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被害人家屬,您辛苦了。
當家庭不再是溫暖的避風港,反而成為充滿恐懼與傷害的地方,那種心痛與無助,是言語難以形容的。您或許正在經歷身心的煎熬,同時也擔憂著孩子的未來。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因此特別整理這篇文章,希望透過台灣的法律,為您點亮一盞燈,讓您知道,您不是孤單一人,法律會是您最堅實的後盾,幫助您和孩子擺脫家暴陰影,重啟安全、平靜的新生活。
核心保障:保護令與離婚事由
面對家庭暴力,首要之務是確保您和孩子的安全。法律提供了立即的保護機制,也明確指出在什麼情況下,您可以合法地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
立即行動:聲請保護令
如果暴力仍在持續,請務必先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這不僅能提供您人身安全上的保障,其核發本身就是家庭暴力事實的有力證明,對於後續的離婚訴訟有極大的幫助。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部分內容:「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
保護令的內容非常多元,除了禁止施暴、騷擾,還能要求對方遷出住所、遠離特定場所,甚至能暫時處理子女親權、扶養費等問題,為您爭取寶貴的喘息空間。
離婚的法律依據:擺脫不堪的婚姻
在台灣,當婚姻因家庭暴力而無法維繫時,《民法》提供了明確的離婚事由:
1. 不堪同居之虐待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這指的是一方配偶對他方施加身體或精神上難以忍受的痛苦,導致夫妻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無論是慣性毆打、推搡、限制行動等身體暴力,或是長期言語辱罵、恐嚇、威脅、經濟控制、散布謠言等精神虐待,只要達到客觀上難以忍受的程度,都可能構成此款離婚事由。即使只是一次嚴重的施暴行為,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2.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對方的行為雖然沒有完全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的嚴苛定義,但已導致婚姻關係產生重大破綻,客觀上任何人都無法再維持這段婚姻時,就可以適用此條款。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最新的見解已趨向「破綻主義」,認為即使夫妻雙方對婚姻破裂都有責任,只要婚姻已無回復希望,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不過,責任較重的一方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對家暴受害者而言,是爭取離婚的有利條件。
子女親權:誰來守護孩子的未來?
離婚時,孩子是最大的牽掛。法律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特別是在家暴案件中,對孩子的親權歸屬有明確的考量。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055-1條第1項部分內容:「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法院在決定孩子由誰照顧時,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審酌孩子的年齡、意願、父母的品行、教養能力、親子感情等各種因素。此時,社工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報告將扮演關鍵角色。
家暴案件中的親權推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這條文對家暴受害者爭取親權至關重要!只要能證明對方有家庭暴力事實,法院就會推定由施暴者行使親權對孩子不利。這意味著,您在爭取孩子監護權時擁有法律上的優勢,除非對方能提出強而有力的反證來推翻這個推定。
經濟權益:爭取應有的保障
除了人身安全與孩子,離婚後的經濟保障也是您必須考量的。法律允許您向施暴者請求損害賠償與扶養費。
精神慰撫金與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民法》第1056條第2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因家暴導致離婚,您所承受的身心痛苦是難以估量的。因此,您可以依此條文向施暴方請求財產上(如醫療費、財物損失)及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的損害賠償。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施暴情節、您所受的痛苦程度等,來酌定精神慰撫金的金額。
扶養費與財產分配
《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即使離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法院會依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孩子的生活需求及當地平均消費,酌定合理的扶養費。此外,若您與對方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離婚時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確保您在婚姻期間的貢獻得到公平的分配。
真實案例:他們這樣走過來
這些法律條文在現實生活中是如何運用的呢?讓我們透過兩個匿名化的真實故事,了解受害者如何透過法律保護自己:
