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年輕,為什麼要經歷這些?」當家庭暴力發生,身心俱疲的你,或許會想:「是不是和解了,一切就能結束?」和解,在許多糾紛中是個好選擇,但在家庭暴力案件裡,它卻有著獨特的複雜性。因為,這不是單純的「你情我願」,而是權力不對等下的艱難決定。律點通知道你心裡的掙扎與不安,這篇文章將為你揭開家庭暴力和解的法律面紗,幫助你理解自己的權利,並學會如何在看似妥協的過程中,堅定地保護自己。
家庭暴力和解:為什麼跟一般糾紛不一樣?
你可能聽過「和解」或「調解」,在一般糾紛中,這是大家各退一步、解決問題的方式。但在家庭暴力案件裡,情況非常不同。想像一下,如果你長期處於被威脅、恐懼的環境,當對方提出和解,你真的能自由地說出心裡話、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決定嗎?答案往往是困難的。
正因為如此,台灣法律特別重視你的安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明確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和解或調解。二、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三、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之程序。」
這條文的意思是,一旦法院發現有家庭暴力,原則上就不會直接讓你跟施暴者和解或調解。除非有專業受訓的人員主持、你可以找信任的人(例如律師或社工)陪同、或是採取其他能讓你免於脅迫的特殊程序,才有可能進行。這一切,都是為了確保你能在安全且不受脅迫的環境下,表達你的真實意願。
甚至,《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7條也進一步要求,家事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中,必須全程確保你的安全,甚至在調解結束後,也要特別注意讓你和陪同的人安全離開,避免與施暴者再次接觸。
和解的效力與範圍: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當你簽下和解協議,依據《民法》第737條,這個協議就會產生法律效力,代表你和對方都必須遵守。你放棄的權利會消滅,而協議中約定的權利則會生效。這聽起來很嚴肅,對吧?所以,和解的內容和範圍就變得非常重要。
特別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有時候和解書上會出現「拋棄一切民刑事請求」這類看起來很廣泛的條款。這時候,法院會依據《民法》第98條的精神,去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而不是只看文字表面。也就是說,如果你的真實意思並非要放棄所有權利,法院在解釋時會盡力保護你。這提醒我們,和解內容一定要具體、明確,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你有權要求賠償:不只身體,心靈創傷也算!
家庭暴力不僅造成身體上的痛苦,更會留下難以磨滅的心靈創傷。別忘了,施暴者的行為已經侵害了你的權利,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他們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這包括醫療費用、因受傷無法工作的損失,以及最重要的——精神慰撫金。
如果情況嚴重到導致離婚,施暴者的家暴行為也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的「不堪同居之虐待」,讓你有權請求離婚。而根據《民法》第1056條,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的你,也可以向有過失的對方請求賠償,包含精神上的損害。這些都是你在和解協商中,可以爭取的權利。
法律故事:從真實案例看和解的眉角
為了讓你更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如何在現實中運作,我們來看看兩個改編自真實判決的故事:
故事一:小雅的離婚協議書
小雅和先生的婚姻因為家暴走到了盡頭,他們簽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上有一條寫著:「雙方同意,除了特定保護令案件外,其餘所有民刑事請求及賠償均拋棄。」後來,小雅發現自己因為家暴受的傷,除了醫療費還有很大的精神創傷,於是想再向先生請求精神慰撫金。先生卻說:「我們都簽了協議書,你已經拋棄所有權利了!」
法院怎麼看呢?法院仔細檢視了他們當時協商的訊息紀錄,發現小雅在協商時,明確表示不願意撤回保護令。因此,法院認為,雖然協議書有「拋棄一切請求」的概括條款,但從協商過程看來,小雅和先生的真實意圖,是將保護令相關的侵權賠償排除在外。所以,小雅還是可以針對保護令範圍內的傷害,向先生請求賠償。
律點通提點: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和解協議的文字雖然重要,但法院更會探究簽約時的真實意圖。所以,在簽署任何文件前,務必確保你的想法被清楚、具體地寫下來,或有明確的協商紀錄佐證。
故事二:阿翰的保護令與賠償
阿翰長期遭受伴侶的言語暴力與威脅,他向法院聲請了保護令。後來,對方為了讓事情落幕,提議和解。在和解過程中,對方希望阿翰撤回保護令的聲請,並表示只要撤回,雙方就「不再對對方為任何請求」。阿翰當時心力交瘁,想著只要能擺脫,就答應了。但事後,阿翰發現自己受到的精神傷害依然嚴重,他想知道,撤回保護令是不是就代表他不能再請求精神賠償了?
