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陰霾,為孩子爭取更好的未來:家暴後的監護權指南
身處家暴的陰影下,您可能每天都活在恐懼與不安之中。當您決定為自己和孩子勇敢站出來時,最擔心的莫過於孩子的未來,特別是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現在法律上稱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但為方便理解,本文仍以「監護權」稱之)。
別擔心,您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設計,始終將「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第一位。這篇文章將作為您的法律指引,協助您理解在面對家暴後,如何為孩子爭取一個安全、穩定的成長環境。
監護權的法律基礎:子女最佳利益是核心
在台灣,當父母離婚時,子女監護權的歸屬主要依循《民法》和《家事事件法》的規定。法院在處理監護權案件時,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代表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對孩子最有利的因素,而不是單純看父母哪一方的條件比較好。
以下兩條《民法》是您必須了解的基礎:
《民法》第1055條:監護權酌定、改定與變更之基礎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這條文告訴我們,監護權首先尊重父母協議,但如果協議對孩子不利,或父母無法達成協議,甚至監護方沒有善盡義務,法院都會介入,並以孩子的利益為最高考量來決定監護權。
《民法》第1055條之1:子女最佳利益審酌原則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條文列出了法院在判斷監護權時,會仔細評估的七大因素。對於家暴被害人而言,其中「父母的品行、健康情形」以及「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善意父母原則」)尤其關鍵。施暴者的暴力行為、情緒不穩、甚至對孩子進行離間,都會被法院列入考量。
法院如何判斷?兩個真實案例告訴您
法院在審理監護權案件時,會非常細膩地考量父母雙方的實際狀況,並非單一因素就能決定。以下我們將透過兩個匿名化的情境故事,讓您更了解法院的判斷邏輯:
案例一:經濟不穩定的主要照顧者,監護權會被改定嗎?
小雅長期以來是兩個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學,照顧他們的生活起居。然而,離婚後小雅的經濟狀況不佳,工作不穩定,居住環境也相對簡陋。她的前夫大明雖然過去對孩子關心較少,但有穩定的工作和房產,且父母願意協助照顧孩子。在爭奪監護權的過程中,大明也曾指出小雅有時會在孩子面前情緒失控、口出穢語。
法院綜合考量後,最終將兩個孩子的監護權判給了大明。法院認為,雖然小雅是主要照顧者,但她的經濟和居住環境不穩定,可能影響孩子的生活品質;而大明雖然過去參與較少,但能提供穩定的物質環境和家庭支持,且在品行方面,小雅的不當言行也對其親職能力造成負面影響。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您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法院仍會全面評估您的經濟能力、居住穩定性、家庭支持系統以及品行與教養態度。若您有經濟困難,應積極尋求社福資源或工作機會,並努力維持穩定的生活環境。同時,無論面對多大的壓力,都要避免在孩子面前失控或說出傷害對方的話語,這會影響法院對您親職能力的判斷。
案例二:施暴者的離間行為,會如何影響監護權?
