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媽媽們,當您和孩子在家庭中遭遇暴力威脅,感到生命安全受到急迫危險時,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為您提供了最即時的保護——那就是「緊急保護令」。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詳細解析,在台灣,單親媽媽們如何能在最快的時間內,為自己和孩子爭取到這份重要的法律保障。
什麼是緊急保護令?您為何需要它?
緊急保護令,顧名思義,是為了應對家庭暴力「急迫危險」而設計的一種快速法律命令。它最大的特點在於其「即時性」和「簡化程序」,讓法院能在極短時間內核發,為被害人提供立即性的保護。對於單親媽媽來說,這意味著在最危急的時刻,您可以迅速獲得法律的介入,阻止加害人的進一步傷害。
法律如何保障您的即時安全?
《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台灣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核心法規,其中有幾個條文對於緊急保護令的聲請和核發至關重要:
1. 法院不經審理,4小時內核發!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是緊急保護令的核心條文,它明確指出核發緊急保護令時,法院可以「不經審理程序」。這代表法院不需要召開正式的庭訊,就能根據您的陳述判斷是否核發。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4項:「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這條文的關鍵在於「四小時內」核發。一旦法院認定您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就必須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發出保護令,並立即傳真給警察機關,讓警方能迅速介入,保護您和孩子的安全。此外,聲請緊急保護令,也會「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確保您後續的長期保護不會中斷。
2. 危急時刻,聲請方式更彈性!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則規定了緊急保護令的聲請方式,讓您在危急時能更便利地提出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這表示,如果情況緊急,您不一定要自己跑法院寫書面申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家防中心)都可以用「言詞、電話或傳真」等方式代為聲請,甚至「在夜間或假日」也能提出,大大提升了申請的即時性。同時,如果擔心加害人知道您的住處,聲請時也可以要求法院保密。
3. 什麼是「急迫危險」?
「急迫危險」是核發緊急保護令最關鍵的要件。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法院會考量以下情況:
- 現時危險: 您當下或在極短時間內,是否有遭受加害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不法侵害的具體風險?例如,加害人揚言要對您或孩子施暴、持武器威脅、持續騷擾、限制您的自由等。
- 無法回復之損害: 如果法院不立即核發保護令,是否會導致您或孩子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害?
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您陳述的家庭暴力事實、相關證據(如驗傷單、錄音錄影、報案紀錄等),以及您當下的身心狀況。
4. 警察在核發前就能保護您!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0條明定,在緊急保護令核發前,警察機關就有職責採取積極的保護措施,例如派員守護、緊急安置、救援、護送等,確保您和孩子的安全。這表示,一旦報警,警方就會立即行動。
法院如何確保緊急保護令能迅速生效?
您可能會擔心,法院真的能在4小時內處理好我的聲請嗎?事實上,司法院對於緊急保護令的處理效率非常重視。雖然沒有具體被害人的判決案例,但從司法院發布的函釋(行政指導文件)中,我們可以看見法院內部如何努力確保緊急保護令的即時性與有效性:
- 重視送達與執行: 司法院函釋曾強調,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後,必須依規定製作正本並迅速傳真或傳送至發生地警察機關,並要求所有保護令應在核發後24小時內發送裁定正本。這確保了保護令核發後,能立即傳達給警方,讓警方能迅速執行保護措施,保障您的安全。
- 嚴格監督「4小時」時限: 司法院也曾發函提醒各法院,必須嚴格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4項規定的「4小時內核發」時限,並確實即刻結案。這顯示司法院非常重視法院是否能忠實履行這項法律要求,避免因行政延誤而影響被害人的權益。
