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被害人家屬們,當家庭中出現暴力陰影,看著摯愛受苦,那種心痛與無助,我們深知。在這樣的艱難時刻,您或許感到徬徨,不知道如何才能為家人帶來安全與平靜。別擔心,台灣的法律提供了強而有力的保護工具——保護令。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帶您一步步了解保護令的申請流程、法律依據,以及如何為您的家人爭取這份重要的法律庇護。
什麼是保護令?它能提供哪些幫助?
保護令是法院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所核發的命令。它不只是一種紙上命令,更是法律賦予被害人的一道堅實防線。保護令主要分為三種:
- 通常保護令:這是最常見的保護令,需要經過法院審理,效期最長兩年,期滿前可以聲請延長。它能提供最全面的保護措施。
- 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如果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法院可以不經審理程序,快速核發暫時保護令,先提供即時的保護。
- 緊急保護令:當被害人面臨極度急迫的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可以在四小時內,以最快速度聲請並由法院核發,爭取黃金救援時間。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您可能會想,只有被害人本人才能聲請嗎?不,為了更全面地保護受害者,法律擴大了聲請主體的範圍。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這表示:
- 被害人本人:當然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
- 特定關係人: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為其他原因難以自行聲請,那麼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的父母等)都可以代為聲請。
- 公權力機關: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政府的社會局等主管機關,在發現家庭暴力事件時,也能主動為被害人聲請。
重要提醒:聲請保護令的相關程序,包括撤銷、變更、延長或抗告,都不需要繳交裁判費用,減輕了經濟上的負擔。
聲請保護令的法院程序與注意事項
聲請保護令要去哪個法院?
您可以選擇對您最方便的法院提出聲請,包括:
- 被害人目前的住居所地法院。
- 加害人目前的住居所地法院。
- 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地的法院。
法院審理時,被害人會受到什麼保護?
法院在審理保護令案件時,非常重視被害人的安全與隱私,並設有許多保護措施: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這條文保障了被害人在審理過程中的權益:
- 隔別訊問:法院可以採取隔離措施,避免被害人與加害人直接面對面,甚至可以在法庭外或透過視訊設備訊問。
- 陪同權:被害人可以聲請由親屬、社工或心理師陪同出庭,提供心理支持。
- 不公開審理:保護令案件的審理過程不對外公開,確保被害人的隱私。
- 禁止調解或和解:保護令案件不能進行調解或和解,法院會直接審理判斷,避免被害人再次受到壓力。
- 即時審理:法院會優先處理保護令聲請,不會因為其他案件的偵查或訴訟而延遲核發。
緊急狀況怎麼辦?暫時與緊急保護令
當您或家人面臨立即的危險時,時間就是關鍵。這時候,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就能派上用場: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這表示:
- 無需審理:這兩種保護令可以不經過正式的審理程序,大幅縮短核發時間。
- 四小時內核發:對於緊急保護令,法院在確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後,應在四小時內核發,並會立即傳送給警察機關,讓警方能迅速介入保護。
保護令能提供哪些具體保護措施?
通常保護令的內容非常廣泛,可以包含多達十六款的命令,旨在全面保護被害人。常見的保護措施包括:
- 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 禁止加害人騷擾、跟蹤、接觸被害人及其特定親友。
- 命令加害人遷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特定生活場所。
- 決定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會面交往方式。
- 命令加害人支付相關費用(如醫療費、律師費、扶養費等)。
- 命令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如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等)。
- 禁止加害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 禁止加害人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 命加害人交付、刪除性影像。
這些措施法院會依個案情況裁定,力求給予被害人最完整的保護。
真實案例分享:法律是怎麼保護我們的?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剛實施時,曾有法院對於法律施行前的家暴行為能否聲請保護令,抱持較為嚴格的看法。但後來,實務見解有了重要的轉變,更符合保護被害人的立法精神。
案例一:小美的故事(早期觀點)
小美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生效前,曾遭受先生的暴力對待。當她鼓起勇氣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時,法院最初認為,由於暴力行為發生在法律生效之前,依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因此駁回了她的聲請。這讓小美感到非常沮喪,認為自己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