林太太與陳先生離婚後,爭奪小學五年級兒子的監護權。陳先生過去曾對林太太施暴,離婚後,他不僅阻撓林太太與兒子會面,還多次在學校散布不實言論,聲稱林太太不適合照顧孩子,甚至在兒子面前說林太太「好可怕」,試圖離間母子關係。林太太則努力維持與兒子的關係,並提供孩子穩定的生活。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透過社工訪視報告和程序監理人的調查,明確指出陳先生的行為屬於惡意離間,嚴重妨礙了林太太行使親權,也傷害了孩子的心理健康。儘管陳先生也表達了照顧意願,但其不善意父母的行為,最終導致法院將兒子的監護權判給了林太太。法院特別強調,父母應鼓勵子女與未同住方保持良好互動,而非惡意詆毀或阻撓。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明確指出「善意父母原則」的重要性。如果施暴者有離間孩子、阻撓您與孩子會面等行為,這些都會成為法院判斷其不適任監護人的重要證據。請您務必將這些行為記錄下來(例如通訊紀錄、學校老師的證詞、孩子的陳述等),並向法院提出。法院會非常重視父母是否能以孩子的利益為優先,而非利用孩子來報復對方。
保護自己與孩子的實用建議
- 優先確保自身與孩子安全: 若仍有家暴風險,請立即尋求保護令,這不僅保護您的安全,也是法院評估監護權的重要考量。
- 詳細記錄家暴事實: 每次家暴的發生時間、地點、方式、傷害程度、是否有報警或驗傷,都請詳細記錄並保留證據。這些是證明施暴者不適任監護人的關鍵。
- 展現親職能力與穩定性: 盡力提供孩子穩定、安全的居住環境,積極參與孩子的學校生活、醫療照護。即使經濟能力有限,也要展現您為孩子努力的決心。
- 避免離間行為: 即使對方是施暴者,也請盡量避免在孩子面前批評或詆毀對方。這會讓法院認為您是「善意父母」,以孩子利益為重。
- 配合專業調查: 法院會指派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請您誠實、理性地表達您的狀況和對孩子的關愛,並提供所有相關資料。
- 尊重孩子意願: 對於有一定識別能力的孩子,法院會聽取他們的意見。請鼓勵孩子表達真實想法,但避免誘導或施壓。
結論:您有權為孩子爭取更好的未來
面對家暴和監護權的挑戰,這是一場艱辛的戰役,但您絕非孤軍奮戰。台灣的法律和社會資源都支持您為孩子爭取一個沒有暴力的未來。請您勇敢地站出來,收集證據,展現您對孩子的愛與保護能力。相信透過法律的協助,您一定能為孩子開啟一個全新的、充滿希望的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暴事實會直接影響監護權的判斷嗎?
A: 是的,家暴事實對監護權的判斷有非常大的影響。《民法》第1055條之1第3款明確指出,法院會審酌父母的「品行」。施暴行為嚴重違反了父母應保護教養子女的義務,且可能對子女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法院會將家暴紀錄(如保護令、驗傷單、報案紀錄、社工評估報告等)作為判斷施暴者不適任監護人的重要依據。即便家暴不是直接針對子女,但若發生在子女面前,或對子女的成長環境造成影響,也會被法院嚴肅看待。
Q: 如果我沒有穩定的經濟能力,還能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嗎?
A: 經濟能力是法院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第3款「父母之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的因素之一,但它並非唯一的決定性因素。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面向,包括您對孩子的照顧意願與能力、孩子與您的情感連結、您的品行、居住環境的穩定性,以及是否有其他家庭成員(如父母)可以提供協助。如果您目前經濟不穩定,可以積極尋求社福資源、職業培訓,或證明您有穩定的工作計畫,並強調您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且能提供孩子足夠的情感支持和照顧。法院更重視的是您能否為孩子提供一個穩定且充滿愛的成長環境。
Q: 對方威脅我,說要搶走孩子或不讓我見孩子,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務必將對方的威脅言論(無論是口頭、訊息、錄音)記錄下來,這可能是對方違反「善意父母原則」的證據。其次,若您擔心孩子安全,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在監護權裁定前,先命令對方不得阻撓您與孩子會面,或暫時由您照顧孩子。如果對方有家暴行為,您可以聲請保護令,其中可包含禁止對方對您或孩子實施暴力、騷擾、接觸等,甚至命令對方遠離住居所或學校等,以確保您和孩子的安全。這些法律行動都能有效遏止對方的威脅行為。
Q: 孩子如果表達不願意跟施暴者見面,法院會聽從孩子的意願嗎?
A: 法院會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8條及《民法》第1055條之1第2款,考量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對於有一定識別能力(通常是學齡以上)的子女,法院會給予他們表達意見的機會,並尊重其意願。然而,法院也會判斷孩子的意願是否真實、是否受到一方的誘導或壓力、以及該意願是否符合孩子的長遠最佳利益。如果孩子是因為施暴者的行為而產生恐懼或排斥,法院會將此納入考量,並可能限制或調整會面交往的方式(例如在社工陪同下進行),甚至暫停會面。重要的是,您應鼓勵孩子真實表達,但避免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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