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目睹家庭暴力,法律如何保護?給被害人家屬的實用指南
當家庭中發生暴力,所有人都會受傷,其中最容易被忽略、卻可能承受最深遠傷害的,往往是那些「目睹」一切的孩子們。身為被害人家屬,您可能正經歷著混亂、恐懼與無助,同時也擔憂孩子的身心狀況。別擔心,台灣的法律為這些孩子們提供了堅實的保護網。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實務運作,以及身為家屬,您可以為孩子做些什麼。
什麼是「目睹家庭暴力」?孩子受到的傷害不容忽視
您或許會問,孩子只是看到或聽到,沒有直接被打,這樣也算受害嗎?答案是肯定的!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定義了「目睹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前項家庭暴力,包含目睹家庭暴力。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這表示,即使孩子沒有直接遭受肢體暴力,但只要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就已經是法律認定的被害人。長期目睹家庭暴力,會嚴重影響孩子的身心發展,可能導致焦慮、恐懼、學習困難、人際關係障礙,甚至模仿暴力行為。因此,法律對這些孩子提供了特別的保護措施。
法律如何為您的孩子撐起保護傘?
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是保護目睹家庭暴力兒童的兩大基石。它們提供了一系列工具,確保孩子們能遠離暴力,獲得應有的照顧。
1. 保護令:不只保護大人,更保護孩子
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目的在於遏止暴力、保障被害人安全。它不只保護直接受暴者,也明確涵蓋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保護令可以包含多項內容,例如:
- 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實施家庭暴力。
- 命加害人遷出住居所,或遠離特定場所(如孩子就學地點)。
- 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定會面交往方式(甚至禁止會面交往)。
在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時,法院會特別考量: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法院為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這就是重要的「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原則」,意味著法院會以對孩子最有利的結果為最終判斷,確保他們的身心健全發展、安全與教育需求。
2. 緊急安置與家庭處遇計畫:為孩子提供安全港灣
當孩子面臨立即危險時,政府社工單位有權介入保護: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並得進行緊急安置:…」
雖然條文未直接寫「目睹家暴」,但目睹家暴導致的身心受創或未受適當照顧,可適用此條款。緊急安置最長72小時,若仍不足以保護,可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更重要的是,對於被列為保護個案的目睹家庭暴力兒童: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第 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
這份計畫會針對孩子的需求,提供身心評估、心理輔導、親職教育等服務,幫助孩子與家庭重建。
3. 加害人處遇計畫:從根源解決問題
法律也要求加害人必須面對自己的行為。法院在核發保護令或宣告緩刑時,可以命令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例如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或戒癮治療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這項措施旨在協助加害人改變暴力模式,從根本上降低再犯風險,為孩子創造更安全的環境。
真實案例:法官如何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
讓我們透過一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在保護目睹家暴兒童時的立場:
小華(化名)的父母長期爭吵不斷,甚至肢體衝突,小華經常在旁目睹這些可怕的畫面。社工介入後,發現小華的身心狀況明顯受到影響,甚至出現發展遲緩的狀況,而父母在安置前並未察覺也未提供協助。雖然小華的爸爸聲請法院撤銷安置,希望將孩子帶回家,但法院審理後發現,即使在會面時,父母間仍有爭執,爸爸甚至會對媽媽大吼,而小華都在場目睹。
法官考量到小華長期處於這樣的暴力情境,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且父母間的衝突並未改善,仍存在不斷發生家庭暴力的危險。因此,法院駁回了爸爸撤銷安置的請求,認為小華在安置期間獲得了適當的照顧與協助,繼續安置對小華的身心發展最有利。這個案例清楚顯示,法院會將孩子的安全與最佳利益放在第一位,即使父母要求,若家庭環境仍不安全,仍會支持安置措施。
您可以怎麼做?給被害人家屬的實用建議
面對家庭暴力,您不是孤單的。為孩子爭取保護,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 立即通報,讓專業協助介入:
- 當您或孩子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時,請撥打「113保護專線」或「110報案專線」。醫事、社工、教育、警政等專業人員,若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也有通報義務(《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您的通報是啟動保護機制的第一步。
- 聲請保護令,為孩子爭取安全:
- 您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內容可要求加害人禁止對孩子施暴、禁止騷擾、遷出住居所,甚至限制加害人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方式,以確保孩子的人身安全與生活穩定。
- 尋求身心支持,幫助孩子走出陰影:
- 政府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24小時服務,包括緊急救援、法律諮詢、庇護安置、身心治療與諮商等。這些資源對於協助孩子處理創傷、重建安全感非常重要。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也能準用部分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費用等補助(《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2項)。
- 保護孩子隱私,避免二次傷害:
- 媒體、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對於遭受家庭暴力或被安置的兒童及少年,都不得報導或記載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您可以要求相關單位務必遵守,保護孩子的隱私,避免不必要的曝光造成二次傷害。
結語
目睹家庭暴力對孩子造成的影響是深刻且長遠的,但請相信,台灣的法律提供了多重保護,而您也不是孤單一人在奮戰。勇敢地為孩子尋求幫助,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與社會資源,讓孩子從暴力的陰影中走出來,回到一個安全、充滿愛的環境。您的每一步努力,都是為孩子重建未來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目睹家庭暴力」?我的孩子只是聽到爭吵算嗎?
A: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明確定義「目睹家庭暴力」是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所以,即使孩子沒有親眼看到肢體衝突,但只要直接聽到父母或家庭成員間的激烈爭吵、威脅、恐嚇等言語暴力,並因此感到恐懼或不安,就可能被認定為目睹家庭暴力。重要的是這些經驗對孩子身心造成的負面影響,而非僅限於肢體暴力。
Q: 聲請保護令對我的孩子有什麼具體幫助?
A: 保護令能為您的孩子提供多重保障。除了禁止加害人對孩子實施任何形式的暴力,還能命令加害人遷出住所、遠離孩子就學或常去的場所。在涉及親權或會面交往時,法院會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限制甚至禁止加害人與孩子會面,或要求在安全、有監督的環境下進行,並要求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以確保孩子的安全與身心健康。
Q: 如果我的孩子需要被安置,這對他會不會造成更大的傷害?
A: 安置是為了在家庭環境不安全時,為孩子提供一個暫時且安全的保護措施。政府社工單位在決定安置時,會仔細評估孩子的身心狀況和需求,並規劃「家庭處遇計畫」,提供心理諮詢、教育輔導等支持。雖然與原生家庭分離可能帶來不適應,但安置的目的是為了讓孩子脫離暴力環境,獲得穩定的照顧,並非長期隔離。社工會努力協助家庭重建,最終目標是讓孩子回到安全的家庭環境。
Q: 加害人處遇計畫真的有用嗎?能確保孩子不再受威脅嗎?
A: 加害人處遇計畫的目的是透過心理輔導、親職教育等方式,協助加害人認識並改變其暴力行為模式。法院在核發保護令或緩刑時,可以強制加害人參與。雖然效果因人而異,但這是法律上要求加害人面對並處理其暴力問題的重要機制。社工和觀護人會追蹤其執行狀況,若加害人未遵守,可能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這是一個降低再犯風險的積極措施,但仍需持續觀察與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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