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家裡受到暴力,感覺生命受到威脅,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馬上保護我?」如果你正經歷這樣的困境,請知道你並不孤單,而且法律提供了一道即時的防線——緊急保護令。這篇文章將專為你,也就是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深入淺出地解析緊急保護令的申請要點,讓你了解如何在最危急的時刻,為自己爭取到最快速的法律保護。
什麼是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針對家庭暴力事件的急迫性所設計的暫時性保護措施。它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迅速制止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家庭暴力,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一般需要較長時間審理的通常保護令不同,緊急保護令強調的是「快」。
申請成功的關鍵:急迫危險
要成功申請緊急保護令,最關鍵的條件就是法院必須認定你正處於「急迫危險」之中。這不是隨便說說的,法律對此有明確的定義。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6條**: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這條文告訴我們,只要法院根據你的陳述,認為你確實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就必須在四小時內核發!
那麼,什麼是「急迫危險」呢?《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4條**進一步解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緊急保護令時,應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或經濟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或如不核發緊急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
白話來說,「急迫危險」是指:
- 你正遭受對方立即的威脅,例如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
- 如果法院不立刻核發保護令,可能會導致你遭受難以彌補的嚴重損害。
實務上,法官會綜合判斷各種因素,例如:暴力發生的頻率、強度、對方有沒有威脅性言行、你感到多麼恐懼、對方是否有持有武器、是否限制你行動自由等等。因此,你提供的資訊越具體、越能證明當下的危險性,成功核發的機會就越高。
如何申請?誰可以幫你?
緊急保護令的申請方式與一般保護令有些不同,主要是為了應對緊急狀況:
聲請主體
- 你自己(被害人)。
-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自行委任,你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也可以為你聲請。
- 最常見且快速的方式是透過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縣市主管機關(例如社會局)代為聲請,這是《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0條所允許的。
聲請方式
- 一般保護令需要書面聲請,但緊急保護令在你有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可以透過口頭、傳真或任何科技設備來聲請,而且不限於上班時間,夜間或假日都可以! 這就是為了確保你在任何時刻都能獲得即時協助。這是《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2條**的規定。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2條**也特別保障了你的隱私: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這表示你可以要求保密你的住居所,法院也會採取秘密方式處理,保護你的個人資訊不外洩。
不經審理程序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6條**提到,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可以「不經審理程序」。這代表法院可以不召開正式的法庭辯論,直接根據你提供的資料、到庭或電話陳述來判斷是否核發。這個設計就是為了爭取時間,讓你在最快的速度下獲得保護。
實務案例:證據是保護自己的力量
小芬(化名)在與丈夫阿強(化名)分居期間,雖然已經聲請了通常保護令,但保護令生效後,阿強仍不時到小芬住處外騷擾,甚至有一次在小芬的車子前猛踹車門,又破壞她家門鎖,讓小芬和孩子們都嚇得魂飛魄散。小芬感到非常恐懼,擔心阿強會做出更激烈的行為。
小芬立刻報警,並將被踹壞的車門、被破壞的房門拍下照片,也調閱了社區的監視器錄影畫面。警方到場處理時,阿強也承認了他破壞物品的行為。小芬將這些證據,包括警方處理紀錄、照片、錄影以及阿強的自白,一併提交給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並要求阿強遠離她的住居所。
法院在審理時,雖然阿強聲稱他正在接受治療,但小芬提供的這些具體、客觀的證據,讓法院認定阿強確實有持續施暴的危險,對小芬和孩子們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最終,法院裁定延長保護令,並增列阿強必須遠離小芬住居所的命令。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什麼?
