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姊妹們,您值得一個安全、被尊重的家
您是否曾感到恐懼、無助,獨自承受著家中的風暴?家庭暴力不只會留下身體的傷痕,更會深深地刻畫在心靈深處。但請您知道,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是您的後盾,有許多資源可以幫助您。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如何運用法律工具,為自己和孩子爭取一個沒有暴力的未來。
什麼是家庭暴力?不只動手才算!
很多人以為,只有被毆打才算家暴。但其實,家庭暴力的定義比您想像的更廣泛,它涵蓋了身體、精神和經濟上的多種不法侵害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這代表什麼呢?
- 身體暴力:毆打、推擠、限制行動等,造成身體上的傷害。
- 精神暴力:長期的言語辱罵、恐嚇威脅、貶低人格、情緒勒索、跟蹤監控,甚至揚言傷害自己或家人,讓您活在恐懼中,都屬於精神暴力。例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將「騷擾」定義為「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而第5款則定義「跟蹤」為「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
- 經濟暴力:控制您的財務、不給家用、限制您工作、奪走您的財產,讓您無法獨立生活。
此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也明確界定了「家庭成員」的範圍,不只包括配偶,也包含前配偶、同居伴侶、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及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叔伯阿姨等),讓更多受害者能受到法律保護。
您的法律盾牌:保護令的申請與效力
保護令是家庭暴力防治的核心,它能立即制止加害人的暴力行為,為您爭取寶貴的喘息空間。保護令主要分為:
- 暫時保護令:在緊急情況下,法院可不經開庭審理就迅速核發,效期較短,以應急需。
- 通常保護令:經法院審理後核發,有效期間最長可達2年,期滿前可聲請延長。
保護令的內容非常多元,法院會依您的實際需求來裁定,例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並得命相對人為下列行為: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還有其他像是指定子女監護權、會面交往方式、命令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等。最重要的是,一旦法院核發保護令,加害人就必須遵守。如果加害人違反了保護令的內容,將會觸犯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本法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
這表示違反保護令是刑事犯罪,加害人會面臨坐牢或罰款的處罰,這賦予了保護令強大的法律強制力。
加害人也要負責:處遇計畫是什麼?
法院除了核發保護令保護您,有時也會要求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6款:「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這項計畫是希望透過專業輔導,幫助加害人了解暴力行為的本質,學習情緒管理和非暴力溝通,從根本上降低再犯的風險。法院會根據個案情況,決定是否要求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
勇敢說再見:離婚的法律依據
如果暴力情節嚴重且長期持續,讓您覺得婚姻已經無法維持,您可以考慮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對於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這裡的「不堪同居之虐待」不只指身體上的慣性毆打,也包含精神上無法忍受的痛苦。只要一方的行為有礙於另一方的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且已超越夫妻通常能忍受的程度,就構成離婚事由。
即使沒有達到「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程度,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也規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表示,只要有足以讓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且您不是主要過錯方,也可以訴請離婚。
真實故事,給您力量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希望能讓您更了解法律如何運作:
故事一:酒後威脅,精神暴力也受法律制裁
陳女士與先生分居後,先生仍三不五時酒後情緒失控。有一次,先生甚至揚言要開瓦斯與家人同歸於盡,讓陳女士心生巨大恐懼。由於先生過去也有對家人施暴的紀錄,陳女士決定不再隱忍,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法院審理後認為,先生的言行已構成精神上的脅迫,屬於家庭暴力。考量先生情緒管理不佳且有再犯風險,因此核發了為期兩年的通常保護令,禁止先生再對陳女士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與騷擾。同時,法院也命令先生必須完成「認知輔導教育」,希望他能從根本上改變其暴力行為模式。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沒有動手,言語上的恐嚇威脅,只要讓您感到恐懼,也可能被認定為家庭暴力,法院會介入保護,並可能要求加害人接受輔導。
故事二:長期家暴,勇敢終結婚姻
李太太與先生結婚多年,先生長期以來對她言語辱罵、恐嚇,甚至曾多次動手毆打,讓李太太的人格尊嚴受到嚴重貶損,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脅。李太太多年來隱忍,但最終決定為了自己與孩子的未來,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先生長期對李太太實施的肢體與精神暴力,已嚴重逾越夫妻間應有的尊重與忍受程度,構成《民法》上「不堪同居之虐待」的離婚事由。因此,法院判決准許李太太離婚,讓她得以擺脫長期暴力的陰影,開啟新的人生。
律點通提醒:長期的家庭暴力,無論是身體或精神上的,都是法律上重要的離婚依據。如果您正處於類似困境,請相信自己有權利結束這段痛苦的關係。
您的下一步:實用行動指引
- 立即求助:如果您正遭受暴力,請立即撥打全國24小時免費的 113保護專線 或 110報警。
- 保全證據:這是保護自己的關鍵!
