發?
緊急保護令強調即時性,聲請方式特別:
- 誰來聲請? 您本人無法直接以言詞或電話向法院聲請。當您面臨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例如社會局) 可以代您向法院聲請。這就是為何在危急時刻,撥打110或113求助至關重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這意味著,無論白天黑夜、平日假日,這些單位都能立即為您啟動聲請程序。
- 多久核發? 法院收到聲請後,若判斷您確實有「急迫危險」,會要求在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4項:「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核發後,法院會立即傳送給警察機關,讓警方能迅速執行,確保您的安全。
緊急保護令能提供哪些保護?
緊急保護令一旦核發,立即生效,為您提供多方面保護:
- 禁止施暴: 禁止施暴者對您及您的家人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 禁止騷擾: 禁止施暴者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 遠離特定場所: 命施暴者遠離您的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 遷出住居所: 在必要時,法院甚至可以命令施暴者遷出您與家人共同居住的房子。
這些措施旨在最短時間內,將您與危險源隔開,讓您有喘息與規劃的空間。
這些真實故事告訴我們:緊急時刻,保護令是您的後盾
以下兩個經過匿名化處理的真實案例,希望能讓您更具體地了解,在急迫危險中,緊急保護令如何發揮作用:
故事一:當暴力升級,手機與人身安全都受威脅
李太太與先生因金錢爭執,先生搶走手機、推擠導致她腳傷,並徒手毆打。李太太報警後,警方見傷勢判斷有立即危險,遂代她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據此迅速核發保護令,禁止先生再施暴或騷擾,並要求先生遠離住處。這個案例顯示,明確的身體傷害與暴力行為是證明「急迫危險」的關鍵。
故事二:恐嚇與縱火,緊急保護令即時介入
陳小姐與前夫離婚後,前夫仍酒後騷擾。一次,前夫情緒失控攻擊陳小姐,並傳訊息恐嚇要「放火燒家」,隨後真的在家中點燃毛衣。陳小姐報警後,警方因情勢危急,代她向法院聲請了緊急保護令。這個案例是「急迫危險」的極端展現,具體的死亡威脅、酒後攻擊及實際縱火行為,都讓法院毫無疑問地認定立即且嚴重的危險。
您的行動計畫:當危險來臨,您可以這樣做
- 立即撥打110或113: 這是最快尋求協助的方式。警方會到場處理、蒐證,並評估是否代您聲請緊急保護令;社工也會提供專業諮詢與協助。
- 盡可能蒐集證據: 這是保護自己的關鍵。包括:
- 驗傷診斷書: 任何身體傷害,務必前往醫院取得證明。
- 照片/錄影: 拍下傷勢、現場、被毀損物品、施暴者行為等。
- 通訊紀錄: 截圖恐嚇訊息、騷擾電話紀錄、錄音等。
- 證人證詞: 若有目擊者,可請他們協助作證。
- 清楚具體地陳述事實: 向警方或社工說明家庭暴力事實時,請務必具體、詳細、客觀地說明時間、地點、人物、經過、暴力內容及造成的傷害或影響,並強調您當下的「急迫危險」感受。
- 告知您的安全考量: 如果您擔心住居所曝光,請務必向警方或法院提出要求,法院會對您的住居所資料進行保密。
務必留意!這些事關您的安全
- 緊急保護令核發後,施暴者可能會有反彈行為。 請您務必提高警覺,並與警方或社工保持密切聯繫。
- 保護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施暴者違反保護令,例如再次施暴、騷擾或靠近您,請立即撥打110報警。施暴者將面臨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結語:您值得被保護,勇敢求助是力量的展現
親愛的您,面對家庭暴力,勇敢尋求法律保護,不是軟弱,而是展現了您對自己生命的珍視與力量。緊急保護令是國家為您提供的堅實後盾,它能在您最無助的時刻,迅速伸出援手。請記住,您不孤單,有許多專業人士和資源隨時準備好支持您。勇敢踏出這一步,為自己和家人爭取一個安全、寧靜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需要自己去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嗎?
A: 不需要。當您面臨急迫危險時,您本人無法直接以言詞或電話向法院聲請。請立即撥打110報警或113保護專線,警方或社工等相關主管機關會評估狀況,並代您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為您爭取最快的保護。
Q: 如果我沒有明顯外傷,還能聲請緊急保護令嗎?
A: 可以的。緊急保護令的「急迫危險」不只包含身體傷害,也涵蓋精神上(如恐嚇、辱罵、威脅)、經濟上(如惡意控制金錢)的不法侵害。只要這些行為讓您感到恐迫、不安,且有再發生的可能性,都可能被認定為急迫危險,符合聲請條件。
Q: 緊急保護令核發後,對方會馬上知道嗎?
A: 是的,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後,會立即透過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給警察機關,警察機關會盡快將保護令送達給施暴者,以便立即執行保護令內容。這也是為了確保您的安全,讓施暴者明確知悉法律限制。
Q: 緊急保護令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A: 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但它是一種暫時性的保護措施。當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駁回聲請,或您撤回通常保護令聲請時,緊急保護令就會失效。緊急保護令核發後,會自動視為您已聲請通常保護令,法院會安排後續的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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