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目睹暴力怎麼辦?法律是您與孩子的堅實後盾
當孩子目睹家庭中的衝突或暴力,他們的內心可能正承受著無聲的傷痛,這些經歷對他們的身心發展會造成深遠的影響。身為照顧者,看著孩子受苦,那份心疼與無助感,我們完全理解。但請您知道,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提供了多重保護機制,旨在保障兒童的權益,並賦予照顧者採取行動的權力。這篇文章將引導您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護這些孩子,並提供具體可行的步驟,讓您成為孩子最堅實的法律後盾。
什麼是「目睹兒童」?他們受到什麼傷害?
「目睹兒童」指的是在家庭中,親眼看見或聽見家庭成員之間發生暴力行為的兒童。這不僅限於肢體暴力,也包含精神暴力、言語威脅、物品毀損等。長期目睹暴力,可能導致孩子出現焦慮、恐懼、退縮、攻擊性行為,甚至影響其未來的人際關係發展。法律視這些孩子為家庭暴力的間接受害者,因此特別重視他們的保護。
法律如何保護目睹兒童?
台灣有兩部重要的法律,為目睹兒童提供保護:《家庭暴力防治法》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是關鍵
《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定義了家庭暴力的範圍,並提供聲請保護令的機制,這是保護目睹兒童最直接有效的法律工具之一。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白話解釋: 家庭暴力不只包含肢體上的攻擊,也包括言語恐嚇、精神上的控制、經濟上的剝奪,甚至讓孩子目睹這些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家庭暴力。換句話說,即使暴力沒有直接施加在孩子身上,但孩子因目睹而遭受精神上的傷害,也屬於此法保護的範疇。
若家庭中存在暴力行為,您可以為自己或孩子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 家庭暴力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為聲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檢察官,亦得為其聲請。
白話解釋: 除了被害人本人,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三親等內的親屬(如祖父母、兄弟姊妹)都可以為孩子聲請保護令。此外,社工、警察或檢察官在評估後,也能主動為孩子聲請。保護令的種類包括通常保護令(效期最長兩年)、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提供短期保護)和緊急保護令(在緊急危險情況下聲請)。保護令可以要求施暴者遠離孩子、禁止騷擾、甚至命令遷出住居所,為孩子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障身心發展與通報義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法)則從更廣泛的層面,保障兒童的身心健全發展,並明確禁止對兒少的不當對待,同時建立通報機制。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危險性活動或違法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境況兒童及少年為乞討或不法行為。 五、讓兒童及少年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對兒童及少年為性騷擾、性侵害或剝削行為。 七、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教育之機會。 八、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九、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十、從事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行為。 十一、其他對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或正常生活有不利影響之行為。
白話解釋: 第49條列舉了多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進行的行為,其中「身心虐待」和「從事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行為」以及「其他對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或正常生活有不利影響之行為」,都可能涵蓋讓孩子長期目睹家庭暴力的情況。這條文強調了孩子有權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免於身心受創。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情事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白話解釋: 這條文規定了特定專業人士(如醫生、老師、社工、警察等)有強制通報的義務。如果他們知道孩子遭受第49條所列的不當對待,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雖然一般民眾沒有強制通報義務,但若發現孩子有受虐或不當對待的情況,強烈建議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相關單位求助,這是保護孩子的重要途徑。
生活情境故事:小華的轉變
小美媽媽長期與先生因經濟問題爭吵,爭執時常伴隨著摔東西、大聲吼叫,甚至偶有拉扯。她七歲的兒子小華,經常躲在房間裡,透過門縫或聽著牆外傳來的激烈爭吵聲,嚇得全身發抖。小美媽媽看在眼裡,心疼不已,擔心小華的心理會因此受創。她曾試圖隱忍,但看到小華變得沉默寡言、夜間驚醒,她知道不能再等了。
小美媽媽鼓起勇氣撥打了113保護專線。社工人員耐心傾聽她的困境,並解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目睹暴力對孩子造成的精神傷害也屬於家庭暴力範疇。在社工的協助下,小美媽媽向法院聲請了保護令,其中包含禁止先生對她和小華進行騷擾、恐嚇,並要求先生在爭吵時必須離開住處,避免小華再次目睹衝突。同時,社工也連結了兒童心理諮詢資源,幫助小華處理內心的恐懼與不安。雖然過程不易,但小美媽媽的勇敢行動,為小華爭取到了遠離暴力的機會,讓他們母子得以在更安全的環境中重新開始。
照顧者可以怎麼做?實用建議
- 觀察與記錄: 仔細觀察孩子行為的變化,並記錄下目睹暴力的時間、地點、事件經過、暴力形式以及孩子當下的反應。這些記錄在聲請保護令或尋求社工協助時,都是重要的證據。
- 尋求專業協助:
- 撥打113保護專線: 這是24小時的免費專線,提供諮詢、評估與轉介服務。社工會引導您了解下一步該怎麼做。
- 聯繫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這些單位有專業社工,能提供個案輔導、心理諮詢、法律諮詢轉介等服務。
- 法律扶助基金會: 如果您有法律上的疑問或需要律師協助聲請保護令,但經濟有困難,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 聲請保護令: 這是最直接的法律保護。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會根據情況核發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保護令可以命令施暴者遠離您和孩子,禁止騷擾,提供您和孩子一個安全的空間。
- 了解通報機制: 即使您不是專業人員,若發現孩子有遭受不當對待的疑慮,仍可主動向113保護專線或社福單位通報。通報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孩子,而非懲罰,社工會介入評估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結論:您的行動,是孩子重獲安全的關鍵
目睹暴力對孩子造成的傷害是無形的,但法律的力量卻能為他們築起一道有形的屏障。身為目睹兒童的照顧者,您的勇敢、您的行動,將是孩子走出陰霾、重獲安全的關鍵力量。請不要害怕尋求幫助,社會上有許多資源和專業人士願意與您同行,共同守護孩子的未來。記住,保護孩子是我們的共同責任,而您,擁有讓這一切改變的力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法律上的「家庭暴力」?目睹算嗎?
A: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不只包含身體上的攻擊,也涵蓋精神、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重點是「家庭成員間」的行為。孩子即使沒有直接被施暴,但長期目睹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導致其身心健康受到不利影響,在法律上也會被認定為家庭暴力的間接受害者,屬於法律保護的範疇。
Q: 我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可以幫孩子聲請保護令嗎?
A: 是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如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兄弟姊妹等)都可以為孩子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工)、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在評估後也能為孩子聲請。
Q: 通報之後,孩子會被社工帶走嗎?
A: 通報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評估孩子的安全狀況並提供協助,而非立即將孩子帶離家庭。社工在接到通報後,會先進行訪視評估,了解家庭狀況和孩子的需求。如果評估結果顯示孩子在家中確實有立即的危險,且家庭無法提供安全環境,才會啟動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大多數情況下,社工會先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心理諮詢或輔導,協助家庭改善狀況,讓孩子能在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Q: 如果對方違反保護令,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施暴者違反了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內容,例如仍持續騷擾、威脅、或未遵守遠離命令,您應立即撥打110報警。警方會依法處理,並將施暴者移送法辦。違反保護令是刑事犯罪行為,會面臨罰款或有期徒刑。保留所有對方違反保護令的證據(如訊息、錄音、監視器畫面等)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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