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為自己發聲:家暴刑事告訴的「黃金六個月」您一定要知道!
當家庭不再是溫暖的避風港,而是充滿恐懼與傷害的牢籠時,許多女性會感到無助、迷惘。您可能正在承受著身心的痛苦,同時還要面對提告與否的掙扎。律點通知道,這條路並不好走,但我們想告訴您,您不是孤單一人。當您決定為自己站出來時,『時間』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因素,尤其在法律上,錯過時機可能讓您的權益受損。這篇文章將為您仔細解析家庭暴力案件中,刑事告訴的『黃金六個月』究竟該怎麼算,以及您需要知道的實用資訊,幫助您在黑暗中找到一線曙光。
什麼是「告訴乃論」?為何有時間限制?
在台灣的法律中,有些罪名必須經由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審判,這就是所謂的 「告訴乃論之罪」 。家庭暴力案件中常見的傷害罪,通常屬於這類。法律之所以設下這種規定,是考量到案件可能涉及私人情感或家庭關係,給予當事人選擇是否追究的權利。然而,這種權利並非無限期,法律設下了嚴格的 「告訴期間」 。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條法規非常重要!它明確告訴我們,您必須在 「知道加害人是誰以及他做了什麼犯罪行為之後的『六個月內』」 ,提出刑事告訴。一旦錯過了這六個月的期限,您的告訴權利就會消失,即使犯罪事實再清楚,法院也只能判決不受理,案件就無法繼續偵辦了。所以,掌握這個時間點,是保障您權益的第一步。
提告時機的關鍵:「知悉犯人」是什麼時候?
「知悉犯人」,不只是懷疑對方做了什麼,而是要 「確切知道」 加害人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您必須對犯罪事實和加害人的身份有了確信,這個六個月的期限才會開始起算。
律點通知道,在家暴案件中,許多被害人會因為情感糾葛、經濟壓力、擔心報復,或是心裡還抱著一絲關係修復的希望,而遲遲無法下定決心。您可能知道對方做了什麼,但心裡卻還在掙扎、不願相信。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實務上也會考量到被害人這種特殊的心理狀態。
我們來看一個實際的案例: 陳女士與女兒的故事 陳女士的女兒小美曾遭受親屬的性侵,事發後小美告訴了陳女士。陳女士當時心裡非常掙扎,不願相信,也不敢面對,所以遲遲沒有報案。直到將近一年後,小美再次哭訴,陳女士才終於「確信」女兒真的受到了傷害,並在確信後六個月內報案提告。法院最終認定,陳女士的告訴並沒有逾期。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面對親屬間的傷害,心理上「確信」的過程可能需要時間,法院會審酌這種特殊情況。
六個月怎麼算?「始日不算入」與例假日順延
既然「六個月」是關鍵,那這個期間到底該怎麼精確計算呢?這裡有兩個重要的法律原則,您一定要知道,避免因為計算錯誤而錯失時機:
1. 始日不算入:
《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這表示,當您知悉犯人的當天,是不算入這六個月的計算的。告訴期間是從 「知悉犯人的隔天」 才開始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您是在1月1日知悉加害人對您施暴,那麼告訴期間是從1月2日才開始起算,到7月1日屆滿。
2. 末日遇例假日順延:
《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意思是說,如果您的告訴期間最後一天剛好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那麼告訴期限會自動順延到 「下一個工作日」 。 例如,如果您的告訴期限是7月1日,但那天剛好是星期日,那麼您的期限就會順延到7月2日(星期一)。
家暴案件的特殊考量與證據保全
家庭暴力案件往往比一般刑事案件更為複雜,因為它牽涉到家庭成員間的親密關係。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成員」的定義非常廣泛,涵蓋了配偶、前配偶、同居關係、直系血親、旁系血親等,目的就是為了更全面地保護受害者。
在您考慮提告的同時,證據的保全至關重要,這是讓您的主張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基礎。請務必記得以下幾點:
- 驗傷診斷書: 遭受身體傷害後,務必立即前往醫院驗傷,並請醫師開立詳細的診斷證明書。上面應清楚記載傷勢部位、成因、就醫時間。這是最有力的證據之一。
- 照片、錄音、錄影: 拍下傷勢照片、施暴現場照片、保留任何錄音對話、錄影畫面、訊息截圖等。這些都能證明施暴事實。
- 報案紀錄: 每次遭受暴力,無論輕重,都建議向警方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或相關紀錄。
- 證人證詞: 如果有親友或鄰居目擊施暴過程,他們的證詞也能提供幫助。
此外,聲請「保護令」 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保護令可以禁止加害人對您實施暴力、騷擾、甚至命令他搬離住處等,提供您即時的人身安全保障。而且,違反保護令本身就是一項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能更有效地遏止暴力行為。
結論:為自己勇敢,法律是您的後盾
親愛的姐妹們,面對家庭暴力,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爭取權益,是您邁向新生的第一步。雖然法律的條文看似複雜,但只要掌握了「六個月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並盡早保全證據,您就能為自己開啟一道希望之門。請記住,您值得被愛、被尊重,更值得擁有一個沒有暴力的未來。律點通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帶來力量與方向,讓您知道,您有權利為自己發聲,法律是您堅實的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現在才想提告,但已經過了一段時間,還來得及嗎?
A: 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是「知悉犯人」後的六個月內。這裡的「知悉」指的是您對加害人的犯罪行為有了「確信」。如果您過去雖知情但因害怕、掙扎等原因遲遲未下定決心,直到最近才真正確信要提告,那麼告訴期間可能從您「確信」的那一刻才開始計算。建議您根據文章中的計算方式,回溯您確信的時點,並盡快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尋求協助。
Q: 我只有輕傷,這樣提告會有用嗎?對方會被判很重嗎?
A: 即使是輕傷,只要是家庭暴力造成的傷害,您依然有權利提起刑事告訴。傷害罪的刑責會依據傷勢輕重、加害人犯案情節、有無悔意等多方因素綜合判斷。重點是,提告不只是為了懲罰對方,更是為了終止暴力、保護自己,並讓對方為其行為負責。此外,提告也能作為聲請保護令的有力證據,保護您的人身安全。
Q: 如果我提告後又反悔了,可以撤回嗎?撤回後還能再告嗎?
A: 是的,在刑事訴訟法上,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一旦撤回,檢察官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案件無法繼續追訴。然而,請務必注意,告訴一旦撤回,就不能再對同一犯罪事實重新提起告訴。因此,撤回告訴是一個非常重大的決定,務必深思熟慮並考量所有後果。
Q: 我擔心提告會讓對方更生氣,我的人身安全怎麼辦?
A: 這是許多被害人共通的擔憂。在您考慮提告的同時,務必優先保障自身安全。您可以立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可以禁止加害人對您實施暴力、騷擾、甚至命令他搬離住處等,提供您即時的人身安全保障。同時,您也可以尋求社會福利機構、家暴防治中心或婦女團體的協助,他們能提供安全的庇護處所、心理諮詢及法律諮詢服務,陪伴您度過這段艱難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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