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另一半是外國人,如果有一天我們離婚了,財產該怎麼分?是不是要看他國家的法律?我在台灣的房子,會不會被分走?」這些問題,是不是也常常盤旋在您的心頭呢?跨國婚姻的財產分配,確實比一般婚姻來得複雜,因為它不只牽涉到夫妻財產制度,更要考量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適用問題。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要為您拆解跨國婚姻財產分配的法律眉角,讓您對自己的權益有更清楚的掌握。
跨國婚姻財產分配,先搞懂「準據法」!
處理跨國婚姻的財產分配,首先要釐清的,就是「到底要適用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這在法律上稱為「準據法」。台灣的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範,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一般跨國婚姻(台灣與外國)
如果您是與外國籍配偶結婚,那麼財產分配的準據法,會依循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決定。
- 優先尊重您的書面約定: 夫妻雙方如果曾以書面約定適用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作為夫妻財產制,那麼就依您的約定。
- 若無約定,則依序適用:
- 夫妻共同的本國法。
- 若無共同本國法,則適用夫妻共同的住所地法。
- 若以上皆無,則適用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密切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不動產(例如房子、土地),如果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有特別規定,則會優先適用該地的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兩岸婚姻(台灣與大陸地區)
如果您是與大陸地區配偶結婚,由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財產分配會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特別規定。
其核心精神是「屬地主義」:
- 在大陸地區的財產,適用大陸地區的法律。
- 在台灣地區的財產,適用台灣地區的法律。
這點非常重要!即使您在大陸地區已經離婚並分配了財產,您在台灣的財產,仍然可以依台灣的法律向台灣法院請求分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台灣《民法》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旦確定應適用台灣法律,那麼最核心的財產分配機制,就是《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夫妻各自在婚後累積的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雙方可以請求將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
什麼財產算入分配?什麼不算?
- 算入: 夫妻各自在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後所負債務後的餘額。
- 不算入:
- 婚前財產: 婚姻關係開始前就有的財產。
- 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 例如繼承遺產,或來自他人贈與的財產。
- 慰撫金: 因精神痛苦所獲得的賠償。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如果對方惡意脫產怎麼辦?
法律也考慮到有人可能為了減少分配,而在離婚前偷偷轉移財產。如果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為了減少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的行為,這些財產仍然會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來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3有相關規定,您需要蒐集證據證明對方有「減少他方分配之意思」。
分配不公平可以調整嗎?
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如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依據雙方對婚姻的貢獻、家務勞動、子女照顧、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經濟能力等因素,來調整或免除分配額。這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有明確規範。
實務案例:讓法律不再遙遠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這些法律如何運作,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大陸離婚後,台灣財產還能分嗎?(兩岸婚姻)
張先生與李小姐在大陸結婚,後來在大陸法院判決離婚,也處理了在大陸的財產分配。但李小姐認為,張先生在台灣還有一些婚後財產沒有被分配到,於是向台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配張先生在台灣的剩餘財產。
結果: 台灣的最高法院認為,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大陸的財產和台灣的財產應該分別適用兩地的法律。大陸法院的判決只處理了大陸的財產,並沒有處理台灣的財產。因此,李小姐在台灣法院針對台灣財產提出的訴訟,並不算重複起訴,台灣法院有權依台灣法律審理並分配這些在台灣的財產。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對於兩岸婚姻,即使您已經在大陸離婚並分配了財產,您在台灣的財產權益仍然可以獨立在台灣法院主張,不受大陸判決的拘束。
案例二:台灣與日本配偶的財產怎麼分?(一般跨國婚姻)
陳小姐是台灣人,她的配偶是日本人,兩人婚後長期在台灣居住,也未曾約定夫妻財產制。後來兩人協議離婚,但對於財產分配有爭議。日本籍配偶向台灣法院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結果: 台灣法院認定,雖然兩人國籍不同,但婚後共同住所地都在台灣,且沒有共同本國法,因此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本案應適用台灣的法律來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法院也確實依台灣《民法》的規定,計算並判決了剩餘財產的分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是不同國籍的配偶,只要共同住所地在台灣,台灣法院通常就有管轄權,並會依台灣法律來處理您的財產分配問題。
掌握您的權益:實用建議
- 區分婚前婚後: 務必清楚區分哪些是您婚前就有的財產,哪些是婚後才累積的。這對剩餘財產分配非常關鍵。
- 保留證據: 關於財產的證明(銀行對帳單、不動產權狀、股票交易紀錄、繼承或贈與證明等)以及債務證明,都請妥善保存。
- 注意時效: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自您知悉有差額時起算2年,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5年。請務必把握時間,及時主張權利。
- 積極調查: 如果您不清楚配偶的財產狀況,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或者透過專業管道協助釐清。
結論
跨國婚姻的財產分配雖然看似複雜,但台灣的法律提供了明確的指引,特別是針對兩岸婚姻,更確立了「屬地主義」的原則,保障您在台灣的財產權益。理解這些法律原則,並提早準備相關資料,將能幫助您在面對未來變數時,更有底氣地維護自身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我的婚姻有約定嗎?
A: 法定財產制是台灣《民法》預設的夫妻財產制度。如果夫妻在結婚時沒有特別以書面契約約定其他財產制(例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那麼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這種制度下,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婚後增加的財產會進行差額分配。
Q: 剩餘財產差額是怎麼計算的?所有財產都會被算進去嗎?
A: 剩餘財產差額的計算方式是: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總額,扣除「婚後所負債務」後的餘額。然後,雙方餘額的差額會平均分配。但有三種財產不會算入分配:一是您「婚前」就有的財產,二是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例如他人贈與)的財產,三是「慰撫金」。這些財產因為與夫妻共同努力無關,所以不列入分配範圍。
Q: 如果我發現配偶在離婚前偷偷轉移財產,該怎麼辦?
A: 台灣《民法》有「追加計算」的規定。如果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減少他方應得的分配額而處分婚後財產,這些財產仍然會被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來計算。您需要蒐集證據,證明對方有惡意處分財產的行為,例如異常的匯款、贈與或賤價出售等,並證明其主觀上是為了減少您的分配額。
Q: 我和大陸配偶在大陸離婚了,台灣的財產還能要求分配嗎?
A: 可以的。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屬地主義」原則,大陸地區的財產適用大陸法律,而台灣地區的財產則適用台灣法律。即使您已經在大陸法院離婚並分配了大陸地區的財產,您仍然可以就其在台灣地區的財產,向台灣法院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請求依台灣法律進行分配。
Q: 如果我覺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對我不公平,法院會怎麼處理?
A: 雖然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如果平均分配會導致「顯失公平」,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整或甚至免除分配額。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您對婚姻的貢獻(包括家務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財產取得的時間和方式、雙方的經濟能力,以及是否有不當浪費財產的行為等。您需要提供具體事證來支持您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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