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必知:緊急生活扶助與急難救助的法律解析與實務應用
親愛的社會工作夥伴們,您在服務前線,經常面對服務對象因突發變故而陷入生活困境的急迫情況。此時,如何快速且正確地引導他們申請政府的緊急生活扶助或急難救助,是我們不可或缺的專業能力。然而,相關法規條文繁複,常讓人在判斷適用性時感到困惑。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剖析這些關鍵法條,並結合實務案例,讓您在協助服務對象時更有底氣!
一、認識緊急生活扶助與急難救助的法律基礎
在台灣,當民眾遭遇急迫困境時,政府主要透過兩套法規提供短期經濟協助:一是針對「特殊境遇家庭」的緊急生活扶助,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二是適用範圍更廣的急難救助,依據《社會救助法》。理解兩者的差異與適用條件,是我們協助服務對象的第一步。
1.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緊急生活扶助
這項扶助是專為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的民眾設計,旨在協助他們度過短期生活難關。其申請資格與核發標準,主要依據以下條文:
- 資格認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三、家庭暴力受害。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白話解釋:要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必須同時滿足家庭收入與財產限制(收入低於一定標準,財產未超過公告金額),以及符合上述七款特定困境之一。這七款涵蓋了配偶離世、離婚、家暴、未婚懷孕、獨自扶養子女或孫子女、配偶入獄,以及其他經評估的重大變故。社工夥伴在評估時,務必仔細核對這些條件。
- 申請與核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符合第 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白話解釋:一旦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緊急生活扶助會按照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的一倍核發,以三個月為原則,且同一事由只能補助一次。請特別注意申請時效為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對社工夥伴而言,最重要的是,如果服務對象難以取得證明文件,您的訪視資料將成為重要的審核依據,這彰顯了社工專業判斷的重要性。
2. 社會救助法:急難救助
急難救助的適用範圍較廣,不限於特殊境遇家庭,只要遭遇特定急迫性變故導致生活困難,都有機會申請。其依據為:
- 申請條件:社會救助法第21條
《社會救助法》第21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白話解釋:此條文列舉了六種可能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急難事由,例如家屬死亡無力殮葬、生計責任者失業、家庭成員重病或意外傷害,甚至包含財產被凍結或已申請其他福利但尚未核准的過渡期。最重要的是,第六款的「其他重大變故」賦予了主管機關和社工夥伴較大的彈性評估空間,只要經訪視評估確有救助需要,即可申請。
3. 收入與財產的認定標準
無論是緊急生活扶助或急難救助,家庭的收入與財產審查都至關重要。《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1條明確指出,家庭總收入、無工作能力及家庭財產的認定,都應準用《社會救助法》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存款、有價證券、土地及房屋價值等都會納入計算。實務上,主管機關會查調財稅資料,並可能扣除一定金額作為免計項目。
二、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中學習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抽象,但透過實際案例,我們能更深刻理解其應用與限制。以下兩個案例,將幫助社工夥伴釐清常見的模糊地帶。
1. 地方自治規範與公務員協助的界線
小鎮公所曾有一位鎮長,為了協助一位長年因土地問題與公所爭執的居民,指示下屬核發了一筆急難救助金。檢察官認為該居民不符公所自訂的「急難救助實施要點」條件,鎮長此舉涉嫌圖利。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公所的「實施要點」確實屬於《貪污治罪條例》所指的「法令」,但最終判決鎮長無罪。原因在於,法院認定鎮長主觀上難以證明有「圖利」的意圖,且該居民所受損失非無稽,其所獲補償也未能完全彌補損失,因此難以認定居民有獲得「不法利益」。
社工啟示: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地方政府或公所自訂的救助要點,即使未經嚴格的法律程序,也可能被法院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但公務員在裁量時,除了要遵守這些規範,更重要的是必須沒有「圖利他人」的惡意意圖,且受助者不能因此獲得「不法利益」 。這提醒社工夥伴在協助服務對象時,應確保所有申請符合規定,並留下詳細的評估紀錄,以證明其協助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2. 資產計算的眉角:優惠存款質借
曾有一位民眾向某區公所申請因應疫情的急難紓困補助。公所審核時發現,該民眾雖聲稱生活困頓且有債務,但其帳戶中仍有優惠存款本金五十餘萬元。民眾主張這筆優惠存款已質借近九成,實際可動用資金所剩無幾,且質借的債務不應計入財產。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民眾的訴求。
社工啟示:法院明確指出,優惠存款質借屬於個人理財行為,質借產生的債務,不能從優惠存款的本金中扣除來計算資產。換句話說,只要優惠存款契約存在,這筆錢就仍被視為申請人的資產,即使它已被用於質借。這對社工夥伴而言是重要的提醒:在評估服務對對象的資產時,需特別留意這類「名義上有、實質上被借出」的資產,其計入方式可能與服務對象的認知不同,務必向服務對象解釋清楚,避免因誤解而錯失申請良機或產生爭議。
三、社工夥伴的實務操作指引
理解法規與案例後,如何將這些知識應用於日常工作中呢?
