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家暴目擊者,當您親眼看到或聽到身邊的人遭受家庭暴力時,那份震驚、心疼與無助感,往往讓人不知所措。您可能想伸出援手,卻又擔心自身安全或不清楚該如何合法有效協助。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家庭暴力防治的相關法律,並提供具體的證據蒐集指引,讓您的善意行動更有力量!
什麼是家庭暴力?不只是打罵而已!
家庭暴力不單單是身體上的傷害,它還包含更廣泛的層面。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的定義遠超出我們的想像: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這表示,除了看得見的毆打、抓扯等身體暴力外,還有:
- 精神暴力: 透過言語辱罵、恐嚇威脅、跟蹤監控、限制自由等方式,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
- 經濟暴力: 控制金錢、不給予生活費、限制工作等,使被害人無法獨立自主。
此外,誰才算是「家庭成員」呢?《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也明確定義了受保護的範圍,包括配偶、前配偶、同居關係、直系血親,甚至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等。這意味著,只要是這些關係內的成員,都適用本法的保護。
目擊家暴,我能怎麼做?關鍵證據這樣蒐集!
您的目擊,是受害者最有力的支持。然而,在法律上,口說無憑,有效的證據才能幫助受害者爭取權益。以下是您可以協助受害者蒐集或自行蒐集的重點證據:
1. 立即就醫的「驗傷診斷證明書」
當身體暴力發生後,務必鼓勵或協助受害者立即前往醫院就診。這是最直接且客觀的證據。
- 重點: 請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詳細記載傷勢部位、大小、程度、成因,並註明「疑似家庭暴力」或「遭毆打」等字樣。這些醫療紀錄在法庭上具有高度的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2. 清晰的「照片」與「錄影」
- 傷勢照片: 針對受害者身體各部位的傷勢(瘀青、紅腫、抓痕等)進行多角度、清晰的拍攝,可搭配尺規或日常物品作為比例尺。
- 現場照片/錄影: 拍攝家中被破壞的物品、凌亂的現場、施暴者留下的痕跡等,以證明暴力行為的發生。
- 時間戳記: 確保照片或錄影有明確的時間戳記,或能證明拍攝時間。
- 連續性: 錄影時盡量保持畫面的連續性,避免剪輯,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
3. 關鍵時刻的「錄音」
在遭受言語暴力、威脅或身體暴力發生時,自行錄音可作為重要的證據。實務上,多數法院認為私人錄音若無嚴重違反基本人權保障,具有證據能力。
- 重點: 盡量保存錄音的原始檔案,避免剪輯或修改。即使是私人錄音,只要不是竊聽他人私密對話,且與自身權益直接相關,通常會被法院採納。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4. 重要的「通訊紀錄」與「報警紀錄」
- 訊息截圖: 截圖施暴者透過通訊軟體(如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的恐嚇、威脅、辱罵、騷擾訊息。
- 報警紀錄: 鼓勵受害者或您本人在每次遭受家庭暴力後都應立即報警。警方會製作報案紀錄、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資料等,這些都是重要的官方證據。您可以向警方索取相關書面紀錄副本。
5. 您的「證人證詞」
作為目擊者,您的證詞是極具價值的補強證據。若您親眼目擊暴力行為,可以在法庭上作證或提供書面證詞。社工、心理師、學校老師等專業人士在處理家暴事件中接觸被害人所做的紀錄或證詞,也都可以作為證據。
家暴案件會怎麼處理?從刑責到保護令
家庭暴力案件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與民事保護令。
- 刑事責任: 若施暴行為造成身體傷害,施暴者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普通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民事保護令: 受害者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要求法院禁止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騷擾、命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保護令賦予強制力,若施暴者違反,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面臨刑事處罰。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3.遷出住居所。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真實案例:目擊者的力量有多大?