案例二:阿華的故事(現行實務觀點)
阿華也曾長期遭受配偶的暴力,其中部分暴力行為發生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生效之前。當她聲請保護令時,法院考量到雖然有些暴力行為發生在較早之前,但根據社工訪談紀錄與驗傷診斷書,阿華在法院審理時,仍然處於可能再次受暴的危險中。法院認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目的是「防治」家庭暴力,保護身處危險的被害人。因此,即使暴力發生在法律生效前,只要在審理時仍有再度受暴的危險,法院就應該核發保護令。最終,法院核發了保護令,禁止阿華的配偶再次施暴。
這兩個案例告訴我們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審判時危險原則」。 也就是說,法院在判斷是否核發保護令時,會更側重於被害人目前是否仍面臨受暴的危險,而不僅僅是暴力行為發生的時間點。這讓保護令制度更能有效應對持續性的家庭暴力問題,為被害人提供及時的保護。
給被害人家屬的實用建議
當您決定為家人聲請保護令時,以下是一些實用的步驟和建議:
1. 仔細收集證據:
這是聲請保護令的基石。證據越充分,越能幫助法院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存在。您可以收集的證據包括:
- 驗傷診斷書:遭受身體暴力後,務必立即就醫並取得詳細診斷書。
- 照片/錄影/錄音:記錄傷勢、施暴現場、恐嚇訊息、通訊軟體對話等。
- 報案紀錄: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 證人證詞:若有目擊者,可提供其姓名、聯絡方式及證詞內容。
- 社工/心理師輔導紀錄:證明被害人身心受創及暴力事實。
2. 尋求專業協助:
您可以向以下單位尋求協助,他們能提供專業的諮詢與支持:
- 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113保護專線):提供社工輔導、緊急安置、法律諮詢等服務。
-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與律師協助。
- 律師:協助撰寫聲請書狀,並在法庭上為您或您的家人辯護。
3. 制定安全計畫:
聲請保護令的過程可能會激怒加害人,增加被害人的風險。務必與社工討論制定個人安全計畫,包括:
- 緊急聯絡人名單與聯絡方式。
- 緊急避難路線與場所。
- 重要文件(身分證、健保卡、存摺等)的備份與存放地點。
結論
家庭暴力絕非家務事,而是一種犯罪行為。作為被害人家屬,您的支持與行動,是受害者走出陰影的重要力量。台灣的法律提供了完善的保護令制度,旨在為受害者築起一道安全的防線。請您勇敢地站出來,為自己或摯愛爭取這份應有的法律保護。記住,您不是孤單一人,社會上有許多資源和專業人士願意伸出援手,共同為您的家庭帶來安全與希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家人沒有驗傷單,還能聲請保護令嗎?
A: 可以的。驗傷單雖然是強而有力的證據,但並非唯一。家庭暴力不只包含身體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和經濟暴力。您可以收集其他類型的證據,例如:錄音、錄影、簡訊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包含威脅、恐嚇內容)、報案紀錄、社工或心理師的輔導紀錄、目擊證人證詞、家中物品損壞的照片或維修單據等。重點是能證明家庭暴力事實及被害人仍處於危險的證據,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進行判斷。
Q: 聲請保護令會不會激怒加害人,反而讓我的家人更危險?
A: 這是許多被害人家屬會擔心的問題。確實,聲請保護令可能會引起加害人的反彈,增加被害人當下的風險。因此,在聲請前,務必與社工或專業人士討論,制定一份詳細的「安全計畫」。這可能包括:暫時搬離住處、更換門鎖、告知信任的親友或鄰居、與警方保持密切聯繫、隨身攜帶緊急聯絡方式等。同時,緊急保護令也能在最短時間內提供法律上的保護,讓警方能即時介入。
Q: 保護令核發後,如果加害人還是不遵守怎麼辦?
A: 保護令具有法律強制力,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內容,將會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這是一種刑事犯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當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時,您應立即報警,警方會依法處理,將加害人移送法辦。此外,您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例如要求加害人履行遷出、給付扶養費等義務。
Q: 保護令有期限嗎?到期後如果危險仍存在,該怎麼辦?
A: 通常保護令的效期最長是兩年。如果保護令即將到期,但您的家人仍有受暴的危險,或加害人仍有騷擾、威脅等行為,您可以在保護令期滿前,再次向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法院會再次審酌加害人有無再犯之虞、被害人有無受暴危險等因素,決定是否延長保護令的效期。每次延長的效期也是最長兩年,且次數沒有限制。
Q: 我如果想幫未成年的孩子聲請保護令,該怎麼做?
A: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或三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都可以代為聲請。您需要準備孩子的相關資料、證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並在聲請書狀中清楚說明您與孩子的關係、暴力發生的經過以及希望法院核發的保護措施。建議您可以先向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尋求協助,社工會引導您完成聲請程序,並提供相關資源。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