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被害人家屬,您辛苦了。在經歷家庭暴力的創傷後,面對法律程序,尤其是和解或調解,往往感到徬徨無助。您可能擔心再次受到傷害,也可能不確定自己的權益是否能獲得充分保障。律點通理解您的不安,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家庭暴力案件中和解協商的法律考量,幫助您在維護自身安全與權益的前提下,做出明智的選擇。
為什麼家庭暴力案件的和解協商特別不一樣?
家庭暴力案件有其特殊性,被害人往往處於權力不對等的弱勢地位,可能因恐懼、壓力或情感勒索而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和解條件。為了保障您的自主意願與人身安全,台灣的法律對此設有嚴格規範。
法院在有家暴情事時,和解或調解有嚴格限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明確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 二、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 三、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之程序。」
這代表什麼呢?簡單來說,只要法院認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實,原則上就不能隨意進行和解或調解。除非調解委員或法官受過專業訓練,並能確保您的安全,例如讓您選定一位信任的輔助人陪同,或者採取分開會談等方式,避免您直接面對加害人,才能進行。這項規定的核心精神就是被害人安全優先。
此外,《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17條也要求家事調解委員,在調解結束後,應注意讓被害人、陪同的子女或社工人員先行安全離開,這些都是為了避免您在法院或調解場所再次受到威脅。
和解協商中,您需要知道的權利與風險
1. 什麼是家庭暴力?不只身體傷害!
家庭暴力不僅限於肢體上的毆打或傷害,它還包括精神、經濟、性等各方面的侵害。例如,言語恐嚇、羞辱、限制行動、控制金錢、禁止工作、性騷擾等,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其核心在於權力與控制。只要行為人對家庭成員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都可能被認定為家庭暴力。
2. 您的權利:請求損害賠償與保護令
- 請求損害賠償: 家庭暴力行為構成對您身體、健康、自由及人格法益的侵害。您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向加害人請求財產上(如醫療費)及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如果家暴導致離婚,您也可以依《民法》第1056條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賠償。
- 保護令的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列舉了多種法院可核發的保護令,包括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特定場所、定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會面交往、命給付扶養費或醫療費等。保護令的效力是獨立的,即使您與加害人達成和解,若仍有安全疑慮,仍可聲請或維持保護令,以提供您更全面的保障。
3. 重要的保障:撤銷受脅迫的和解
如果您是在加害人的脅迫、恐嚇或壓力下,心生畏懼而簽署了和解協議,依據《民法》第92條規定,您可以撤銷該意思表示,讓和解協議歸於無效。但要證明「脅迫」的存在往往是困難的,您需要保留相關證據,如錄音、錄影、通訊紀錄、證人證詞、就醫紀錄等。
4. 警惕條款:違約金與權利拋棄
- 違約金: 和解協議中常會約定,若加害人再次施暴,應支付一筆違約金。這在《民法》第250條中是允許的。然而,請注意《民法》第252條賦予法院酌減過高違約金的權力。法院會審酌雙方經濟能力、違約金的嚇阻功能等因素,判斷金額是否合理。
- 權利拋棄條款: 和解協議中,有時會出現「拋棄一切民刑事請求」的概括性條款。這類條款的解釋在實務上可能產生爭議。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認定這些概括性條款的效力,導致您可能因此喪失了請求其他損害賠償的權利。因此,對於任何權利拋棄的條款,您務必仔細審閱、理解其法律效果,並且避免簽署模糊不清的概括性條款。
實際案例怎麼看?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為了讓您更了解法律在實務上如何運作,我們將兩個真實案例改寫為生活情境,幫助您從中學習。
案例一:簽了「拋棄一切權利」的協議,還能再請求賠償嗎?