您的觀察與行動,能為受害者帶來關鍵的轉機。以下兩個匿名化的真實案例,將讓您更了解證據的重要性:
案例一:鄰居的證詞與照片,揭露隱藏的暴力
小美長期遭受丈夫阿明的身體暴力,但礙於面子與恐懼,遲遲不敢對外求助。某次,阿明在家中對小美施暴,導致小美臉部嚴重瘀傷。隔壁的王太太聽到爭吵聲,並在小美外出倒垃圾時,發現她臉上的傷勢。王太太不僅立即關心小美,還偷偷用手機拍下小美臉部的傷勢,並鼓勵她去醫院驗傷。
後來,小美在社工協助下鼓起勇氣聲請保護令。在法庭上,除了小美的驗傷單和受傷照片外,王太太勇敢出庭作證,詳細描述了當天聽到的爭吵聲和看到小美傷勢的經過。法院綜合這些證據,認定阿明家暴事實明確,核發了保護令。這個案例顯示,目擊者的證詞、搭配受傷照片和驗傷單,能形成強大的證據鏈。
案例二:關鍵錄音,讓施暴者無從狡辯
阿華與前妻小芳離婚後仍持續騷擾,甚至有暴力行為。有一次,阿華在小芳家門口對她大聲咆哮、推擠,導致小芳左臉挫傷。情急之下,小芳拿出手機全程錄音。錄音中清楚記錄了阿華的咆哮聲、威脅言語,以及小芳受驚嚇的哭聲。
當小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時,提出了這段錄音。雖然錄音是小芳自行錄製,但法院認為這段錄音沒有嚴重侵害他人基本人權,且內容與案發事實相符,具有證據能力。最終,法院採信了這段錄音,並核發了保護令。這個案例證明,即使是私人錄音,只要內容真實且與案情相關,也能成為重要的定罪證據。
重要提醒:保護自己,更要保護受害者
您的安全永遠是第一優先! 在協助蒐集證據或介入時,務必以自身及受害者的安全為最優先考量。避免激化施暴者的情緒,以免遭受更嚴重的暴力。
- 尋求專業協助: 當您目擊家暴時,可以直接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警察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尋求協助。這些專業人士能提供更具體的建議和支持,並協助受害者聲請保護令。
- 保密: 若證據涉及受害者隱私,請務必替受害者保密,避免二次傷害。
結論:你的行動,點亮希望
身為家暴目擊者,您的勇氣和行動,是打破暴力循環的關鍵力量。了解法律、懂得如何蒐集有效證據,能讓您的幫助更為精準有力。記住,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社會問題,需要你我的共同關注與介入。您的每一個舉動,都可能為受害者點亮一線希望,幫助他們重獲安全與自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目擊家暴時,我應該立即介入嗎?
A: 您的安全是第一考量。如果您評估介入可能危及自身安全,請勿直接介入。最佳做法是立即報警(撥打110)或撥打113保護專線,讓專業人員處理。在等待警方到場的同時,您可以嘗試從安全距離蒐集證據,例如錄音或錄影,但務必確保自身安全。
Q: 我偷偷錄音錄影,這在法庭上有效嗎?
A: 在台灣,私人錄音錄影作為證據,實務上多數法院是採肯定見解的。只要錄音錄影的內容與案件事實相關,且未嚴重侵害他人基本人權(例如竊聽他人私密對話),通常會被認定具有證據能力。您可以將這些資料提供給警方或受害者,作為報案或聲請保護令的補強證據。但請注意,為避免爭議,應盡量保存原始檔案,避免剪輯或修改。
Q: 如果受害者不願意報警或聲請保護令,我能怎麼辦?
A: 即使受害者不願意,您作為目擊者仍可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諮詢,或直接向警方報案。警方或社工會依規定進行訪視評估,並提供受害者相關協助與資源。您的報案或通報,能讓社政系統介入,為受害者開啟求助的管道。同時,您可以持續關心受害者,讓他們知道有人支持,待時機成熟時,受害者可能會更願意尋求法律協助。
Q: 我提供證詞後,會不會被加害者報復?
A: 這是一個合理的擔憂。在台灣的法律程序中,證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保護。如果您擔心報復,可以向檢警或法院提出要求,例如聲請不公開證人資訊,或在開庭時採取隔離訊問等措施。此外,一旦加害者有任何恐嚇或騷擾行為,您可以再次報警,這些行為本身就可能構成犯罪,並可作為聲請保護令的證據。建議您與處理案件的警方或社工保持聯繫,告知您的擔憂,他們會提供具體的保護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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