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財產怎麼分?保障您的權益,不再獨自面對!
當家庭的溫暖被暴力撕裂,走上離婚之路已是萬般不捨,更別說還要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尤其是「財產分配」這塊,往往讓被害人家屬感到茫然無助。律點通深知您此刻的煎熬與困惑,這篇文章將以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為您解析在台灣家暴離婚案件中,您應有的權利以及如何保障您的財產,讓您不再獨自面對。
離婚的法律依據:家暴是重大事由
首先,讓我們了解家暴行為在法律上是如何被認定為離婚的理由。當一方對另一方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達到難以忍受、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程度時,就可以依據《民法》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這條文指的是,只要對方對您有毆打、辱罵、恐嚇、經濟控制等家庭暴力行為,導致您無法忍受繼續共同生活,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即使家暴情節未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的嚴重程度,但已嚴重破壞婚姻基礎,使婚姻難以維繫,也可以依據同條第2項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離婚。
精神賠償:彌補心靈的創傷
除了離婚,家暴受害人還可以向施暴方請求損害賠償,這包含財產上的損失(如醫療費)以及非財產上的損失(也就是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056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民法》第1056條第2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這表示,如果離婚是因對方的過失(例如家暴)所導致,您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您因此遭受的痛苦。即使您對婚姻破裂也有部分過失,法院仍會審酌雙方過失程度,可能酌減賠償金額,而非絕對無法請求。此外,家暴行為本身也可能構成對您身體、健康等權利的侵害,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精神慰撫金)獨立請求賠償,這與離婚損害賠償是分開的。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爭取您應得的權益
這是許多被害人家屬最關心的部分。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當離婚時,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果有剩餘,差額會原則上「平均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簡單來說,就是把你們婚後努力賺來的錢和累積的財產,扣掉婚後借的錢,如果一方比較多,就要把多出來的一半給另一方。但繼承來的、別人贈與的財產,以及您得到的慰撫金,都不算在內。
分配額的調整:家暴行為可能影響分配比例
雖然原則是平均分配,但法律也考量到特殊情況: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這條文很重要!如果施暴方對婚姻生活毫無貢獻或協力(例如長期不工作、浪費成習),甚至家暴行為嚴重到影響他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就有權力調整或免除施暴方的分配額。這意味著,施暴方可能無法分到一半的財產,甚至分到的會更少。
財產計算的基準時點:
請注意,在判決離婚的案件中,剩餘財產的價值計算基準日是起訴時。所以,在您提出離婚訴訟前,盡可能掌握對方財產現況非常重要。
實務案例分享:家暴與財產分配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更具體地了解法院如何判決:
案例一:家暴導致離婚,仍維持平均分配原則
陳太太長期遭受先生的身體暴力與精神虐待,不堪忍受後離家,並向法院訴請離婚、要求精神賠償及剩餘財產分配。法院審理後,認定先生的家暴行為確實造成婚姻破裂,判准離婚,並判決先生應賠償陳太太新台幣15萬元精神慰撫金。在財產分配上,法院計算了雙方婚後財產差額,最終判決先生應給付陳太太數百萬元,維持了平均分配的原則。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家暴雖然會讓施暴方負擔精神賠償,但在剩餘財產分配上,如果受害方對婚姻仍有貢獻(例如照顧子女、處理家務),法院通常仍會傾向維持平均分配,除非有其他顯失公平的情形。
案例二:家暴且貢獻度低,分配額被酌減
王小姐長期遭受林先生的辱罵與摔砸物品,林先生也未正常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王小姐訴請離婚,林先生則反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法院認定林先生長期家暴且未盡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對家庭貢獻度不高,因此在剩餘財產分配上,酌減了林先生的分配額為十分之一。原本他可以分到一半的財產,最終卻只分到了一小部分。
這個案例非常重要,它顯示當家暴行為伴隨著施暴方對家庭經濟或勞務的顯著不協力時,法院確實可能運用《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的權力,調整施暴方的分配比例,以維護公平。
保護您的權益:實用操作建議
- 證據保全: 這是最重要的!遭受家暴時,請務必立即報警、驗傷並取得驗傷單、診斷證明書。同時,保留所有能證明家暴的證據,如保護令、錄音錄影、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這些都是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關鍵。
- 財產清查: 盡早清查夫妻雙方婚後財產狀況,包括不動產、存款、股票、基金、保險、車輛等,並收集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權狀、對帳單)。同時,也要釐清婚後債務。
- 留意惡意脫產: 如果懷疑對方可能為了減少您的分配額,在離婚前五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請務必收集證據,以便主張將這些財產追加計算。
- 人身安全優先: 在處理法律事務的同時,請務必將自身及子女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必要時,請聲請保護令,尋求社福機構的協助。
結語
面對家暴離婚的挑戰,您不是孤單一人。了解自己的法律權利,積極收集證據,是保障您和子女未來的重要一步。雖然過程可能艱辛,但請相信法律會為您帶來公道。勇敢地為自己和家人爭取應得的權益,重建一個安全、有尊嚴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家暴的證據有哪些?哪些最有效?
A: 家暴的證據非常多元,最有效且直接的包括:驗傷單、診斷證明書(證明身體傷害)、保護令(法院已認定家暴事實)、報案紀錄。此外,錄音錄影、施暴者傳送的恐嚇或辱罵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目擊證人證詞、社工訪視紀錄等,也都是非常有力的證據。建議盡可能多方收集,越完整越好。
Q: 如果我的配偶沒有固定工作,財產都是我賺的,離婚時他還能分走一半嗎?
A: 原則上,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即使主要由一方賺取,在法定財產制下仍屬於夫妻共同努力的成果,離婚時通常會平均分配。但如果您的配偶長期不工作、對家庭生活毫無貢獻或協力,甚至有浪費成習、惡意遺棄等情況,且結合其家暴行為,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酌減或免除其分配額。這需要您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其對家庭貢獻度極低。
Q: 我擔心對方會惡意脫產,該怎麼辦?
A: 若您擔心對方會惡意脫產,可考慮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是一種保全程序,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暫時查封對方的財產,避免對方在判決確定前將財產轉移或隱匿。但聲請假扣押通常需要提供一筆擔保金給法院。此外,若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惡意處分婚後財產的行為,您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3主張將這些財產「追加計算」入其剩餘財產。
Q: 除了財產分配,我還能向施暴方要求什麼?
A: 除了剩餘財產分配,您還可以向施暴方請求「損害賠償」。這包含因家暴行為所造成的醫療費用、收入損失等「財產上損害」,以及因精神痛苦、名譽受損等造成的「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這些請求可以依據《民法》第1056條(離婚損害賠償)或第184條、第195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來提出,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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