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您,
如果您正在閱讀這篇文章,或許您正身處一個痛苦的循環中,感受到家庭暴力帶來的身心煎熬。請您知道,您並不孤單,而且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堅實的保護與支持。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家庭暴力的法律定義、您可以尋求的協助,以及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為自己和孩子開創新的生活。
1. 什麼是家庭暴力?法律怎麼定義?
很多人以為家暴只有身體上的傷害,但其實家庭暴力的範圍比您想像的還要廣泛。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定義了家庭暴力的類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這表示,除了身體上的毆打、傷害,以下行為也屬於家庭暴力:
- 精神暴力:長期辱罵、恐嚇、貶低人格、限制您的自由、騷擾、跟蹤、惡意散布不實言論、情感勒索等,讓您長期處於恐懼或精神痛苦中。
- 經濟暴力:控制您的經濟來源、不給生活費、強佔您的財產、強迫您借錢或簽署不平等契約等,讓您無法獨立生活。
這些行為只要發生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所定義的「家庭成員」之間,例如配偶、前配偶、同居人、直系血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等,都受到法律保護。
2. 當暴力發生,您可以向誰求助?
面對家庭暴力,最重要的是尋求協助。政府設立了專門的機構來幫助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您可以撥打113保護專線或110報案電話,各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會提供您全面的服務,包括:
- 緊急救援與安置:在您有安全疑慮時,提供緊急庇護場所。
- 醫療與法律協助:協助您驗傷、採證,並轉介免費的法律諮詢或扶助。
- 經濟與就業輔導:幫助您獲得經濟支持,重建獨立生活。
- 身心治療與諮詢:提供心理輔導,幫助您從創傷中復原。
3. 保護令:為您築起法律的防線
如果您擔心再次受到暴力威脅,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能有效阻止加害人繼續傷害您和孩子。保護令的種類多樣,內容也非常全面: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十二、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十三、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十四、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十五、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十六、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法院為前項第六款、第七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第一項第十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治療處遇計畫之鑑定、評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第一項第十款之裁定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
小雅的故事:當愛變成枷鎖,法律伸出援手
小雅曾經以為,丈夫的脾氣不好,只是因為工作壓力大,每次爭吵後的道歉和溫柔,都讓她選擇原諒。然而,丈夫的「控制」漸漸從口頭辱罵演變成限制她的社交,甚至不允許她工作。有一次,丈夫因為一點小事情緒失控,對她動手,還威脅要散布她的私密照片,讓小雅感到徹底絕望。每次暴力後,丈夫又會跪下求饒,讓小雅陷入「暴力循環」的迷惘,不知道該不該相信他會改變。
在朋友的鼓勵下,小雅撥打了113專線。社工人員耐心聽她訴說,並協助她聲請了保護令。法院核發的保護令,禁止丈夫再靠近她和孩子,也禁止他騷擾、威脅,更要求他必須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這讓小雅終於有了喘息的空間,也意識到,她不需要獨自承受這一切。
4. 考慮結束婚姻:離婚的法律途徑
當家庭暴力持續發生,婚姻關係已無法維繫時,您可以考慮透過法律途徑結束婚姻。依據《民法》第 1052 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請求離婚的重要依據: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不堪同居之虐待」不只指身體上的傷害,也包含精神上的長期折磨。如果對方長期對您實施精神控制、辱罵、恐嚇,或經濟上的壓榨,讓您無法忍受,嚴重影響您的身心健康,實務上法院會認定這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讓您可以訴請離婚(參見多數實務判決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解釋)。
小雅在獲得保護令後,決定不再回到那個充滿暴力的家。她知道,為了自己和孩子的未來,必須勇敢做出選擇。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她聲請了離婚,並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提供了報案紀錄、保護令、驗傷單、社工訪視紀錄,以及自己寫下的暴力日記,證明丈夫的長期虐待行為。最終,法院判准了小雅的離婚請求,也為孩子爭取到監護權和扶養費。
5. 結論:您值得一個沒有暴力的未來
走出家庭暴力的陰影並不容易,但請您相信,您有權利獲得一個安全、尊嚴的生活。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多重保護,無論是緊急求助、聲請保護令,或是考慮結束婚姻,都有明確的法律途徑和支持系統。請勇敢地為自己和孩子的未來,踏出尋求協助的第一步,您值得擁有更好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該如何證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
A: 證明家暴最重要的是保留證據。您可以做的包括:立即就醫取得驗傷單(請醫師詳載傷勢、原因及加害人);撥打110報警留下報案紀錄;錄音、錄影存證;保留對話紀錄、簡訊、電子郵件等威脅訊息;向社工或親友求助並留下紀錄;如果孩子目睹暴力,他們的證詞也可能有所幫助。這些證據都能幫助您在法律程序中證明家暴事實。
Q: 如果加害人威脅我,說要傷害我或我的家人,我該怎麼辦?
A: 面對這種情況,請務必將您和孩子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立即撥打110報警,或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緊急協助。同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讓加害人無法接近您和您的家人。如果可能,盡量離開危險環境,前往安全的地方(如親友家、庇護所),並告知信任的人您的情況。
Q: 聲請保護令後,如果對方還是繼續騷擾或施暴,會有什麼後果?
A: 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內容,例如繼續騷擾、接近您或施暴,這將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屬於刑事犯罪。您可以立即撥打110報警,警方會介入處理,加害人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法院也會將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列為未來審酌的重要因素。
Q: 我沒有經濟能力,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嗎?
A: 是的,如果您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支付律師費用,您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會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撰狀或訴訟代理服務,幫助您處理保護令聲請、離婚訴訟等法律事務。您可以撥打法扶專線412-8518(市話請加02)或上網查詢相關資訊。
Q: 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親權)會怎麼判?家暴會影響判決嗎?
A: 法院在判決子女監護權時,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家庭暴力是法院判斷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害人有家暴紀錄會對其爭取監護權非常不利。法院會考量父母的經濟狀況、照顧能力、子女意願、親子互動狀況,以及是否有不適任的行為(如家暴、吸毒、酗酒等)。如果您是家暴被害人,且能證明對方有暴力行為,將有較大的機會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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