案例一:小雅的故事——當愛成為傷害
小雅與丈夫結婚多年,卻長期遭受丈夫的言語羞辱與肢體暴力,甚至多次被毆打。她勇敢地收集了驗傷診斷書、錄音檔,並在社工的協助下聲請了保護令。法院審理後,認定丈夫的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的「不堪同居虐待」,判准小雅離婚。考量到丈夫的施暴行為對孩子造成的不良影響,法院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推定由丈夫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最終將孩子的親權判給了小雅,並判決丈夫需支付精神慰撫金和孩子的扶養費。
案例二:阿華的掙扎——擺脫言語與肢體控制
阿華的婚姻看似平靜,但丈夫長期對她和孩子施加精神上的壓迫,包括不堪入耳的辱罵、恐嚇,偶爾還有肢體推搡。阿華在忍無可忍後,帶著孩子分居並聲請了保護令。雖然丈夫在法庭上試圖反駁並聲稱自己已努力改變,但法院根據長期累積的暴力事實,認為夫妻間的互信基礎已蕩然無存,婚姻已達「難以維持之重大破綻」,且丈夫的過失責任較高,判准離婚。同時,法院再次引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將孩子的親權判給了阿華,並酌定合理的會面交往方式與扶養費。
實務行動指南: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家暴,您可以採取以下具體步驟來保護自己和家人:
- 立即聲請保護令: 這是保護您和孩子人身安全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保護令的核發也是家暴事實的有力證據。
- 全面收集證據: 這是訴訟成功的關鍵。請盡可能保留所有能證明家暴事實的證據,例如:
- 身體傷害: 驗傷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醫療紀錄、報警紀錄。
- 精神虐待/恐嚇: 錄音、錄影、通訊軟體(如Line、簡訊)對話紀錄、電子郵件、悔過書、日記、證人證詞(親友、鄰居、社工、老師)。
- 財產狀況: 薪資證明、所得清單、財產清單、銀行存摺、不動產權狀等,以利扶養費及剩餘財產分配。
- 子女狀況: 子女的學校輔導紀錄、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報告,以及子女表達意願的紀錄。
- 優先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 積極主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的推定,證明由您行使親權最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配合法院的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展現您對子女的保護教養意願與能力。
- 請求損害賠償與財產分配: 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財產損失賠償,並一併處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與剩餘財產分配。
重要提醒: 在訴訟過程中,務必將您和孩子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避免與施暴者直接衝突,所有溝通透過專業人士進行,並尋求心理諮詢或支持團體的協助,減輕情緒壓力。
勇敢面對,重啟新生活
親愛的家屬,走出家庭暴力的陰影,需要極大的勇氣。但請相信,法律為您提供了多重保護與支持。透過聲請保護令、收集證據、爭取親權與應得的賠償,您將能一步步擺脫困境,為自己和孩子開創一個充滿希望、安全且平靜的新生活。律點通與您同行,願您早日重獲自由與幸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沒有驗傷單,還能證明對方有家暴行為嗎?
A: 即使沒有驗傷單,您仍然可以透過其他多元證據來證明家暴事實。例如,您可以提供錄音、錄影、通訊軟體(Line、簡訊)對話紀錄、電子郵件、日記、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報告、以及親友或鄰居的證詞。這些證據都能幫助法院綜合判斷家暴是否存在,特別是精神暴力,往往更依賴這些間接證據。
Q: 如果對方威脅要搶走孩子,我該怎麼辦?
A: 面對對方搶奪孩子的威脅,您應立即採取行動。首先,務必確保孩子的人身安全,避免孩子單獨與對方接觸。其次,您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其中包含「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的條款,法院會依職權或您的請求暫時指定由您行使親權,並命對方交付子女。同時,收集對方威脅的證據,這將有助於法院在親權酌定時,考量對方是否有妨礙您行使親權的行為。
Q: 離婚後,對方還會一直來騷擾我怎麼辦?
A: 即使離婚後,如果對方持續騷擾您,您仍可以聲請保護令。保護令的效力不限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於已離婚的配偶間,若有家庭暴力事實,法院仍可核發。保護令可以禁止對方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甚至可以要求對方遠離您的住居所、工作場所等特定距離。若對方違反保護令,將會面臨刑事責任。
Q: 我經濟狀況不好,打離婚官司會不會很花錢,我負擔不起?
A: 考量到家暴受害者的特殊情況,法律提供了一些協助。您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申請資格,可以向其申請律師費和裁判費的扶助,減輕您的經濟負擔。此外,在保護令聲請中,法院也可以命施暴者負擔相當的律師費用。在離婚訴訟中,您也可以請求對方支付因訴訟所生的必要費用。因此,經濟狀況不佳不應成為您尋求法律協助的阻礙。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