- 證據是關鍵: 無論是聲請緊急保護令還是延長保護令,具體、即時的證據都是法院判斷的依據。照片、錄影、報案紀錄、驗傷單等,都是最有力的證明。
- 危險的持續性: 即使過去曾有保護令,若對方仍有暴力行為或威脅,法院會認為危險依然存在,並會優先考量被害人的安全。
- 人身安全優先: 法院在處理家暴案件時,會將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
保護自己的實用步驟
如果你正考慮聲請緊急保護令,請參考以下實用步驟:
- 立即通報求助: 一旦發生家庭暴力,請立即撥打113保護專線或110報警。警察機關和社工是你的第一道防線,他們可以即時介入,評估你的狀況,並協助你聲請緊急保護令,尤其在夜間或假日。
- 蒐集並保存證據: 這是成功的關鍵!
- 傷勢證明: 如果你受傷了,請立即就醫,取得驗傷單和診斷證明書,並用手機拍照記錄傷勢。
- 暴力行為證據: 盡可能錄音、錄影、拍照(例如物品毀損、居住環境被破壞),保存對方的威脅訊息(如通訊軟體對話、簡訊),或尋求目擊證人的證詞。
- 報案紀錄: 每次報警都會有紀錄,這些都是重要的證據。
- 清楚陳述急迫危險: 無論是向法院、警察還是社工陳述,請你清楚說明家庭暴力的事實經過、頻率、嚴重性。最重要的是,要強調你目前所面臨的即時危險,以及如果法院不立即核發保護令,可能對你造成的難以挽回的損害。例如,對方揚言要傷害你、跟蹤你、破壞你的財物、限制你的行動等。
- 配合法院調查: 法院可能會要求你到庭或電話陳述,請務必配合,提供詳細且一致的資訊。
- 選擇正確的管轄法院: 你可以向你的住居所地、對方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
重要提醒與預防措施
- 人身安全為首要: 在等待保護令核發期間,請務必將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如果可能,暫時前往安全的地方(例如親友家、庇護所)。
- 保護令並非萬靈丹: 即使核發了保護令,你仍需要保持警惕。如果對方違反保護令的內容,請立即撥打110報警,警察機關有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採取強制措施。
- 尋求專業協助: 社工可以提供你心理支持、協助規劃安全計畫、轉介相關資源。
結語
緊急保護令是你在家暴危機中的一道重要防線,它能為你爭取寶貴的時間與空間。請記住,你值得被保護,也有權利尋求安全與平靜。勇敢踏出這一步,讓法律成為你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緊急保護令跟通常保護令有什麼不同?
A: 緊急保護令主要針對急迫危險,可以不經審理程序,法院在4小時內決定核發。它是一種暫時性的快速保護,核發後會視為已聲請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則需要經過較為嚴謹的審理程序,通常會召開法庭,讓雙方陳述意見,核發時間較長,但效期通常較長(最長2年,可延長)。
Q: 我怎麼證明自己有「急迫危險」?
A: 你需要提供具體、客觀、近期的證據。例如: 傷勢證明:驗傷單、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 暴力行為證據:錄音、錄影、照片(物品毀損)、通訊軟體威脅訊息。 報案紀錄:過去的報案紀錄、警方的處理紀錄。 目擊證人:親友或鄰居的證詞。 在陳述時,要強調對方揚言傷害、跟蹤、限制行動等讓你感到生命或身體安全受到立即威脅的具體情況。
Q: 申請緊急保護令會不會很麻煩?我該找誰幫忙?
A: 申請緊急保護令的程序設計得相對簡便快速。你可以: 直接撥打113保護專線或110報警:警察和社工會評估你的狀況,並在急迫時協助你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他們可以在夜間或假日進行。 親自向地方法院聲請:填寫聲請狀,並附上相關證據。 建議優先尋求警察或社工的協助,他們能提供即時的介入和協助聲請。
Q: 如果緊急保護令核發了,對方不遵守怎麼辦?
A: 如果對方違反緊急保護令的內容(例如接近你、騷擾你、恐嚇你),請立即撥打110報警。 警察會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對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例如逮捕、移送法辦。違反保護令是刑事犯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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