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律點通。當您正承受著家庭暴力帶來的身心痛苦,卻又對未來感到茫然無助時,請您知道,您並不孤單。勇敢地為自己爭取權益,是走出陰霾的第一步。這篇文章將以最貼近您的方式,說明在台灣,家暴受害者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蒐集關鍵證據,為自己爭取離婚、保護令與應有的賠償,重新找回平靜與自由。
您的權益,法律為您撐腰
在台灣,法律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明確的保護與救濟途徑。了解這些法條,能讓您在爭取權益時更有底氣:
1. 離婚的法律依據:不堪同居之虐待
《民法》第1052條,是您請求離婚的重要依據。它明確指出,若夫妻一方對他方施加「不堪同居之虐待」,或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另一方即可向法院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這裡的「虐待」不單指身體上的毆打,精神上的長期羞辱、恐嚇、經濟控制、限制自由等,只要已讓您感到無法忍受,嚴重破壞婚姻生活,都可能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 。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的處境、虐待的嚴重性等因素來判斷。即使只有一兩次嚴重的暴力行為,也可能被認定足以動搖婚姻基礎。
此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也提到: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代表即使沒有直接的「虐待」,只要婚姻已產生難以挽回的破綻,例如長期分居、互不關心,且已無回復希望,您也可以請求離婚。即使您在婚姻破裂中也有輕微責任,最新的法院見解也更傾向於允許雙方均可請求離婚,不再嚴格比較誰的過失較大。
2. 精神上的賠償:慰藉金請求權
家暴帶來的傷害,不只是身體上的疼痛,更多是心靈上的創傷。《民法》第195條賦予您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權利: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表示,若家暴行為導致您的身體、健康受損,或人格尊嚴遭受嚴重侵害,您可以向施暴者請求一筆「精神慰撫金」,作為對您痛苦的彌補。
3. 警方的協助與紀錄:保護令的基石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明確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家暴案件時,有責任保護被害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五、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每一次報警,警方都會製作 「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表」 。這些官方紀錄不僅是家暴事實的有力證據,更是您聲請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的重要依據。保護令的核發,本身就是法院認定家暴事實存在的證明。
4. 法院的職權調查:證據不足時的保障
《家事事件法》第10條賦予法院在審理家事案件時,可以主動調查證據的權力:
《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1項:「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對家暴受害者尤其重要,因為有時在恐懼下,蒐集證據非常困難。若有涉及家暴或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疑慮,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為您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證據,是您保護自己的力量
在法律上,證據是您陳述事實的基石。以下是您可以蒐集的重要證據類型:
- 醫療紀錄與傷勢照片:遭受身體暴力後,務必立即就醫驗傷,並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詳細記載傷勢、受傷原因。同時,拍攝傷勢照片,註明日期時間。這些是身體傷害最直接的客觀證據。
- 警方紀錄與保護令:每次家暴事件都應報警處理,警方的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表是官方證明。核發的保護令更是家暴事實的有力證明。
- 書面及數位通訊紀錄:保留施暴者的恐嚇訊息、侮辱性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Line、Messenger)。這些能證明精神虐待或恐嚇事實。建議截圖並註明日期時間。
- 謹慎使用錄音錄影:
- 合法性考量:錄製自己與施暴者的對話,或在公開場合錄下施暴行為,通常被認為具有證據能力,因不涉及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這類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常被採認。
- 風險提醒:切勿未經同意竊錄他人非公開、具高度隱私性的活動、言論或身體隱私部位(例如私自在家中安裝監聽設備錄製配偶與第三人對話,或錄製性行為)。此類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且在民事訴訟中雖有機會被採認,但仍有被排除的風險,甚至可能反被對方主張構成精神虐待。在蒐集錄音錄影證據前,建議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 證人證詞:尋找目擊家暴事件的親友、鄰居或其他知情人士,請他們出庭作證或提供書面證詞。證人證詞能補強書面證據的不足。
