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單親媽媽,您值得被保護!
您好,我是律點通,知道您身為單親媽媽,每天為了孩子和生活努力,如果在此同時,還得面對家庭暴力的陰影,那份壓力與痛苦肯定難以言喻。請您相信,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是您的後盾,保護令制度就是為您和孩子設計的重要防線。這篇文章將一步步帶您了解如何聲請保護令,運用法律的力量,為自己和孩子爭取一個安全、平靜的生活環境。
什麼是家庭暴力?誰能聲請保護令?
首先,我們要了解法律上「家庭暴力」與「家庭成員」的定義,這決定了您是否能聲請保護令。
什麼是家庭暴力?
根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家庭暴力不只包含身體上的傷害,更廣泛地涵蓋了精神上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這代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意思是,言語辱罵、恐嚇、限制您的行動、控制您的經濟、甚至在社群媒體上散布不實言論造成您精神困擾等,只要讓您身心痛苦或權益受損,都可能被認定為家庭暴力。所以,即使沒有動手,精神或經濟上的壓力也算!
誰屬於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對家庭成員的定義非常廣泛,除了現有配偶,即使您已離婚,前配偶也仍屬於家庭成員,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直系血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等都包含在內。這表示,許多您可能認為「已經沒關係」的人,其實在法律上仍受此法規範,您依然可以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有哪幾種?該怎麼選擇?
保護令主要分為三種,各有不同的核發條件與緊急程度:
- 通常保護令:這是最常見的類型,需要經過法院審理。如果法院認定確實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就會核發。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前可聲請延長。
- 暫時保護令:在您聲請通常保護令的同時或之前,如果法院認為有保護您的急迫性,可以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結束前先核發,提供您即時的保護。
- 緊急保護令:這是最緊急的保護措施,通常在您有立即性的生命、身體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例如社會局)代為聲請。法院會在四小時內核發,並立即傳送給警察機關執行。
您聲請保護令是免徵裁判費的,所以不用擔心費用問題!(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案例分享:前夫騷擾恐嚇,錄音是關鍵證據!
陳小姐與前夫離婚後,原本以為可以恢復平靜,沒想到前夫卻不斷騷擾她。陳小姐曾被前夫拉扯手臂導致紅腫,更讓她心驚的是,前夫多次打電話給她,胡言亂語、罵髒話,甚至恐嚇說「你等我,我現在衝去你家」、「不要逼瘋我,不然抱你去死」。
陳小姐鼓起勇氣,將這些恐嚇電話錄音存證,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即使兩人已離婚,但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前配偶關係仍屬於家庭成員,因此陳小姐仍受法律保護。法院審理時,前夫雖然否認部分動手情節,但對電話恐嚇的事實卻無法否認,加上陳小姐提供的錄音證據,以及社工評估報告指出前夫有情緒問題且再犯危險性高,法院最終核發了通常保護令。
這份保護令不僅禁止前夫對陳小姐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禁止騷擾接觸,更要求前夫完成心理輔導與戒癮治療等「加害人處遇計畫」,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精神暴力,只要留下證據,法律也能提供保護,而且前配偶關係也受家暴法保護。
聲請保護令,您可以這樣做!
聲請流程與準備
- 確認管轄法院:您可以向您或相對人(施暴者)的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或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
- 準備聲請書狀:填寫「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書狀」。書狀中要清楚說明家庭暴力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內容、您與相對人關係,以及您希望法院核發哪些命令(例如禁止靠近、禁止騷擾、子女監護權等)。
- 收集證據:這是最關鍵的一步!越詳細、客觀的證據越能幫助法院認定事實。請盡可能收集:
- 驗傷診斷書、醫療紀錄
- 照片、錄音、錄影
- 通訊紀錄(簡訊、Line對話截圖、電子郵件等)
- 警局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及現場報告表
- 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 社工訪視紀錄或評估報告
- 其他任何能證明暴力事實的資料。
- 遞狀與審理:將聲請書狀及證據提交法院。法院會安排開庭審理,審理過程不公開。您在開庭時可以聲請親屬或社工、心理師陪同,法院也會保護您的住居所資訊不外洩。(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3條)
- 保護令核發與執行:法院審理後,若認為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就會核發保護令。保護令核發後,相關機關會協助執行,例如警察會協助禁止施暴者靠近。
重要提醒
- 急迫危險,立即報警! 若您有立即的危險,請務必先撥打113保護專線或110報警,由警政或社政單位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保護令應於四小時內核發。
- 您的住居所可保密:您可以要求法院對您的住居所保密,法院會以秘密方式訊問並密封相關資料,保護您的隱私與安全。
- 保護令非一勞永逸:通常保護令最長二年,期滿前若仍有受暴危險,務必聲請延長。
違反保護令的後果
如果相對人(施暴者)違反了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內容,將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這是一項刑事責任,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以下是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所列舉的違反保護令罪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同意重製、散布、交付、公開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命交付、刪除或向被害人以外之人申請移除其性影像。 八、其他經法院命相對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之命令。
這代表,如果施暴者違反了保護令,例如持續騷擾、靠近您、甚至散布您的性影像,您都可以立即報警,讓警方依法處理,確保您的安全。
勇敢站出來,為自己和孩子創造新生活!
親愛的單親媽媽,面對家庭暴力,勇敢尋求法律協助是您愛自己、愛孩子最重要的表現。保護令制度是法律為您和孩子撐起的一把保護傘,請您善用它。記住,您值得一個沒有恐懼、充滿愛與尊重的環境。收集證據、尋求協助,一步步走出家暴陰影,為自己和孩子開創更美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沒有明顯的驗傷單,只有言語恐嚇的紀錄,這樣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A: 可以的。家庭暴力的定義不僅限於身體傷害,精神上的騷擾、控制、脅迫也算。您可以收集通訊紀錄(簡訊、Line對話截圖)、錄音、錄影、電子郵件、甚至請證人作證,這些都能作為精神暴力的證據。法院會綜合這些資料判斷是否有家庭暴力事實。
Q: 我跟孩子他爸沒有結婚,但有同居關係,這樣能聲請保護令嗎?
A: 可以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也屬於家庭成員。所以即使沒有結婚,只要符合同居關係的定義,您仍然可以為自己和孩子聲請保護令。
Q: 保護令核發後,如果施暴者還是偷偷地找我或騷擾我,我該怎麼辦?
A: 請立即報警!保護令具有法律強制力,施暴者若違反保護令的內容(例如禁止騷擾、禁止靠近等),就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會面臨刑事責任。您可以將保護令正本隨身攜帶,並在施暴者違反時,立即撥打110報警,讓警方介入處理。
Q: 我擔心聲請保護令會讓施暴者更生氣,反而對我或孩子不利,該怎麼辦?
A: 您的擔憂是正常的,但保護令正是為了在這種情況下提供保護。法院在審理時會採取保密措施,例如不公開審理、對您的住居所保密。保護令核發後,警察機關也會介入執行,確保施暴者遵守。此外,您可以尋求社會福利機構或家暴防治中心的協助,他們能提供心理支持、安全計畫諮詢等,幫助您度過這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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