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陰霾,您的財產權益不該被犧牲
親愛的您,當您讀到這篇文章時,或許正經歷著身心的煎熬,或是已經下定決心要告別一段痛苦的婚姻。家暴帶來的傷痕,不僅是身體上的,更是心靈深處的痛。在您勇敢面對這一切的同時,律點通想告訴您,法律是您的後盾,特別是在離婚後,您的財產權益,絕對不該被忽視或犧牲。
許多家暴受害者在離婚時,常對財產分配感到茫然無助。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家暴離婚案件的財產分配原則,讓您清楚了解自己的權利,為自己爭取應得的公平。
離婚後,我的財產權益在哪裡?
在台灣,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主要依據的是「法定財產制」。這是一個什麼樣的制度呢?
法定財產制:多數夫妻的預設選項
大多數夫妻在結婚時,並不會特別去約定夫妻財產制。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簡單來說,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也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但當婚姻關係結束(例如離婚)時,法律為了保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共同努力累積財產的權益,特別是經濟上較弱勢的一方,就有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保障您的婚後努力
這是離婚財產分配的核心!它保障了您在婚姻中對家庭的付出,無論是經濟上的貢獻,還是家務勞動、照顧子女等無形的協力。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這條文告訴我們:
- 原則上平均分配:離婚時,夫妻雙方婚後所累積的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差額原則上應該平均分配。
- 排除項目:但有三種財產不會列入分配:繼承來的、別人贈與的(無償取得的),以及慰撫金。
- 重點來了!家暴受害人,能多拿一點嗎?
-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明確指出,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甚至免除其分配額。家暴行為,正是法院在判斷是否調整分配比例時,會非常嚴肅看待的「其他情事」!
- 法院會綜合考量您在婚姻中的家事勞動、照顧子女、對家庭的整體付出、共同生活時間、婚後財產的取得時間,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來決定是否調整分配比例。施暴方的行為,會被視為對婚姻基礎的破壞,可能導致其分配額被減少,或您的分配額被提高。
小心惡意脫產!法律有防範
您可能會擔心,對方會不會在離婚前把財產都藏起來或轉移走?法律也考慮到了這一點!
《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如果對方在離婚前五年內,為了減少您能分到的財產而處分婚後財產,這些財產仍然會被法律「追加計算」,視為他現有的財產來參與分配。所以,即便對方惡意脫產,法律也能追回。
財產價值怎麼算?時間點很重要
《民法》第1030條之4規定了計算財產價值的基準時點:
- 如果是協議離婚,以夫妻關係消滅時(簽署離婚協議書或辦理離婚登記時)為準。
- 如果是判決離婚,則以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這對您很重要,因為可以避免在訴訟期間,對方惡意處分財產或財產價值大幅波動影響您的權益。
除了財產分配,還有什麼能請求?
家暴不僅讓您失去婚姻,更可能造成身心上的巨大創傷。除了剩餘財產分配,您還有權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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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家暴行為通常被認定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您可以據此向法院請求離婚。而且,施暴方通常會被認定為有過失的一方,不能反過來向您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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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這表示,如果家暴行為導致您判決離婚,您可以向施暴方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例如因傷勢產生的醫療費、工作損失等),以及更重要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常說的「精神慰撫金」。精神慰撫金是為了彌補您因家暴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和創傷,這是您應得的補償。
真實故事:法院怎麼看家暴與財產分配?
