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家庭暴力,無論是親身經歷或是看著摯愛的家人深陷其中,那種身心俱疲的感受,往往難以言喻。您可能感到震驚、憤怒、恐懼,甚至對未來感到絕望。然而,請您知道,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提供了許多途徑,旨在保護受害者,協助他們擺脫暴力的循環,重獲安全與尊嚴。
「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焦慮與不安,因此我們將這份法律分析,轉化為一份溫暖而堅實的指引,希望能幫助您理解法律如何成為一道防線,為您和您的家人點亮走出黑暗的道路。
認識家庭暴力:法律怎麼說?
首先,讓我們釐清法律上對「家庭暴力」的定義,這有助於我們辨識問題並尋求正確的協助。
《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指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這表示家庭暴力不單指肢體上的毆打,也包含了長期的言語恐嚇、精神控制、騷擾,甚至是經濟上的剝削與限制。只要是家庭成員間對彼此造成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不法侵害,都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
當暴力難以忍受:法律上的離婚與保護
當家庭暴力持續發生,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時,法律提供了解除婚姻的途徑,並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1. 離婚事由:不堪同居之虐待
《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這條文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請求離婚最常見的依據。「不堪同居之虐待」並非僅指身體上的傷害,也包含精神上的折磨。法院在判斷時,會著重於施暴行為是否已對受害者造成身心上難以忍受的痛苦,且客觀上已超越一般夫妻所能忍受的程度,嚴重破壞了婚姻的基礎。例如,長期、反覆的毆打或言語羞辱,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若施暴行為尚未達到如此嚴重程度,但已導致婚姻關係難以維持,也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請求離婚。
2. 離婚後的權益:損害賠償
如果離婚的原因可歸責於施暴方,受害者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民法》第1056條第2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這表示,除了醫療費用、輔導費用等財產上的損失,受害者也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慰撫金,以彌補因暴力所承受的身心痛苦。但前提是,受害者本身對於導致離婚的事由不能有過失。
3. 最即時的保護:保護令
當暴力威脅迫在眉睫,保護令是您最迅速的法律武器。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內容包括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特定場所、定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命給付扶養費、醫療費、律師費、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
保護令可以禁止施暴者再次施暴、禁止騷擾、甚至命令施暴者搬離住處、遠離受害者特定場所,並能處理子女的監護權與扶養費等問題,為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全面性的安全保障。
實際案例分享:法院如何看待家暴循環?
在法律實務上,法院理解家庭暴力往往不是單一事件,而是一種「暴力循環」模式。讓我們看看兩個真實案例(已匿名化處理),了解法院如何認定與判決:
案例一:長期暴力與保護令下的離婚
小雅(化名)的先生長期對她言語辱罵、甚至動手毆打,不僅有吸毒前科,還曾因此被法院核發保護令。儘管先生否認部分指控,但承認有過毆打行為。小雅在長期暴力下身心俱疲,決心請求離婚。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小雅先生長期對她施以身體及言語攻擊,這已非偶發事件,而是構成不法侵害與暴力循環,導致小雅身心痛苦,逾越了夫妻一般所能忍受的程度,嚴重破壞了婚姻基礎。因此,法院准許小雅離婚,並強調保護令的核發、刑事紀錄等都是有力的證據,證明暴力循環的存在。
案例二:精神痛苦與損害賠償
阿華(化名)的妻子長年對他施暴,不僅言語羞辱,還有肢體暴力,甚至曾恐嚇要與他同歸於盡。阿華因此長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陰影中,身心俱疲,最終聲請保護令並獲准。他決定向法院請求離婚,並要求精神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阿華的妻子長期施暴,且施暴習慣仍在,導致阿華持續處於人身安全受威脅的陰影下,身心承受巨大痛苦。法院准許阿華離婚,並判決妻子應賠償阿華精神上的非財產損失。這個案例顯示,法院不僅重視肢體暴力,也高度考量長期精神虐待對受害者造成的痛苦,並支持受害者獲得精神慰撫金。
這些案例都說明,法院在處理家暴案件時,會考量施暴行為的長期性、反覆性,而非僅單一事件。即使施暴者事後表示悔意,若其行為模式顯示暴力循環難以打破,法院仍會以受害者的實際痛苦和婚姻維繫的可能性為主要考量。
