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擊家暴怎麼辦?法律權益與安全求助全攻略
當您意外目擊到身邊發生家庭暴力時,那份震驚、無助與不知所措,我們完全理解。您可能會疑惑:「我該介入嗎?會不會有危險?法律上我能做什麼?」請放心,您的看見,絕非旁觀。台灣的法律為家庭暴力提供了嚴謹的規範與保護機制,而您的行動,正是點亮受害者希望的關鍵。
這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並提供具體實用的建議,幫助您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同時,有效伸出援手。
家庭暴力是什麼?你可能不知道的法律定義
很多人以為家暴就是肢體暴力,但其實不然。《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很廣泛,它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經濟或性方面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這意味著,謾罵、恐嚇、限制金錢、跟蹤監控等,都可能是家庭暴力的樣態。家暴的核心,往往是加害人對被害人權力與控制的不對等關係。
目擊家暴,我該怎麼辦?法律給你的指引
作為目擊者,您的第一時間反應至關重要。以下是法律為您提供的行動指引:
1. 報警與通報:你的第一步
當您目擊或知悉疑似家庭暴力事件時,請務必撥打110報警或113保護專線。這不僅是道德上的責任,更是啟動法律保護機制的關鍵。即使是家事調解委員,一旦知悉疑似家暴情事,也負有通報義務,這顯示了法律對家暴通報的重視。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8條:「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含家庭內性侵害)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或第 五十四條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應妥適處理並依規定通報權責機關。」
2. 保護令:為被害人築起安全網
保護令是法院為保護家暴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人身安全而核發的命令。它能有效禁止加害人再施暴、騷擾,甚至要求加害人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更重要的是,保護令事件是不能進行調解或和解的,這是法律對被害人安全的最高保障,避免被害人在脅迫下妥協。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3. 協商與和解:在家暴案件中的特殊性
在非保護令事件的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果法院認定有家庭暴力情事,原則上也是禁止和解或調解的。這是因為被害人常處於弱勢,難以自由表達意願。然而,法律也設有例外,例如由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進行調解、允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或有其他能確保被害人免受脅迫的程序,才可能進行和解或調解。這一切都以優先保障被害人安全與自由意願為前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和解或調解。二、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三、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之程序。」
若和解成立,其效力將影響被害人未來能否再就同一事件請求損害賠償。家庭暴力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有權依《民法》請求醫療費、財物損害及精神慰撫金等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4. 子女權益:永遠以孩子為中心
若家庭暴力涉及未成年子女,法院在酌定或改定子女親權(監護權)時,會以 「子女最佳利益」 為最高指導原則。如果父母一方有家暴行為,法律會推定由加害人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即使父母雙方達成和解,法院仍會審查和解內容是否真正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故事案例:和解不代表暴力終結
【小美的漫長之路:和解書擋不住的暴力】
小美長期遭受丈夫阿龍的毆打,身心俱疲。在一次衝突後,雖然小美曾因害怕與經濟壓力,與阿龍簽下了一份和解書,承諾不再追究。然而,這份和解書並未讓阿龍收斂,暴力行為在不久後再次發生。小美在朋友的鼓勵下,再次鼓起勇氣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並提供了新的驗傷診斷書。
法院審理後指出,雖然小美曾與阿龍達成和解,但對於「不堪同居之虐待」這類離婚原因,法律並未規定和解會構成離婚訴權的障礙。換句話說,**即使曾有和解,若加害人再次施暴,被害人仍有權利再次尋求法律救濟,包括請求離婚。**最終,法院判決小美離婚獲准。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和解書並非加害人的「免死金牌」。作為目擊者,您應理解即使被害人選擇和解,並不代表問題已徹底解決,若暴力再犯,法律仍會保護被害人。您的持續關心與支持,對被害人而言意義重大。
你,可以這樣做:實用行動建議
當您目擊家暴時,您的行動至關重要。請參考以下建議:
- 安全第一:在任何情況下,請務必確保自身安全。不要貿然介入可能讓您或被害人陷入更大危險的情境。若有立即危險,請優先報警。
- 立即通報:撥打110報警或113保護專線。這是最直接且有效的求助方式。通報時,您可以說明您是目擊者,並提供您所知道的資訊。
- 記錄與蒐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記錄事件的相關資訊,例如時間、地點、事件經過、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姓名(若您知道)。如果情況允許且不危及自身安全,可以拍照、錄影或錄音。這些資訊可能成為未來被害人尋求法律協助的關鍵證據。
- 提供支持與資源:在安全且被害人願意的情況下,向被害人表達關心,並提供相關的求助管道資訊,例如各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婦女團體等。讓他們知道他們並不孤單。
- 提醒被害人尋求專業協助:若被害人考慮與加害人進行和解協商,務必提醒他們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在簽署任何和解協議前,讓專業律師詳細審閱所有條款,確保其公平性與合法性,並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結論:你的看見,是改變的開始
目擊家庭暴力是一件令人心痛的事,但您的看見與行動,正是阻止暴力、保護受害者的重要力量。請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與社會資源都在支持您。勇敢地伸出援手,您的每一個舉動,都可能為受害者點亮希望,為社會帶來正向的改變。您的關心,是暴力循環中最強大的破口。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看到家暴,但不知道是不是很嚴重,需要報警嗎?
A: 是的,只要您有任何疑似家庭暴力的疑慮,都應該立即通報。嚴重性應由專業人員判斷,您的通報是啟動保護機制的關鍵。撥打110報警或113保護專線,說明您觀察到的情況即可。
Q: 我報警後,會不會惹上麻煩,被加害人報復?
A: 法律鼓勵民眾通報家暴,對於善意通報者通常會提供保護。您可以選擇匿名通報,或要求警方對您的身份保密。警方在處理家暴案件時,也會評估加害人的風險,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通報人與被害人的安全。若您擔心報復,務必在通報時向警方或社工表明您的擔憂。
Q: 被害人如果不想報警或尋求協助怎麼辦?
A: 被害人可能因為恐懼、經濟依賴或情感因素而不願求助。您可以先表達關心,讓他們知道您是支持他們的。提供他們相關的求助管道資訊,例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婦女團體,讓他們自行決定何時準備好尋求幫助。重要的是尊重他們的意願,但持續保持關心,並在必要時再次通報。
Q: 我可以在不暴露身份的情況下通報家暴嗎?
A: 可以的。您可以撥打113保護專線進行匿名通報,或在撥打110報警時,向接線人員表明您希望匿名。警方和社工會盡力保護您的身份,讓您在安全的情況下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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