- 醫療證據:無論傷勢輕重,務必去醫院驗傷,並取得驗傷診斷書,註明傷勢成因與施暴者。
- 影像證據:拍下傷勢照片、錄音或錄影暴力過程、保存施暴者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等。
- 人證:尋求目擊者(如鄰居、親友)的證詞。
- 通報紀錄:保留警局報案紀錄、社工通報紀錄等。
- 聲請保護令: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緊急情況)或通常保護令,以法律強制力禁止加害人繼續施暴或騷擾。您可以尋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社工的協助,他們會引導您完成聲請程序。
- 尋求支持:聯繫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他們能提供緊急救援、短期安置、法律服務諮詢、經濟扶助、心理諮商等多元服務。
- 考慮離婚:若暴力情節嚴重且持續,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程度,可依《民法》規定訴請離婚,並在訴訟中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
結語:您值得被愛與尊重
親愛的姊妹們,面對家庭暴力,勇敢求助是您愛自己的第一步。請相信,您有權利生活在一個安全、沒有恐懼的環境中。法律是為了保護您而存在,社會上有許多人願意伸出援手。不要再獨自承受,讓專業的力量幫助您,重新找回屬於您的平靜與幸福。
請記住,您的價值不應被暴力所定義,您的未來值得更好的對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精神暴力也算家庭暴力嗎?我沒有受傷,還能聲請保護令嗎?
A: 是的,精神暴力也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定義,精神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都算家暴。即使您沒有身體上的傷痕,但若長期遭受言語辱罵、恐嚇威脅、情緒勒索、跟蹤監控,導致您心生畏懼或身心受創,您仍有權利聲請保護令。法院會綜合判斷行為的態樣、情節輕重、持續性及對您身心造成的影響來認定。
Q: 如果我聲請了保護令,加害人會不會因此更生氣,反而對我做出更危險的行為?
A: 這是許多被害人常見的擔憂。然而,聲請保護令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也是保護自己的重要一步。保護令一旦核發,就具有法律強制力,任何違反行為都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加害人會面臨刑事責任。這能對加害人產生嚇阻作用。在聲請保護令的過程中,社工和警方會評估您的安全風險,並提供必要的緊急安置、人身保護等措施。請務必將您的擔憂告知協助您的社工或警方,他們會與您共同制定安全計畫。
Q: 如果我想離婚,但對方不願意,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不願協議離婚,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根據《民法》第1052條,只要符合法定離婚事由,例如對方對您有「不堪同居之虐待」(包含身體或精神暴力),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且您並非主要過錯方,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您需要收集相關證據,如驗傷單、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向法院證明這些離婚事由的存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提供您相關的法律諮詢和協助。
Q: 加害人被法院要求參加處遇計畫,真的有用嗎?如果他敷衍了事怎麼辦?
A: 加害人處遇計畫的目的是希望透過專業輔導或治療,幫助加害人認識暴力行為的錯誤,學習情緒管理和非暴力溝通模式,以降低再犯風險。雖然計畫的成效有賴於加害人本身的意願,但法院的裁定具有強制性,加害人必須配合參與。如果加害人敷衍了事或未按規定完成計畫,法院可能會視情況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處遇計畫是從源頭改善問題的一種嘗試,也是法律希望加害人為其行為負責的方式之一。您可以將加害人未積極配合的情況反映給社工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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