走出困境:您可以這樣做
當家庭暴力發生時,最重要的是採取行動,保護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1. 立即尋求保護
- 撥打113保護專線或110報警: 若遭受暴力,請立即撥打這些專線,尋求緊急救援。警察人員有義務優先保護被害人安全。
- 緊急就醫: 每次受傷後務必立即就醫,並請醫師開立詳細的驗傷診斷書,這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2. 聲請保護令
- 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保護令能提供多面向的保護措施,確保您與子女的人身安全與權益。
3. 蒐集關鍵證據
- 驗傷診斷書: 每次受傷的紀錄。
- 報案紀錄與筆錄: 每次報警的書面紀錄。
- 保護令裁定: 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是強而有力的證明。
- 證人證詞: 子女、親友、鄰居、社工、醫護人員等目擊證人的證詞。
- 書面證據: 悔過書、切結書、和解書、恐嚇字條、辱罵訊息、通聯紀錄等。
- 照片、錄音、錄影: 記錄傷勢、施暴現場、騷擾行為等。
4. 尋求專業協助
-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提供24小時電話專線、緊急救援、法律服務、經濟扶助、庇護安置、身心治療等多元服務。他們是您最堅實的後盾。
- 社工人員、心理師: 提供心理支持、評估及處置,幫助您修復創傷。
5. 考慮離婚訴訟
- 若暴力持續,婚姻難以維繫,您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提起離婚訴訟,並同時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重要提醒:安全至上與風險預防
安全為上: 在蒐集證據或採取法律行動時,務必將自身及子女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及時通報: 醫事、社工、教育、警政等專業人員有通報義務,您也應主動通報。 再犯風險: 家庭暴力往往具有循環性,施暴者即使一時悔過,仍有再犯可能。請持續警惕,並利用保護令等法律工具確保安全。 經濟依賴: 若您經濟上依賴施暴者,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可提供經濟扶助、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協助您獨立自主。
面對家庭暴力,勇敢地站出來,尋求法律與社會資源的協助,是保護自己和家人最關鍵的一步。請相信,您有權利擁有一個免於恐懼、充滿尊重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不堪同居之虐待」具體指的是什麼?除了身體傷害還有哪些情況?
A: 「不堪同居之虐待」不單指身體上的毆打或傷害,更廣泛地包含精神上的虐待。這意味著,如果配偶的行為對您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造成侵害,且客觀上已超越一般夫妻所能忍受的程度,導致婚姻關係難以維繫,就可能構成。例如,長期性的言語辱罵、恐嚇、貶低人格、騷擾工作場所或家人、惡意限制行動、甚至經濟上的過度控制,若情節嚴重,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精神虐待,符合離婚事由。
Q: 如果我遭受家庭暴力,應該如何蒐集證據才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A: 蒐集證據是關鍵。首先,每次受傷後務必立即就醫,並請醫師開立詳細的「驗傷診斷書」。其次,每次暴力事件都應撥打110報警,讓警方製作筆錄,留下報案紀錄。若曾聲請保護令,法院核發的保護令裁定更是有力證據。其他如施暴者的悔過書、切結書、和解書、恐嚇字條、辱罵訊息截圖、通聯紀錄、現場照片、錄音錄影,以及子女、親友、鄰居、社工、醫護人員等目擊證人的證詞,都能作為輔助證據。即使是看似輕微的事件,也應記錄並保存,以證明施暴行為的長期性與累積性。
Q: 聲請保護令除了禁止施暴,還能提供哪些具體的保護措施?
A: 保護令的功能非常多元。除了最基本的禁止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或騷擾之外,它還可以命令施暴者遷出您與子女的住居所,或遠離您工作、上學、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此外,保護令也能處理子女的暫時監護權、探視權與扶養費問題,甚至要求施暴者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在緊急情況下,法院還可以核發緊急保護令,提供更即時的保護,確保您與家人的安全。
Q: 我可以向施暴者請求哪些損害賠償?精神上的痛苦也能求償嗎?
A: 是的,您可以請求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包括因暴力行為產生的醫療費、心理諮商費、因受傷無法工作造成的薪資損失、甚至為了避難而產生的搬家費等。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是用來彌補您因暴力行為所承受的身心痛苦、精神創傷和人格尊嚴受損。法院會根據施暴的程度、受害者的痛苦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多重因素,判斷一個合理的賠償金額。但請求損害賠償的前提是,您本身對於導致離婚的事由沒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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