法院在審理時指出,撤回保護令聲請,不等於放棄所有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和解的範圍必須具體明確。如果和解協議中,沒有清楚寫明包含「放棄因家庭暴力所生的精神慰撫金」等條款,那麼僅僅撤回保護令,並不能推論阿翰已經放棄了所有賠償的權利。
律點通提點: 保護令是保護你人身安全的工具,和解則是解決糾紛的方式,兩者目的不同。不要輕易將撤回保護令作為和解的條件,除非你已經充分評估風險,並確保和解協議中明確保障了你的其他權利。
保護自己的實用建議
面對家暴和解,你不是孤單一人。以下是一些你可以採取的實際行動:
- 人身安全是第一要務: 任何和解協商前,請務必確保你的人身安全。如果感到威脅,請立即聲請保護令。和解過程必須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的規定,例如由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主持,或允許你選擇信任的輔助人陪同。
- 尋求專業協助: 不要獨自面對施暴者。尋求律師或社工的協助非常重要。他們能幫助你評估狀況、協商條款,確保你的權益不被犧牲。
- 明確和解範圍: 和解協議書的內容一定要寫得清清楚楚!具體列出包含哪些項目(例如:離婚、子女監護、扶養費、財產分配、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對於沒提到的,就視為未和解。避免使用「拋棄一切權利」這種模糊的概括性條款。
- 保護令的獨立性: 保護令是法院給你的安全保障,它的存續與否應該獨立評估。如果和解協議要求你撤回保護令,務必審慎評估風險。
- 保留所有證據: 無論你是否考慮和解,請務必完整保存所有家庭暴力的證據,例如驗傷單、錄音、錄影、對話紀錄、報案紀錄、證人證詞等。這些都是你保護自己的重要籌碼。
律點通總結:為自己勇敢一次
家庭暴力和解,從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考驗著你的勇氣,也挑戰著你的判斷。但請記住,法律是站在你這邊的,它設計了許多機制來保護像你一樣的被害人。了解你的權利,知道如何運用法律工具,你就能在和解的路上,為自己爭取到最大的安全與保障。不要讓恐懼阻礙你為自己發聲,你值得一個沒有暴力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和解是不是就代表我不能再告他了?
A: 不一定。依據《民法》第737條,和解協議一旦成立,就對和解範圍內的權利義務產生拘束力。但如果和解書內容模糊不清,或是你被脅迫而簽署,法院會依《民法》第98條探究你的真實意圖。最重要的是,和解範圍必須具體明確,如果協議中沒有特別提及的權利,通常不代表你已經放棄。
Q: 我在調解的時候,會不會又被他威脅?
A: 法律有特別保護措施。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及《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7條,在家庭暴力案件的調解或和解中,必須優先確保你的安全。這表示調解人員需受過專業訓練,你也可以選定輔助人(如律師、社工)陪同,甚至調解結束後,也會注意讓你安全離開,避免與施暴者接觸。
Q: 如果我簽了和解書,保護令是不是就會自動失效?
A: 不會自動失效。保護令是法院為保護你人身安全而核發的獨立命令,和解協議的成立不代表保護令會自動撤銷。施暴者可能會要求你撤回保護令作為和解條件,但你應審慎評估風險。保護令的存續與否應獨立考量,並非和解的必然結果。
Q: 除了身體上的傷害,精神上的痛苦也可以要求賠償嗎?
A: 可以的。家庭暴力對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屬於非財產上的損害。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你有權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你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酌定合理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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