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者們,您們好!在服務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過程中,除了身心創傷的復原,經濟困境往往是受害者脫離暴力環境的最大阻礙。許多時候,受害者因缺乏經濟獨立的能力,不得不繼續忍受暴力。作為社工,了解台灣現行的法律扶助機制,並能協助個案申請相關經濟資源,是我們提供全面性支持的重要一環。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家庭暴力被害人可申請的各項經濟扶助,從法條依據到實務操作,讓您能更有效率地為個案爭取權益。
一、家庭暴力被害人經濟扶助的法源依據
台灣針對家庭暴力被害人的經濟扶助,主要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等法規。了解這些法條,能幫助您釐清個案的權益與申請條件。
1. 緊急生活與基本費用扶助
當個案因家暴事件面臨立即性的生活困難時,可申請緊急生活扶助。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六、其他必要費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準用之。第一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律點通解析: 這條文是地方政府提供家暴被害人各類補助的核心依據,涵蓋了從緊急生活、醫療、法律、居住、子女照護到其他必要支出的廣泛需求。社工應注意,具體的補助對象、條件和金額會由各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細則。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2條與第4條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律點通解析: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明確將「家庭暴力受害者」納入扶助對象,提供緊急生活、子女生活/教育/托育、醫療、法律訴訟及創業貸款等多元扶助。但請注意,此條例設有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的限制,個案必須符合這些經濟條件才能申請。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詳細規定了緊急生活扶助的核發標準(金額、期間)、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方式及審核程序。強調了申請的時效性及主管機關的訪視義務,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這對社工協助個案非常關鍵。
2. 法律訴訟與律師費用協助
家暴被害人常需透過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相關費用亦有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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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聲請保護令相關程序免徵裁判費,降低了被害人尋求司法保護的初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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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法院在核發通常保護令時,可同時命加害人負擔租金、扶養費、醫療費、律師費等經濟相關命令,讓被害人能在保護令程序中一併請求經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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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當事人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法院會考量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居住與修繕補助
-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7條:為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需與加害人分居,並修繕其持有或共有住宅的家暴被害人,提供了住宅修繕的經濟扶助。
4. 子女教育與托育費用
除了上述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2條也明確將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納入補助項目,確保被害人子女的基本生活與受教權。
5. 創業與經濟獨立
- 《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2條:明確了創業貸款補助的申請資格為65歲以下之成年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形式為利息補貼,且限於政府辦理的特定創業貸款(如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被害人身分需經地方政府認定。
二、實務案例解析:社工協助個案的借鏡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能更深入理解法條在實務中的應用與挑戰。
案例一:行政補助與司法救助的認定差異
小雅是一位長期遭受家暴的媽媽,在社工協助下,她成功申請到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並準備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社工建議她同時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因為她經濟狀況不佳。然而,法院卻駁回了她的聲請。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提醒我們,雖然個案可能符合行政機關的特殊境遇家庭補助資格,但這不代表她「完全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法院在審核訴訟救助時,會更嚴格地審查個案是否有能力籌措訴訟費用,甚至會詢問其經濟狀況是否有重大變遷。社工在協助個案申請訴訟救助時,需更詳細地協助個案準備財產及收入證明,並說明其經濟狀況的具體困難,以符合司法機關的認定標準。
案例二:離婚訴訟中子女扶養費的請求
阿玲在社工的陪伴下,鼓起勇氣向施暴的丈夫提出離婚訴訟。除了離婚,她更擔心兩個孩子的未來生活費用,因此在訴訟中一併請求丈夫支付子女扶養費。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改編自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74號民事判決)顯示,法院最終判決兩人離婚,並命丈夫需按月支付兩個孩子每人7,500元的扶養費。即使父母離婚後共同擁有親權,加害方仍有義務分擔子女的扶養費用。法院會綜合考量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子女的實際需求以及主要照顧者(通常是被害人)所付出的時間與心力來酌定扶養費金額。這對被害人來說,是脫離暴力後穩定子女生活的重要經濟支柱。
三、社工實務操作指引
協助家暴被害人申請經濟扶助,社工扮演著關鍵角色。以下是具體的實務操作建議:
- 優先聲請保護令:保護令是許多扶助的基礎,且聲請保護令免裁判費,保護令本身也可包含經濟命令(如租金、扶養費、醫療費、律師費)。
- 聯繫地方主管機關:引導個案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尋求協助。他們會提供各項補助的詳細資訊、申請表格及協助。
- 掌握申請時效:特別是緊急生活扶助,務必在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 協助文件準備:依據不同補助項目,協助個案準備戶口名簿、身分證、財稅資料、診斷證明、保護令等相關證明文件。若證明文件取得困難,社工訪視報告可作為重要依據。
- 評估創業貸款補助:若個案有創業意願且符合年齡資格,可諮詢勞動部或地方政府相關單位,了解利息補貼方案。
- 善用法律扶助基金會:若個案需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等訴訟,且經濟困難,可引導其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諮詢及扶助律師,其審核標準通常較為寬鬆。
四、結語
家庭暴力被害人的經濟獨立,是其脫離暴力陰影、重建新生活的基石。作為社會工作者,我們肩負著連結資源、賦能個案的重要使命。透過對台灣法律扶助體系的深入了解與靈活運用,您將能更有效地為個案爭取應有的經濟權益,讓他們有能力跨出困境,邁向更安全、自主的未來。您的專業與支持,將是他們生命中最重要的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確認個案的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以便申請相關扶助?
A: 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可透過多種方式認定。最直接且具法律效力的是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此外,報案紀錄(如報案三聯單)、驗傷單、醫院診斷證明、社工訪視報告等,也都是重要的證明文件。社工可協助個案收集這些資料,並向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申請認定。
Q: 我的個案經濟狀況很差,但沒有太多財產證明,可以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嗎?
A: 可以。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規定,若個案取得證明文件有困難,得依社工員的訪視資料進行審核。這突顯了社工訪視報告在認定個案緊急需求上的重要性。社工應詳細記錄個案的生活困境、經濟狀況及無法取得證明的原因,以作為申請審核的依據。
Q: 若個案已取得保護令,其中包含命加害人支付扶養費的命令,但加害人遲遲不履行,社工可以如何協助?
A: 若加害人未依保護令履行經濟命令,個案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社工可協助個案了解強制執行程序,並引導其向法院提出聲請。雖然法院會協助執行,但仍需考量加害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社工可鼓勵個案持續追蹤執行進度,並在必要時連結法律扶助資源,讓律師協助處理強制執行事宜。
Q: 我的個案同時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資格,可以同時申請嗎?會不會有重複領取的問題?
A: 個案若符合多重法規的資格,通常可以申請多項補助,但需注意各項補助的性質和限制。例如,緊急生活扶助可能會有「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的規定。不同補助項目之間,若性質不同且無衝突,通常可以疊加申請。社工應詳細了解各項補助的規定,協助個案評估最適合的申請組合,並避免重複領取同一性質的補助,以免產生追繳問題。建議透過個案管理,整合資源,確保個案獲得最全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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