- 家暴日記:詳細記錄每次家暴事件的日期、時間、地點、施暴方式、造成的傷害、目擊者等細節。這能幫助您整理事實,作為法院判斷事實的參考。
- 財物毀損證據:若有財物因家暴行為受損,應拍照存證,並保留相關收據或估價單。
他們都成功了:真實案例給您的啟示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希望能給您一些力量與方向:
案例一:小芳的逆襲——多樣證據終獲自由
小芳長期遭受丈夫的毆打與精神暴力。有一次,丈夫甚至持菜刀追砍長子,並毀損家中物品。小芳鼓起勇氣,在每次受傷後都立即到醫院驗傷,留下診斷證明書;並在丈夫毀損物品後,拍下照片存證。她也曾報警處理,留下了警方紀錄。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採納了這些醫療紀錄、照片、警方紀錄,以及親友的證詞,認定小芳的丈夫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最終判准小芳離婚。小芳的故事告訴我們,多元且具體的證據,是您爭取權益的強力後盾。
案例二:阿華的重生——精神虐待與錄音證據的採認
阿華的丈夫長期以言語羞辱、斥罵她,甚至因她的原住民身分而歧視。阿華痛苦不堪,為了自保,她偷偷錄下丈夫的侮辱性對話,並保留了丈夫寄來的恐嚇電子郵件。在離婚訴訟中,丈夫抗辯錄音是違法竊錄,不應採認。但法院考量到精神虐待舉證不易,且阿華的錄音內容並非高度隱私,也沒有誘導丈夫說謊,最終採認了錄音證據。法院認為丈夫持續的言語暴力與歧視,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准阿華離婚。這個案例證明,精神虐待同樣是離婚的理由,而適當蒐集的錄音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機會被法院採納。
結論:勇敢邁向新生活
面對家暴,蒐集證據或許困難,但這是您保護自己、爭取未來的關鍵一步。請記住以下幾點:
- 安全為上:所有證據保全行為,都應以您和家人的安全為最優先考量。
- 立即行動:驗傷、報警、紀錄,這些行動越及時越好。
- 多元蒐證:不要只依賴單一證據,多方面蒐集能讓您的主張更具說服力。
- 不孤單:台灣有許多社工、心理諮詢師等專業人士,可以為您提供支持與協助。
您值得一個沒有恐懼、充滿尊嚴與愛的生活。勇敢地為自己發聲,讓法律成為您堅實的後盾,開啟屬於您的新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除了身體上的傷痕,哪些行為能被認定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A: 「不堪同居之虐待」不限於身體暴力。長期且頻繁的言語羞辱、恐嚇、威脅、惡意貶低、經濟控制(如不給生活費、限制金錢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社交隔離、對親友的惡意攻訐,或利用子女進行情緒勒索等,只要這些行為已導致您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使婚姻生活難以維持,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精神虐待,構成離婚事由。
Q: 如果我沒有每次都報警或驗傷,還能證明家暴嗎?
A: 即使沒有每次都報警或驗傷,您仍可透過其他證據來證明家暴。例如:親友、鄰居、老師或社工的證詞、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影(需注意合法性)、家暴日記、甚至事後因家暴而產生的心理諮詢或精神科診斷證明,這些都能作為輔助證據。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事實,因此盡可能蒐集手邊所有能證明家暴存在的線索。
Q: 我自行錄音或錄影配偶的家暴行為,在法庭上會被採納嗎?會不會觸犯法律?
A: 在民事訴訟中,您自行錄製與配偶的對話,或在公開場合錄下施暴行為,通常會被法院採納作為證據。實務上會考量錄音內容是否涉及高度隱私、是否有誘導對方陳述、以及蒐證的必要性與手段的相當性。只要錄音內容非屬極度隱私,且目的是為保全證據證明家暴事實,通常會被認為具有證據能力。 然而,若您未經同意竊錄他人非公開、具高度隱私性的活動、言論或身體隱私部位(例如在臥室安裝針孔攝影機),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雖然民事法院對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審查較寬鬆,但仍有被排除的風險,且您自身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因此,在蒐證前務必謹慎評估或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Q: 家暴受害者除了離婚,還能爭取哪些權益?
A: 除了離婚,家暴受害者還能爭取以下權益: 保護令:聲請緊急、暫時或通常保護令,禁止施暴者接近、騷擾您和子女,甚至可要求施暴者遷出住居所。 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請求因家暴造成的身心傷害賠償。 子女監護權與扶養費:若有未成年子女,可爭取子女的親權(監護權),並要求施暴者支付子女的扶養費。 財產分配:離婚時可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緊急安置與庇護:透過社工或家暴防治中心,獲得緊急庇護所安置與相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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