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父母們,當您面臨家庭變故,孩子的未來與權益是否讓您心急如焚?在離婚或分居的過程中,關於孩子的「監護權」(法律上稱為親權行使或負擔)往往是最大的挑戰。如果在本案判決確定前,孩子的學習、生活、醫療甚至與父母的相處都可能受到影響,該怎麼辦?別擔心!台灣法律提供了一種重要的保護機制,叫做「監護權暫時處分」,它能在關鍵時刻為您的孩子提供即時保障。
什麼是「監護權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是《家事事件法》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孩子權益受損所設的保全程序。它像一道臨時保護令,在法院對監護權做出最終決定前,先穩定孩子的現況,確保他們的生活、教育、醫療等權益不受影響。
《家事事件法》第85條:「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白話來說,這表示只要您已向法院提出離婚、酌定或改定親權等訴訟,且認為有必要立即採取措施保護孩子,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聲請暫時處分的關鍵原則
法院在核發暫時處分時,會嚴格審核以下幾個關鍵原則:
1. 急迫性與必要性
這是聲請暫時處分最核心的條件。您必須證明「若不立即核發,將導致孩子權益受損或本案請求無法實現」。例如:孩子即將開學卻無人能辦理學籍、一方惡意阻撓探視導致親子關係嚴重疏離,或孩子健康狀況急需醫療卻無人能決定。
2.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家事事件法》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事件的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
- 子女的意願:特別是年滿7歲以上或具有意思能力的子女,其意願會受到高度尊重。
- 父母的親職能力:包括照顧、教養、經濟能力、對子女的關愛程度、是否能提供穩定生活環境等。
- 子女與父母的依附關係:維持子女現有生活狀況的穩定性,避免不必要的變動。
- 友善父母原則:父母是否能放下個人恩怨,積極合作,共同為子女的成長發展努力。
3. 法院可採取的具體處分類型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具體列出了法院在親子非訟事件中可核發的暫時處分內容: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一百十三條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六、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七、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這條文涵蓋了孩子生活、教育、醫療、證件、出境、會面交往等各方面,都是為了全方位保護孩子在訴訟期間的權益。
實務案例解析:法律如何守護您的孩子?
案例一:維持穩定,保障孩子生活
小華的父母分居後,兩個孩子一直跟著媽媽住。當父母進行離婚訴訟時,雙方對孩子的照顧權和生活費產生爭執。爸爸認為媽媽照顧不周,媽媽則表示獨力扶養孩子經濟壓力大。然而,孩子們清楚表達了希望繼續與媽媽同住的意願。
法院裁定:法院審酌孩子們分居後一直與媽媽同住,生活狀況穩定且無不妥,加上孩子們的意願,裁定未成年子女暫時由媽媽擔任主要照顧者,爸爸則可依固定方式會面交往,並應按月支付扶養費。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在暫時處分階段,傾向於維持子女現有生活的穩定性,並尊重孩子的意願。
案例二:緊急介入,解決孩子危機
小明(16歲)的爸爸過世後,媽媽長期失聯,小明只能跟奶奶相依為命。由於媽媽失聯,小明在辦理爸爸遺產的拋棄繼承、申請學校補助、甚至就學手續上都遇到困難。奶奶雖然非常關愛小明,但法律上並無權力代為處理這些重要事務。
法院裁定:法院認定小明的權益(特別是受教權和財產權)面臨急迫且必要的處理需求,若不立即核發暫時處分,將嚴重影響小明的最佳利益。因此,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暫時由奶奶單獨行使,讓奶奶能合法地處理這些重要事務,確保小明的學業和生活不受阻礙。這個案例說明,當主要親權人因故失聯或無法履行職責,導致孩子權益受損且有急迫性時,法院會介入核發暫時處分,指定適當的關係人來照顧孩子。
實務操作建議:父母可以怎麼做?
- 明確本案請求:聲請暫時處分必須附隨於已受理的家事非訟本案事件(如離婚、酌定親權、改定親權等)。
- 證明急迫性與必要性:這是聲請成功的關鍵。您應具體說明若不立即核發暫時處分,將對未成年子女造成何種立即且難以回復的損害。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所有聲請理由及證據都應圍繞「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展開,強調聲請內容如何有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發展、生活穩定。
- 提供具體可行的方案:聲請的暫時處分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例如詳細列出會面交往的時間、地點、接送方式,或明確指出單獨決定事項的範圍。
- 準備充分證據:
- 基本資料:戶籍謄本、出生證明。
- 子女狀況證明:學校成績單、就醫紀錄、家長聯絡簿。
- 溝通紀錄:通訊軟體對話、錄音、錄影(證明對方阻撓探視或不履行親職義務)。
- 經濟狀況證明:薪資證明、財產清單(用於扶養費酌定)。
- 子女意願陳述:若子女已具備意思能力,可請其表達意願(通常透過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
風險提醒:程序費用負擔
一般而言,聲請暫時處分的程序費用會由聲請人負擔。但若您的聲請有理由,且有相對人,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的特別規定,親子非訟事件的程序費用最終可能會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父母之一方負擔。
結語
監護權暫時處分是台灣法律賦予父母的一項重要權利,旨在於家庭變故的過渡期,為孩子提供一道即時的保護網。了解這項機制,並在必要時善加運用,能有效避免孩子在父母爭議中成為無助的犧牲品。請記住,無論情況多麼複雜,孩子的最佳利益永遠是我們共同的首要考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監護權暫時處分」?
A: 監護權暫時處分是法院在正式判決監護權歸屬前,為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所做的臨時性安排。它能暫時決定孩子由誰照顧、如何會面交往、誰來處理就學就醫等緊急事務,避免孩子在訴訟期間權益受損。
Q: 我什麼時候可以聲請監護權暫時處分?
A: 您必須先向法院提出離婚、酌定親權或改定親權等本案訴訟,才能附帶聲請暫時處分。聲請時,您需要證明有急迫性與必要性,例如孩子的生活、教育、醫療等權益正受到立即且難以回復的損害。
Q: 法院在判斷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院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綜合考量多方因素: 子女的意願:特別是年滿七歲以上的孩子,其意見會被高度尊重。 父母的親職能力:誰更能提供穩定的照顧、教育和經濟支持。 子女與父母的依附關係:維持孩子現有生活狀況的穩定性。 友善父母原則:父母是否願意放下個人恩怨,共同為孩子著想。 是否有家庭暴力等不適任親權人的情況。
Q: 聲請暫時處分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 關鍵在於證明「急迫性」與「必要性」。您可以準備: 基本資料:戶籍謄本、出生證明。 子女狀況證明:學校成績單、就醫紀錄、家長聯絡簿。 溝通紀錄:與對方溝通無效的通訊軟體對話、錄音、錄影。 經濟能力證明:薪資單、財產清單(若涉及扶養費)。 子女意願陳述:若子女已具備意思能力,可請其表達意願(通常透過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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