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知道您此刻可能正承受著身體與心靈的創傷。面對家暴帶來的傷害,許多人會感到迷惘、無助,甚至不知道自己該怎麼辦。請您放心,這篇文章將以最溫暖且專業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傷害罪」的相關規定,幫助您了解自身的權益,並提供具體的自保與求助建議,讓您能勇敢地踏出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身體受傷,法律怎麼看?認識「傷害罪」
當您的身體或健康受到他人侵害時,台灣《刑法》中有所謂的「傷害罪」來保障您的權益。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傷害罪主要分為故意傷害和過失傷害。在家暴情境中,絕大多數屬於故意傷害。
1. 故意傷害罪:對方就是想讓您受傷
如果對方是故意動手,造成您身體上的損傷,這就屬於《刑法》第277條所規範的「故意傷害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來說,只要對方有意圖地對您動手,造成您擦傷、瘀青、挫傷,甚至更嚴重的傷害,就可能構成這個罪名。這不僅限於看得見的外傷,也包含內傷或精神上的健康損害。
什麼是「重傷」?
如果傷害的程度非常嚴重,達到《刑法》規定的「重傷」標準,對方的刑責會更重。那麼,法律上如何定義重傷呢?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簡單來說,重傷是指對您的視覺、聽覺、言語、味覺、嗅覺、肢體或生殖功能造成嚴重且難以復原的損害,或是其他難以治癒的重大傷害。這需要醫師的專業診斷來判斷。
2. 過失傷害罪:對方不是故意的,但太不小心
雖然在家暴中較少見,但如果對方不是故意要傷害您,卻因為疏忽、不小心而導致您受傷,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例如,在爭吵中不慎推倒您,造成您受傷。
真實案例:法律如何判斷傷害
法律判斷傷害罪時,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特別是行為人的「意圖」和「傷勢」。讓我們透過兩個匿名化的情境故事來理解:
案例一:爭吵中的衝動傷害
小雅和男友小陳因為感情問題發生激烈爭吵。小陳一時情緒失控,對小雅動手毆打,導致小雅臉部瘀青、鼻子擦傷,手臂也有多處瘀傷。
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小陳的行為動機、他所造成的傷勢,以及他事後的態度。在這個案例中,小陳雖然一時衝動,但其行為確實造成了小雅的身體傷害,因此法院會認定小陳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即使傷勢看起來不致命,只要有傷害的故意並造成實際損害,就已觸法。
案例二:猛烈攻擊,但未達重傷意圖
阿美與男友阿強因為交友問題發生爭執。阿強極度不滿,將阿美拉扯頭髮、頭部撞擊地面,甚至用手機和鈍器毆打阿美的頭部,並勒住她的脖子,導致阿美鼻樑、左眼眶等多處嚴重鈍傷。
這個案例中,阿強的行為非常猛烈,攻擊部位也涉及頭部等要害。然而,法院在判斷時,會仔細審酌阿強與阿美的關係、衝突的起因、他使用的工具、攻擊的次數和力道,以及阿美實際的傷勢。儘管攻擊行為嚴重,但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阿強主觀上是「意圖讓阿美受重傷」或「致其於死」,法院仍可能認定他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而非重傷害罪。這顯示了「重傷」的認定標準非常嚴格,同時,行為人犯後的態度(例如:是否坦承、是否願意賠償)也會影響法院的量刑。
保護自己,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家暴,保護自己是第一要務。以下是您可以立即採取的行動:
- 立即就醫,取得診斷證明書: 無論傷勢輕重,請務必前往醫院或診所就醫。請醫師詳細記錄您的傷勢、受傷原因、就醫時間,並開立「診斷證明書」。這是證明您受傷最重要的證據。
- 報警處理,製作筆錄: 盡快向警方報案,說明事發經過。警方的筆錄會詳細記錄案情,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同時,警方也能提供您即時的保護與協助。
- 證據保全:
- 拍照/錄影: 拍下您身上的傷勢(包括瘀青、擦傷、撕裂傷等),以及事發現場的狀況(例如:凌亂的家具、損壞的物品)。
- 錄音: 若對方有恐嚇、威脅或承認施暴的言語,請設法錄音存證。
- 證人: 如果有目擊者(例如:鄰居、親友),請記下他們的聯絡方式,他們可能成為您的證人。
- 對話紀錄: 任何能證明對方施暴的訊息、社群軟體對話紀錄,都請截圖保存。
- 了解「告訴乃論」的時效:
- 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和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您必須在「知道犯人是誰」後的六個月內,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否則就會喪失追訴的權利。務必把握時間!
- 但如果對方行為導致您「重傷」或「死亡」,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會主動偵辦,不受六個月的限制。
結論:勇敢站出來,法律是您的後盾
家暴的發生從來不是您的錯。了解法律、蒐集證據、勇敢求助,是您保護自己、擺脫困境的關鍵第一步。請相信,法律是為了保護弱勢而存在,它會是您最堅實的後盾。只要您願意站出來,社會上有許多資源和人會支持您,幫助您走出陰影,重獲新生。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身上的傷勢不明顯,只有內傷或精神上的創傷,還能提告傷害罪嗎?
A: 可以的。《刑法》所保護的「身體或健康」法益,不僅限於肉眼可見的外傷,也包含內臟損傷、腦震盪、骨折,甚至因身體受創導致的嚴重精神創傷(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需經醫師診斷證明)。因此,即使外傷不明顯,只要有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證明您的身體或健康確實受到損害,仍可提出傷害罪告訴。
Q: 我已經受傷很久了,現在才想提告,還來得及嗎?
A: 這要看您是何時「知道加害人是誰」。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法律規定您必須在「知悉犯人」後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您是在最近才真正意識到可以提告,或者對方持續施暴而您最近才下定決心,那可能還在時效內。但務必盡快行動,因為時間越久,證據越難蒐集,對您越不利。
Q: 如果對方被判刑,我能獲得賠償嗎?
A: 刑事訴訟主要是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但您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求償」,或者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您的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等。即使對方被判刑,也不代表您會自動獲得賠償,您需要主動提出民事求償。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也會鼓勵雙方進行和解,達成民事賠償協議。
Q: 我該如何證明對方的「故意」?對方可能會說是不小心或誤傷。
A: 證明「故意」是關鍵。法院會綜合所有客觀證據來判斷,包括:對方過去是否有施暴紀錄、衝突的起因、對方使用的攻擊方式(拳打腳踢、使用器物)、攻擊的部位(是否攻擊頭部、腹部等要害)、攻擊的次數和力道、您受傷的程度、以及對方事後的態度(有無立即施救、道歉或逃逸)。您的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錄音、錄影、對話紀錄,以及目擊證人證詞,都是證明對方故意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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