以下是兩個經過匿名化處理的真實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在處理家暴離婚案件時,如何判斷財產分配:
故事一:長期辱罵與經濟不負責,施暴方分配額被酌減
小雅與大明結婚多年,大明長期對小雅進行言語辱罵、摔砸物品,甚至不給家用,對家庭經濟毫無貢獻。小雅忍無可忍,決定訴請離婚,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審理後認為,大明長期家暴且未盡家庭義務,導致婚姻破裂的責任主要在大明。因此,在計算剩餘財產時,法院特別考量大明對家庭貢獻度不高,最終酌減了其分配額,僅判決他能分得十分之一的財產差額。這個案例顯示,如果施暴方不僅家暴,還同時對家庭經濟或家務協力嚴重不足,法院會傾向調整分配比例。
故事二:雖有家暴,但經濟貢獻大,仍維持平均分配
麗華與建宏結婚後,建宏曾對麗華實施肢體暴力,麗華因此申請了保護令並訴請離婚,同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和精神慰撫金。雖然法院認定建宏確實有家暴行為,判准離婚並賠償麗華精神慰撫金,但在剩餘財產分配上,法院發現建宏在婚姻期間一直穩定工作,是家庭主要經濟支柱,婚後財產大部分也是由其收入累積而來。
最終,法院在計算雙方婚後財產差額後,仍然維持了平均分配原則。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家暴雖然是離婚和精神慰撫金的重要依據,但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對婚姻的「整體貢獻」,並非單純因為家暴就一定會大幅調整分配比例。但這不代表家暴會被輕視,精神慰撫金就是對這份傷害的補償。
給您的實用建議:保護自己的每一步
證據是關鍵:別讓傷害白受
家暴案件的勝訴關鍵在於證據。請您務必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家暴事實的證據:
- 醫療證明:驗傷單、診斷證明書、醫療紀錄、就醫收據。
- 影像紀錄:錄音、錄影、照片(例如傷勢、被破壞的物品)。
- 報警紀錄:報警三聯單、警方處理紀錄。
- 保護令:聲請保護令的紀錄及核發的保護令。
- 證人證詞:子女、親友、社工、鄰居的證詞。
- 通訊紀錄:施暴方的恐嚇、辱罵訊息(簡訊、LINE、Email等)。
重要提醒:請務必將這些證據妥善保存,最好備份多份,並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以免被對方發現或銷毀。
財產清查與保全:掌握您的資產
- 盡早清查:盡快清查夫妻雙方婚後的財產狀況,包括不動產(房屋、土地)、存款、股票、基金、車輛、保險、債權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權狀、對帳單、保險單等。
- 區分財產:盡可能區分哪些是婚前財產、哪些是婚後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這些是不列入分配的。
- 預防脫產:如果擔心對方惡意脫產,您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的部分財產,確保未來能順利執行分配。
積極主張權益:不放棄任何可能
- 主張調整比例:若施暴方對家庭貢獻度低、有惡意浪費或處分財產等行為,請務必在訴訟中積極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分配比例,並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平均分配對您顯失公平。
- 請求精神慰撫金:家暴對您造成的精神痛苦是真實存在的,請務必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並提供相關證據(如心理諮商紀錄、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明您所受的創傷。
結論:勇敢面對,法律是您的後盾
面對家暴,您已經非常勇敢。離婚是您重新開始的機會,而法律將是您在這條路上最堅實的後盾。了解您的財產權益,積極蒐集證據,並勇敢地為自己發聲,您值得擁有一個更安全、更公平的未來。請相信,您不是一個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暴一定能讓我離婚時多分配到財產嗎?
A: 不一定。家暴行為確實是法院判斷離婚責任歸屬、請求精神慰撫金的重要依據,但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法院會綜合考量夫妻雙方對婚姻的「整體貢獻與協力狀況」。如果施暴方在經濟上仍有實質貢獻,法院可能仍會維持平均分配。但若施暴方除了家暴,還長期不工作、不分擔家務、惡意浪費財產等,導致對家庭貢獻度極低,法院就可能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其分配額,讓您獲得較多的財產。
Q: 如果對方惡意脫產,我該怎麼辦?
A: 《民法》第1030條之3有防範惡意脫產的規定。如果對方在離婚前五年內,為了減少您能分到的財產而處分婚後財產,這些財產仍然會被法律「追加計算」,視為他現有的財產來參與分配。您需要蒐集對方脫產的證據(例如財產轉移紀錄、買賣契約、金流證明等),並在訴訟中向法院提出。此外,您也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前,考慮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暫時凍結對方的部分財產,以保全您的權益。
Q: 精神暴力也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調整嗎?
A: 可以的。隨著社會對精神暴力認知的提高,法院已逐漸將精神暴力納入家暴範疇。如果能證明精神暴力嚴重影響您對家庭的協力狀況、身心健康,甚至造成經濟損失,這也可能成為法院調整剩餘財產分配比例的考量因素。但相較於肢體暴力,精神暴力的舉證難度較高,您需要提供長期紀錄、心理諮商報告、醫生診斷證明、通訊紀錄等,證明其對您的實質影響。
Q: 我該如何證明自己對家庭的貢獻,以爭取更多財產?
A: 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證明: 家務勞動:提供照片、證人證詞(如親友、鄰居),證明您主要負責家務。 子女照顧:提供子女教育費用單據、接送紀錄、老師或托育人員證詞,證明您主要照顧子女。 經濟協力:提供您的薪資轉帳證明、共同儲蓄紀錄、家庭開銷收據,證明您有經濟上的貢獻。 其他付出:任何您為家庭犧牲個人發展、協助對方事業的證據等。法院會綜合這些因素來評估您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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