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目擊者,您的每一步都至關重要!
您是否曾目睹身邊的親友或鄰居遭受家庭暴力,卻因為不了解法律程序而躊躇不前?身為家暴目擊者,您的觀察與行動,往往是幫助被害人脫離困境的關鍵。特別是在法律上,某些家庭暴力行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被害人必須在特定時間內提出告訴,否則加害者可能就無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律點通將帶您了解這些重要的法律知識,讓您知道如何有效協助被害人。
什麼是「告訴乃論之罪」?家暴案件常見嗎?
在台灣的法律中,有些罪名需要被害人或有權利的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開始偵查並起訴,這就是所謂的「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沒有合法告訴,或告訴逾期,法院就無法受理。家庭暴力案件中,最常見的「傷害罪」就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如果家庭成員之間發生了傷害行為,被害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辦。
告訴的「黃金六個月」:時間怎麼算?
對於告訴乃論之罪,法律規定被害人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這六個月的計算方式非常重要,請務必留意: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知悉犯人」是什麼意思?
「知悉犯人」是告訴期間起算的關鍵時點。這不僅指被害人知道加害者的身分,更重要的是知悉其所為之行為已構成犯罪。實務上,通常當被害人遭受侵害,並明確知道加害者是誰時,即被認為知悉犯人。
然而,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被害人可能因情感、經濟依賴、恐懼等因素,即便知悉犯人,也可能延遲或不願提起告訴。雖然現行法條及多數判決仍傾向於客觀認定知悉犯人及犯罪事實的時點,但對於家庭暴力案件,實務上會更細緻地審酌被害人當時的具體情況,避免過於僵化。這並不代表可以無限期延長告訴期間,被害人仍應在合理範圍內盡快採取行動。
六個月的計算方式
告訴期間的計算,會依照《民法》的規定:
- 起算日不算入:從被害人知悉犯人當天的「隔天」開始計算。
- 末日終止:期間的終止點為最後一個月的「與起算日相當日的前一日」的終止。例如,若起算日為1月10日,則六個月後為7月9日。
- 例假日順延:如果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會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
《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實務案例:告訴期間的關鍵判斷
案例一:假期順延,告訴不逾期
小雅在某年12月23日深夜遭到丈夫施暴受傷。她擔心報復,遲遲未提告。直到隔年6月22日,在朋友鼓勵下才鼓起勇氣提出告訴。法院在審理時發現,如果從12月23日的隔天(12月24日)起算六個月,告訴期限應於隔年6月23日屆滿。而6月22日正好是星期日,依照法律規定,告訴期限會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也就是6月23日(星期一)。因此,小雅在6月22日提出告訴,並未逾期,她的權益也因此獲得保障。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告訴期限看似只剩一天,但如果遇到例假日,法律會給予順延的彈性。這對被害人來說,是爭取時間的重要依據。
案例二:報案不等於告訴,意願表達很重要
阿華多次遭受同居人施暴,曾向警方報案,但每次都表示「暫時不提告」。直到某次嚴重傷害後,阿華才在事發五個月後,明確向警方表示要針對該次傷害提出告訴。然而,檢察官卻誤將之前阿華「暫不提告」的某次報案認定為告訴起算點,並認為已逾期。法院最終判決,阿華之前雖有報案,但未明確表達告訴意願,因此不能算作告訴的提起。只有當她明確表示要告訴特定傷害行為時,告訴期間才正式起算。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非常重要!它告訴我們,單純向警方報案或求助,並不等於已經提出刑事告訴。被害人必須明確表達「我要提告」的意願,並指明要追究的犯罪事實,才能確保告訴合法成立並起算告訴期間。作為目擊者,您可以提醒被害人這一點。
目擊者能做什麼?實用建議
- 鼓勵被害人及早行動:提醒被害人「告訴乃論」有六個月的期限,越早處理越能掌握主動權。
- 協助保全證據:您可以協助被害人記錄施暴時間、地點、方式,並鼓勵他們就醫取得驗傷單。若有照片、錄音、錄影、對話紀錄,甚至是您的證詞,都將是重要的證據。
- 陪伴與支持:家暴被害人常因心理壓力而難以求助。您的陪伴和支持,能給予他們莫大的勇氣。
- 了解「保護令」 :除了刑事告訴,被害人也可以聲請「保護令」來獲得人身安全保障。聲請保護令與刑事告訴是不同的程序,但可以同時進行,且聲請保護令不會影響刑事告訴的期限。
結語
身為家暴目擊者,您不是旁觀者,而是改變現狀的關鍵力量。了解告訴乃論的時效性,並懂得如何協助被害人保全證據、明確表達告訴意願,就能幫助他們在法律上爭取權益,擺脫暴力陰影。您的關懷與行動,是點亮他們希望的曙光。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目擊了家暴,但被害人說她不想報警或提告,我該怎麼辦?
A: 即使被害人暫時不願報警或提告,您仍可以選擇向警方或社福單位通報。對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重傷害、妨害自由等),警方會主動偵辦;對於告訴乃論之罪,警方也會介入了解並告知被害人其權利。您的通報可以讓專業單位介入關心,並提供被害人協助與資源,讓他們在準備好時能有更多選擇。同時,您可以私下協助被害人記錄事件經過、蒐集證據,以備將來使用。
Q: 我該如何協助被害人蒐集有效的證據?
A: 您可以建議被害人立即就醫取得「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這是最直接的身體傷害證明。此外,若有任何施暴過程的錄音、錄影、照片(如傷勢、被破壞的物品)、加害者恐嚇或承認施暴的訊息截圖(如LINE、簡訊)、或其他人證(如鄰居、親友的證詞),都應盡可能保留。提醒被害人將這些證據妥善保管,並備份,以防遺失或被加害者銷毀。
Q: 如果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不敢直接介入或報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幫助嗎?
A: 如果直接介入讓您感到不安全,您可以選擇匿名向社會局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113保護專線或警方報案。這些單位會對您的身分保密。您也可以將您目擊到的事實、時間、地點等資訊提供給這些單位,讓他們能主動接觸被害人,提供協助。您的安全是最重要的,請務必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幫助。
Q: 被害人如果長期遭受家暴,是不是每次都要在六個月內提告?
A: 如果家庭暴力行為具有連續性,例如加害者長期、反覆地對被害人施暴,法律上可能會被認定為「連續犯」。根據實務見解,對於連續犯性質的家庭暴力案件,其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應從最後一次犯罪行為結束時才開始計算,而非每次行為獨立計算。這對長期遭受家暴的被害人而言,提供了更寬裕的告訴空間。但仍建議被害人盡早尋求協助,不宜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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