- 持續改進與檢討: 法院甚至設計了「民事緊急保護令事件逾4小時未終結紀錄表」,對未能及時核發或被駁回的案件進行監控與分析。這代表司法體系會不斷檢討改進,努力確保緊急保護令的效率與準確性,讓每一位像您一樣的被害人都能獲得及時的保護。
這些內部規範和監督機制,都顯示了台灣司法體系對於緊急保護令的重視,並努力確保法律規定的即時性與有效性能夠真正落實,成為您最堅實的後盾。
單親媽媽聲請緊急保護令的實用指引
為了確保您能順利聲請到緊急保護令,以下提供幾個關鍵的實用建議:
1. 清楚描述「急迫危險」
聲請時,請務必清晰、具體地描述家庭暴力發生的事實,並著重強調您和孩子當下所面臨的「現時危險」以及若不立即核發保護令可能導致的「無法回復之損害」。例如:
- 加害人最近的暴力行為(毆打、推擠、掐脖等)。
- 威脅言詞(揚言傷害您或孩子、威脅自殺、恐嚇)。
- 是否持有武器或有酗酒、吸毒等行為。
- 持續騷擾、跟蹤、限制您的人身自由。
2. 盡可能準備初步證據
雖然緊急保護令可以不經審理,但提供初步證據能大幅提高核發機率。這些證據不需非常完整,但能證明暴力事實即可:
- 驗傷診斷書: 若有身體傷害,請務必立即就醫,並請醫師開立驗傷診斷書。
- 照片/錄音/錄影: 記錄施暴現場、傷勢、威脅訊息(如通訊軟體截圖)、電話錄音或監視器畫面。
- 報案紀錄: 若曾報警處理,請提供報案三聯單或相關紀錄。
- 通報紀錄: 若有社工、學校或相關單位介入,提供他們的通報紀錄。
3. 尋求專業協助
您不必獨自面對!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家防中心)都可以代您聲請緊急保護令。透過這些專業機構,他們通常對法律程序更熟悉,也能提供更全面的支持與證據整理。撥打113保護專線或110報警,是您最快速的求助管道。
4. 配合法院訊問並要求保密
法院可能會要求您到庭或透過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事實,請務必配合並清楚說明情況。如果您擔心加害人知道您的住居所,請在聲請時明確告知法院,法院會以秘密方式訊問並密封相關資料,保護您的隱私。
5. 了解後續程序
緊急保護令核發後,會「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這表示後續仍會進入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您應準備更充分的證據以供法院審理。緊急保護令的效期會持續到通常保護令核發、駁回或您撤回聲請為止。
結論:您值得被保護,法律是您的力量!
身為單親母親,您肩負著照顧孩子的重擔,更應該為自己和孩子爭取一個安全、無暴力的生活環境。緊急保護令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是您在危急時刻最快速、最有力的保護。請勇敢地尋求協助,相信法律會成為您最堅實的後盾,帶您和孩子走出暴力的陰影,迎向更光明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緊急保護令跟通常保護令有什麼不同?我該聲請哪一種?
A: 緊急保護令主要用於應對「急迫危險」的家庭暴力情況,最大的特點是法院可以「不經審理程序」,並在受理聲請後「四小時內」核發,提供立即性的保護。通常保護令則需要經過法庭審理,核發時間較長,但效期通常較長(最長可達兩年)。如果您當下正遭受立即的暴力威脅,應優先聲請緊急保護令;一旦緊急保護令核發,就會被視為已聲請通常保護令,後續會自動進入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您不需要重複聲請。
Q: 如果我沒有任何證據,還能聲請緊急保護令嗎?
A: 可以的。雖然提供證據會大幅提高核發機率,但在急迫危險的情況下,即使沒有書面證據,您仍可透過到庭或電話向法院陳述家庭暴力事實。法院會依您的陳述判斷是否有急迫危險。最重要的是,請立即撥打113或110求助,警察或家防中心會協助您記錄事實、收集證據,並代為聲請。
Q: 緊急保護令核發後,加害人如果還是來騷擾我或孩子怎麼辦?
A: 一旦緊急保護令核發,加害人就必須遵守保護令的內容,例如禁止騷擾、遠離特定距離等。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任何內容,這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刑事犯罪行為。您應立即撥打110報警,警方會立即介入處理,並將加害人移送法辦,加害人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Q: 聲請緊急保護令會不會很花錢?我負擔不起律師費怎麼辦?
A: 聲請緊急保護令是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的。您不需要支付裁判費或其他聲請費用。此外,您也不一定要委託律師。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家防中心)都可以代為聲請,他們會提供免費的協助。如果您需要法律諮詢,各縣市的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甚至符合資格者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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