- 精準判斷適用類型:
- 緊急生活扶助:優先考慮服務對象是否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的七款特定境遇,並同時符合收入與財產標準。申請時效為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
- 急難救助:若不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或遭遇的變故更廣泛(如重病、失業、財產凍結等),則可考慮申請《社會救助法》的急難救助。此類救助無明確時效限制,但仍建議盡速申請。
- 協助文件備齊與訪視:
- 提醒服務對象準備戶口名簿、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失業證明、死亡證明、法院判決書等)。
- 若服務對象因故難以取得證明,請務必詳實記錄訪視內容,您的專業訪視資料是重要的審核依據。
- 釐清資產計算方式:
- 協助服務對象了解家庭總收入和財產的計算方式,特別是存款、不動產等資產的認定標準。對於優惠存款、股票、基金等,應向服務對象解釋清楚,避免因誤解而影響申請結果。
- 提醒服務對象,貸款或質借產生的債務,通常不從資產中扣除。
- 告知補助排他性與訪視配合:
- 告知服務對象,同時符合多種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通常只能擇一領取(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除外)。
- 提醒服務對象,核准後主管機關會定期訪視,若生活明顯改善,扶助可能會停止。
四、結語
身為社會工作者,我們是服務對象與政府資源之間重要的橋樑。深入了解緊急生活扶助與急難救助的法律規範,不僅能提升我們的專業知能,更能幫助服務對象在最需要的時候,獲得及時且適切的協助。讓我們持續學習,成為服務對象面對困境時最堅定的支持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服務對象遭遇重大變故,但似乎不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前六款的具體情形,還有機會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嗎?
A: 是的,仍有機會。您可以引導服務對象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七款的「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這一款賦予了地方主管機關較大的彈性評估空間,只要您能透過訪視評估,認定服務對象的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或自願性失業等事由,且確實導致生活、經濟困難,就可以提出申請。您的詳盡訪視報告和專業判斷在此時至關重要。
Q: 如果服務對象的家庭成員有優惠存款,但他們聲稱這筆錢大部分都已質借出去,實際可動用金額很少,這樣還會影響緊急扶助的申請嗎?
A: 根據實務案例,即使優惠存款已辦理質借,其質借產生的債務通常不會從優惠存款的本金中扣除,而是將優惠存款本金全額計入家庭資產。因此,這筆優惠存款仍會影響緊急扶助的資產審查結果。建議您向服務對象解釋清楚這一點,並協助他們評估是否仍有其他符合條件的資產,或考慮其他類型的救助方案。
Q: 我的服務對象急需協助,但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失業證明)一時無法取得,我該怎麼辦?
A: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明確規定:「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這表示您的訪視資料在此情況下具有關鍵作用。您可以先向主管機關說明服務對象的特殊情況,並提交您的訪視紀錄、評估報告,詳細說明服務對象的困境和急迫性,同時協助服務對象盡力補齊文件,或請主管機關協助查調相關資料。務必將所有溝通和協助過程留下書面紀錄。
Q: 若服務對象同時符合緊急生活扶助和急難救助的條件,可以同時申請兩者嗎?
A: 通常情況下,政府的短期生活補助或津貼具有排他性,符合多種要件者,只能擇一領取,以避免重複補助。但《社會救助法》中的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以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因此,您需要協助服務對象評估哪種扶助對他們最有利,並引導他們選擇申請。在特殊情況下,若兩者性質或目的不同,且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也可能有所彈性,但這需要個案評估。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