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傷害:您必須知道的刑事告訴黃金時機
家庭暴力,是許多家庭難以承受的傷痛。當您或您的家人不幸遭受身心傷害,除了心痛與憤怒,更可能對接下來該怎麼辦感到迷茫。特別是關於「提告」這件事,時間的壓力常常讓人不知所措。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焦慮,因此特別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幫助您釐清家庭暴力案件中,刑事告訴的時效與關鍵注意事項,讓您掌握提告的黃金時機,為自己和家人爭取應有的權益。
傷害罪與「告訴乃論」:提告是啟動程序的關鍵
在台灣的法律中,對他人造成身體或健康的傷害,都可能構成傷害罪。根據《刑法》的規定: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文說明,無論傷勢輕重,只要是故意造成他人身體損傷,就可能觸犯此罪。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常見的肢體衝突,例如毆打、推打導致的瘀傷、挫傷等,都屬於這個範疇。
然而,傷害罪有一個特別的性質,叫做 「告訴乃論」 。這表示,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偵辦,必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案件才能進入調查和審判程序。這項規定是為了尊重被害人的意願,讓您有權決定是否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相關法條如下:
《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告訴期間:六個月的黃金期限
既然傷害罪是告訴乃論,那麼提告就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進行,這個時間點就是 「告訴期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您必須在知悉加害人身分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一旦超過這個期限,法院就會做出 「不受理判決」 ,案件將無法再進行下去,加害人也就不會受到刑事追訴,這點非常重要!
如何精準計算這六個月?
告訴期間的計算方式,是依照《民法》的規定。其中有兩個關鍵原則您必須知道:
- 「始日不算入」原則:這表示計算時間的第一天不算在內。也就是說,告訴期間是從您知悉加害人身分的「隔天」 開始起算六個月。例如,如果您在6月23日知道加害人是誰,那麼告訴期間的起算日是6月24日。相關法條如下:
《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 「末日順延」原則:如果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剛好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那麼期限會自動往後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這能避免您因為假日而錯失提告機會。相關法條如下:
《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什麼叫做「知悉犯人」?
那麼,什麼叫做 「知悉犯人」 呢?這不只是知道有傷害發生,更重要的是,您必須確切知道加害人的真實身份,包括其姓名或能明確辨識其身分的方式,並且對其犯罪行為的基本事實有所了解。如果只是知道加害人的綽號,或者對其身份模糊不清,那麼告訴期間就不會開始計算。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讓您有足夠的時間確認加害人身份後再行提告。
實務案例解析:別讓權益睡著了
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幫助您更清楚理解告訴期間的計算與「知悉犯人」的認定:
案例故事一:小林的傷害案
小林在某天與人發生衝突,不幸遭到對方毆打受傷。他在當天就清楚知道是誰打傷了他。事發後,小林心力交瘁,遲遲沒有提告。直到傷害發生後的第六個月,他才鼓起勇氣,在最後一天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刑事告訴。原審法院認為他已經過了提告時效,判決不受理。但經過上訴,高等法院指出,根據 「始日不算入」 原則,告訴期間應該從他知悉加害人身分的「隔天」開始計算。因此,小林在第六個月的最後一天提出告訴,其實並沒有逾期,他的案件最終得以繼續審理。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始日不算入』的原則非常重要,它讓您有更充裕的一天來準備提告,千萬別算錯了!
案例故事二:阿華的困境
阿華在一次家庭衝突中,被一位不常往來的家庭成員傷害。當時他只知道對方的綽號,不清楚真實姓名。事發後,阿華因驚嚇與混亂,一直未能確認加害人的完整身分。直到事發數月後,他才透過其他家人得知了加害人的真實姓名。在得知真實身份後,阿華立即前往警局提告。然而,檢察官卻認為他已經超過了六個月的告訴期間,不予起訴。
經過阿華不懈的努力,法院最終認定, 「知悉犯人」 不僅僅是知道有這個人,而是必須確切知道加害人的真實姓名與身份。在阿華確實得知對方真實姓名之前,告訴期間並未開始計算。這個判決保障了阿華的告訴權,讓他的案件能夠繼續進行。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如果您不確定加害人的真實身份,告訴期間可能還未開始計算。但為了自身權益,一旦確認身份,仍應盡快採取行動。
實務操作指引:為自己和家人爭取權益
面對家庭暴力帶來的傷痛,提告是捍衛權益的重要一步。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
- 盡早行動,明確表達提告意願:一旦遭受傷害並確認加害人身份,請盡速向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刑事告訴。報案時,請務必明確表示要提出「刑事告訴」 ,而非只是備案或調解。口頭告訴雖然有效,但建議您以書面方式(例如告訴狀)提出,並務必取得收狀證明,以確保記錄完整。
- 妥善保存關鍵證據:證據是訴訟的基石。請務必保存以下資料:
- 驗傷診斷證明書:受傷後立即就醫,請醫師開立詳細的診斷證明書,載明傷勢、受傷部位、成因及就醫時間。
- 現場照片/錄影:若情況允許,拍攝傷勢、案發現場、損壞物品的照片或錄影。
- 通訊紀錄:保存與加害人相關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錄音等,這些都能證明暴力行為或加害人身份。
- 證人證詞:若有目擊者,可請其提供證詞或聯繫方式。
- 報案紀錄:保留向警方報案的紀錄或三聯單。
- 聲請保護令:刑事告訴與聲請保護令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即使您已提出刑事告訴,仍可同時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以獲得立即的人身安全保障,避免加害人再次接觸或騷擾。
錯過提告期限,會發生什麼事?
告訴期間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旦逾期,將導致非常嚴重的後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這表示,如果您的案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但卻錯過了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法院將會直接做出 「不受理判決」 。這意味著案件將無法進入實體審理,加害人不會被定罪,也無法獲得無罪判決,而是程序上就此終結。因此,精確掌握告訴期間,是維護您權益的關鍵。
結論:勇敢為自己和家人發聲
面對家庭暴力,勇敢站出來為自己和家人發聲,是極其艱難卻又必要的選擇。律點通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讓您對家庭暴力刑事告訴的時效有更清晰的認識。請記住,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是關鍵,且要從知悉加害人身份的「隔天」 開始計算。同時,妥善收集證據、明確表達提告意願,都是確保您權益的重要步驟。您的勇氣,將是改變現狀的力量。請相信,您不是一個人面對這一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告訴乃論」?
A: 「告訴乃論」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罪名,必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能啟動偵查和審判程序。如果沒有合法告訴,或告訴逾期、撤回,案件就無法繼續進行。傷害罪就是典型的告訴乃論之罪。
Q: 家庭暴力案件的告訴期間是多久?怎麼計算?
A: 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傷害罪,其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計算方式是從您知悉加害人身分的「隔天」開始起算六個月。如果最後一天是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例如,若6月23日知悉,則從6月24日起算,直到12月23日屆滿(若12月23日為假日則順延)。
Q: 如果我只知道加害人的綽號,告訴期間會開始算嗎?
A: 不會。法律上所稱的「知悉犯人」,是指您必須確切知道加害人的真實姓名或能明確辨識其身分的方式,而不僅僅是知道綽號或模糊的印象。在您尚未確認加害人真實身份前,告訴期間通常不會開始計算。
Q: 我已經向警方報案了,這樣就算提出刑事告訴了嗎?
A: 不一定。向警方報案只是第一步,您必須在報案時明確向警方表達要對加害人提出「刑事告訴」的意願。如果只是備案、紀錄或打算調解,可能不被視為正式的刑事告訴。建議您以書面方式(如告訴狀)提出,並取得收狀證明,以確保告訴程序合法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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