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脫家暴陰影,為孩子爭取更好的未來:監護權判斷的關鍵
當家庭暴力發生,身為被害人的您,最擔心的往往是孩子的安全與未來。面對離婚或分居,孩子的監護權(法律上稱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該歸誰?法院會怎麼判斷?這些疑問可能讓您感到焦慮與無助。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處境,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了解台灣法律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的核心原則:「子女最佳利益」,並提供實用的應對建議。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法院如何判斷?
在台灣,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案件,法院都會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最高指導原則。這不是一個模糊的概念,而是指法院會全面考量孩子的身心發展、教育、生活環境和情感連結,確保孩子獲得最有利的安排。
《民法》第1055條之1,是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最重要的依據,它列舉了七項必須審酌的具體事項: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簡單來說,法院會綜合評估:孩子的狀況(年齡、健康、意願)、父母的條件(品行、健康、經濟能力,家暴紀錄會是重大考量)、父母的態度(是否願意保護教養、是否阻礙孩子與另一方會面)、以及孩子與主要照顧者的情感連結等。
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條也明確指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這代表任何跟孩子有關的事務,孩子的最佳利益都是第一順位,而且孩子的意見也應被尊重。
保障孩子權益的法律依據
- 《民法》第1055條:這是離婚後親權歸屬的總則性規定。它說明夫妻可協議監護權,但若協議對孩子不利,或一方未善盡保護教養義務,法院可依職權酌定或改定。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代表即使您曾與對方協議監護權,若後來發現協議對孩子不利,您仍可請求法院改定。
-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這條文確保孩子在訴訟中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這表示法院會尊重孩子的「程序主體性」,讓有識別能力的孩子有機會說出自己的想法,並可能請心理專業人士協助評估。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這條規定對家暴被害人非常重要,它明確指出:若有家庭暴力情事,法院會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親權,對孩子是不利的。 這大大提升了被害人爭取親權的機會。
真實案例故事:法院如何保護孩子?
以下兩個案例,改編自法院的實際判決,幫助您更具體理解「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斷:
案例一:長期不當教養,施暴者喪失親權
小雅的先生長期對孩子不當體罰、辱罵,甚至忽視孩子的健康衛生和學業。小雅與先生離婚後,爭取四個孩子的監護權。法院審理時,參考社工調查報告,發現小雅與孩子感情親密,能提供穩定環境;而先生過去的不當行為已讓孩子們身心受創,孩子們也明確表示想跟小雅住。最終,法院裁定由小雅單獨行使四個孩子的監護權。
律點通提醒:法院非常重視父母的品行與教養態度。若一方有不當教養行為,將被認定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可能因此喪失親權。
案例二:孩子的心聲,法院會認真聽
小芬的先生聲請法院改定他與七歲兒子小明的會面交往方式。但小明因為過去經歷,有情緒困擾,正在接受心理諮商。原先法院在裁定前,沒有給小明機會表達意願。後來最高法院認為,小明已七歲,有能力表達想法,且有心理諮商紀錄,法院應讓小明有機會說出感受和意願,並考量其心理健康,才能做出最符合小明利益的決定。
律點通提醒:法院對「子女意願」和「心理健康」日益重視。對於有識別能力的子女,法院必須給予表達意見的機會,並審慎考量其心理狀況。
我能怎麼做?給家暴被害人的實用建議
- 完整記錄與證據蒐集:
- 家暴證據:驗傷單、報案紀錄、保護令、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證明對方不適任親權人。
- 親職能力證明:您照顧孩子的照片、學校聯絡簿、老師評語、醫療紀錄、您與孩子互動的證明,以及您為孩子規劃的未來生活與教育計畫。
- 經濟狀況:工作證明、收入證明等,證明您有能力提供孩子穩定的生活。
- 展現積極的親職意願與能力:
- 持續參與孩子的學校活動、醫療照顧、日常起居。
- 向法院提出具體可行的照顧計畫。
- 配合社工訪視與家事調查:
- 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報告對法院判決影響重大。務必誠實、完整地呈現您與孩子的狀況及照顧計畫。
- 保護孩子,避免衝突:
- 即使與施暴者關係惡劣,也請盡量避免在孩子面前批評對方,更不可利用孩子作為籌碼。這會讓法院認為您不符合「善意父母原則」。
結論
面對家暴的傷痛,又要為孩子的未來奮鬥,這是一條艱辛的路。但請您相信,法律會站在孩子最佳利益的一方。透過了解相關法條、準備充分的證據,並展現您保護孩子的決心,您絕對有機會為孩子爭取到一個更安全、更健康的成長環境。請您勇敢為自己和孩子站出來,律點通與您同在。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暴行為對監護權的判斷有什麼影響?
A: 若有家庭暴力情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會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親權對孩子是不利的。這表示家暴行為會嚴重影響施暴者取得親權的機會,大大提升家暴被害人爭取監護權的有利性。您應盡可能提供相關家暴證據,如驗傷單、報案紀錄、保護令等。
Q: 如果我沒有穩定工作或經濟能力較差,還能爭取到監護權嗎?
A: 經濟能力並非法院判斷監護權的唯一或絕對因素。法院會綜合審酌所有情況,包括您是否能提供孩子穩定的生活環境、良好的教養、情感連結以及身心發展所需。您可以透過親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或展現積極尋找工作的意願來證明您能照顧好孩子,同時法院也會命對方支付扶養費,減輕您的經濟負擔。
Q: 孩子不願意與施暴者會面,法院會怎麼處理?
A: 法院會尊重孩子的意願,特別是對於有一定識別能力(通常7歲以上)的孩子。若孩子因過去的家暴經驗而有恐懼或排斥,法院會透過社工、家事調查官或心理專業人士評估孩子真實意願及其心理狀況,並可能調整會面交往的方式、期間,甚至暫停會面,以確保孩子的最佳利益和身心安全。您應協助孩子表達真實感受,但避免強迫或引導。
Q: 社工或家事調查官訪視時,我該注意什麼?
A: 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報告對法院判決影響重大。您應誠實、完整地呈現您與孩子的日常生活狀況、親子互動、您的親職能力與意願,以及您為孩子規劃的未來生活與教育計畫。同時,您也可以向他們表達對孩子安全的擔憂,並提供所有家暴相關證據。保持冷靜、理性,展現您對孩子的愛與保護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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