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家暴傷害,年輕的你該知道的「6個月」黃金告訴期!
嘿!年輕的朋友們,如果你不幸在家庭中遭遇了傷害,心裡一定很煎熬,除了身體的疼痛,還有心理的創傷和對未來的迷惘。你可能想問:「我能為自己做些什麼?」「我還有機會尋求法律幫助嗎?」
別擔心,律點通知道你現在的困境。今天,我們要來聊聊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識:「家庭暴力傷害罪的刑事告訴期間」。這段時間只有短短的 六個月,一旦錯過,你可能就失去了透過法律為自己討回公道的機會。但別怕,只要你了解規則,就能好好保護自己!
什麼是「告訴乃論」?為什麼時間這麼重要?
在法律上,有些犯罪是「公訴罪」,檢察官一旦知道犯罪事實,就會主動偵辦;但有些罪則屬於「告訴乃論」,意思是必須由被害人或有權利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開始偵查。家庭暴力中的普通傷害罪,通常就是「告訴乃論」的罪名。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如果有人故意傷害你,造成你身體或健康受損,對方就可能觸犯傷害罪。而根據《刑法》第287條,這個罪名原則上是「告訴乃論」。
《刑法》第287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或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對於一般的傷害罪,如果你不提出告訴,法律就無法介入。而提出告訴的時效,就是我們常說的「告訴期間」。
告訴期間有多長?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法律規定,告訴乃論的罪,你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 六個月內 提出告訴。這個六個月是非常嚴格的期限,一旦超過,你就不能再提告了。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那麼,什麼叫做「知悉犯人之時」呢?這可不是只知道「有人傷害我」這麼簡單喔!
法院實務上認為,「知悉犯人」不只是知道是誰幹的,更重要的是你必須確切知道加害者的真實身分,例如他的真實姓名、住在哪裡,並且確切知道他對你做了什麼犯罪行為。如果你只知道對方的綽號,或是還不確定他的詳細身份,告訴期間就不會開始計算。
案例故事一:綽號哥的真實身份
小志在一次衝突中被一個只知道綽號的同學阿龍推倒受傷。小志很害怕,一直到半年後,他才在朋友的幫助下,確認了阿龍的真實姓名和學校班級。確認身份後,小志立刻報警提告。
律點通解析: 像小志這樣,雖然知道是「阿龍」傷害了他,但一開始只知道綽號,並不知道阿龍的真實身份。法院認為,告訴期間要從小志確切得知阿龍的真實姓名和身份的那一天才開始計算。所以,小志在確認身份後立刻提告,並沒有超過告訴期間。這告訴我們,如果加害者身份不明,一定要盡快確認,才能確保告訴期間的正確起算。
六個月的期限到底怎麼算?
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法律也有明確規定,而且還會用到《民法》的計算規則。
《刑事訴訟法》第65條:「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這條規定很重要!它表示告訴期間的第一天不算入,而是從你「知悉犯人」的隔天才開始計算六個月。聽起來有點複雜嗎?沒關係,我們來看個例子。
案例故事二:聖誕夜的傷害與假日順延
小美在96年12月23日(星期日)晚上,被前男友推了一把導致輕微挫傷。她隔天(96年12月24日)去報案,並明確表示要提告。
律點通解析: 按照「始日不算入」的原則,小美知悉犯人的當天(96年12月23日)不算,告訴期間是從96年12月24日才開始計算。那麼六個月後的截止日應該是97年6月23日。而且,如果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剛好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法律還有一個貼心的規定:
《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這表示,如果你的告訴截止日正好是假日,那麼期限會自動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所以,小美在97年6月22日(星期六)提出告訴,就算按照比較嚴格的計算方式,也沒有逾期。
小提醒: 雖然法律有「始日不算入」的規定,但實務上有些法院的看法比較保守,會從「知悉犯人的當天」就開始計算。為了避免任何爭議,律點通建議你,最好還是以知悉犯人的當天為起算點,並將六個月的期限往前推算一天,盡早提出告訴,最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律點通的實用建議
- 越快行動越好! 知道自己被傷害,也知道是誰做的,就不要猶豫,盡快報警或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時間是你的最大敵人。
- 明確說出「我要提告」! 當你向警方報案或做筆錄時,一定要清楚表達你「要提出刑事告訴」的意願,而不是只說「我要備案」或「我要陳述事實」。
- 證據請收好! 馬上就醫,取得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所有相關證據,像是錄音、錄影、對話紀錄、證人證詞,都要妥善保存,這些都是你捍衛權益的重要武器。
- 確認加害者身份! 如果你只知道對方的綽號,務必積極配合警方調查,盡快確認對方的真實姓名、身份和住址。這會影響你告訴期間的起算點。
- 尋求支持! 家庭暴力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情感創傷。你可以尋求家庭暴力防治社工的協助,他們能提供心理支持、法律諮詢轉介,並協助你度過難關。
結語
年輕的你,或許還不熟悉法律,但在面對傷害時,請記得你不是孤單一人。了解「告訴期間」這個重要的法律時效,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勇敢為自己發聲,掌握黃金六個月,讓法律成為你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當下很害怕,沒有立刻報案,會不會就來不及了?
A: 不一定會來不及,法律規定告訴期間是從你「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六個月,而不是從受傷當天。如果你因為害怕或其他原因延遲報案,但還在六個月內,並且能證明你知悉犯人的時間點,仍然可以提出告訴。但建議你越早行動越好,避免爭議。
Q: 我只知道加害者的綽號,這樣算「知悉犯人」嗎?
A: 不算!法院認為「知悉犯人」指的是你必須確切知道加害者的真實姓名、身份及住居所,以及他所為的犯罪事實。如果只知道綽號,告訴期間就不會開始計算。你需要積極配合警方調查,盡快確認對方的真實身份,才能正確起算告訴期間。
Q: 告訴期間的六個月,是從我受傷那天開始算嗎?
A: 不完全是。法律上是從你「知悉犯人之時」開始算,而且通常是從知悉犯人的隔天開始計算六個月。但為了保險起見,建議你以知悉犯人的當天為起算點,並往前推算一天,盡早完成告訴。
Q: 如果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是假日,我該怎麼辦?
A: 別擔心!根據《民法》規定,如果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期限會自動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所以,你可以在下一個工作日再提出告訴,不會因此喪失權利。
Q: 家暴案件是不是就沒有告訴期間限制?
A: 不是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提供保護令等保護機制,但家庭暴力本身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它通常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了《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的犯罪(例如傷害罪)。如果這個犯罪是「告訴乃論」的,就仍然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所以,即使是家暴案件,也要注意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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