陳太太因丈夫長期家暴,決定離婚。在協議離婚時,丈夫提出一份協議書,其中第五條寫著:「除本協議約定外,雙方同意婚姻期間其他一切民刑事請求及賠償均拋棄。」陳太太當時只想趕快脫離痛苦,雖然對條款有些疑問,但丈夫一再保證這只是例行公事,不會影響她因家暴受傷的權利,於是她簽了字。
事後,陳太太希望針對過去的家暴傷害請求精神慰撫金。然而,丈夫卻拿出這份協議書,主張陳太太已經拋棄了所有權利,不能再請求。法院審理後,最終認定協議書中的拋棄條款涵蓋了陳太太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駁回了她的訴訟。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對於和解協議中「拋棄一切權利」這類概括性條款,務必極度謹慎。一旦簽署,即使您認為只是針對特定事項,法院仍可能依據條文文字認定您已放棄了其他權利。
案例二:受脅迫簽下的協議,以及高額違約金的酌減
林小姐曾長期遭受丈夫的言語恐嚇與肢體暴力。有一次丈夫施暴後,為了息事寧人,強迫林小姐簽下一份「悔過書」,內容承諾若再犯將賠償500萬元。後來丈夫再次施暴,林小姐便依據悔過書向法院請求賠償。但丈夫抗辯說悔過書是在林小姐脅迫下簽的,而且他們後來又簽了一份和解書,免除了相關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丈夫未能證明悔過書是在脅迫下簽署,因此悔過書有效。然而,法院也認定丈夫確實對林小姐有脅迫行為,且後續簽署的和解書條件顯失公平,因此林小姐撤銷和解書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至於悔過書中約定的高額違約金,法院考量了雙方的學經歷、經濟能力等情狀,將林小姐請求的違約金(原請求金額為200萬元)酌減至20萬元。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在脅迫下簽署了協議,仍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同時,法院對於顯然過高的違約金,也會行使酌減權,以維護公平。
給被害人家屬的實用建議
- 安全永遠是第一考量: 在任何和解或調解程序中,務必將自身及子女的安全放在首位。若感到不安或受脅迫,應立即向法院、調解委員或社工人員提出,要求停止程序或採取安全措施(如分開會談、有輔助人陪同)。
- 完整保全證據: 保留所有家庭暴力相關證據,包括驗傷單、醫療紀錄、報案三聯單、保護令、錄音、錄影、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這些證據對於證明家庭暴力事實、主張損害賠償或撤銷受脅迫的和解協議至關重要。
- 仔細審閱和解條款: 對於和解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特別是涉及權利拋棄、違約金、子女監護及會面交往等,務必仔細閱讀並理解其法律效果。若有疑慮,應拒絕簽署或要求修改,避免簽署模糊不清的概括性條款。
- 保護令的獨立性: 保護令是法院對家庭暴力事件的獨立裁定,其效力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即使達成和解,若仍有安全疑慮,您仍可聲請或維持保護令。
結語
面對家庭暴力的法律程序,過程可能漫長而艱辛,但請您相信,法律是為保護您而存在。了解您的權利與應注意事項,是您保護自己、爭取權益的第一步。和解協商並非唯一出路,但若選擇和解,務必在充分理解並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別忘了,您不是孤單一人,尋求專業協助是您堅實的後盾,讓您更有力量地面對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和解或調解過程中,我怎麼知道自己是安全的?
A: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規定,在有家暴情事時,和解或調解必須以確保被害人安全的方式進行。您可以要求有受過家暴防治訓練的人員來進行,或選定一位信任的親友、社工、律師等輔助人陪同。如果感到不安,應立即向法官或調解委員提出,要求分開會談、暫停程序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例如讓您先行離開調解場所。您的安全是首要考量。
Q: 如果我在恐懼或壓力下簽了和解書,還能反悔嗎?
A: 是的,如果能證明您是在加害人的脅迫下,心生畏懼而簽署和解書,依《民法》第92條規定,您可以撤銷該意思表示,讓和解書歸於無效。但舉證非常重要,您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例如錄音、錄影、對話紀錄、證人證詞、就醫紀錄、保護令等,來證明您當時的確受到脅迫。
Q: 家庭暴力造成的精神傷害可以要求賠償嗎?金額怎麼算?
A: 可以的。家庭暴力對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人格尊嚴受損等無形損害,您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法院在核定金額時,會綜合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教育程度、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身心傷害、婚姻破綻歸責程度等一切情狀來判斷一個合理的數額。
Q: 和解書裡約定對方再施暴就要賠大筆錢,這有效嗎?
A: 這種約定在法律上稱為違約金,依《民法》第250條是允許的,目的通常是為了嚇阻加害人再次施暴。然而,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法院有權酌減至相當的數額。法院會審酌雙方的經濟能力、違約金的嚇阻功能是否合理等因素來決定。因此,即使約定高額違約金,仍可能被法院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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