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國離婚不迷茫:台灣法院怎麼看您的涉外婚姻?

跨國離婚不迷茫:台灣法院怎麼看您的涉外婚姻?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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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配偶是外國人,我們在台灣結婚,但現在想離婚,該怎麼辦?」 「我們在國外已經離婚了,台灣會承認嗎?」 「孩子有雙重國籍,親權要怎麼決定?」

這些問題,是不是也困擾著您呢?隨著跨國婚姻越來越普遍,當婚姻走向終點時,涉外離婚的法律程序往往比一般離婚更加複雜。它不僅牽涉到不同國家的法律適用,更可能影響到您在台灣的權益。

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解析台灣法律在處理跨國離婚案件時的關鍵原則、法條依據,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更容易理解,讓您在面對這條法律之路時,不再感到迷茫。

台灣法院有管轄權嗎?——國際審判管轄權

在台灣提起離婚訴訟,首先要確認的是,台灣的法院有沒有審理您案件的權力,這就是所謂的「國際審判管轄權」。

《家事事件法》第53條明確規定了幾種情況:

《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三、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四、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只要夫妻其中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台灣法院原則上就有管轄權。即使雙方都不是台灣人,但如果在台灣有住所或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或是其中一方在台灣有經常居住一年以上,台灣法院也可能取得管轄權。

然而,法律也考量到現實狀況,引入了「不便利法庭原則」:

《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2項:「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這表示,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但如果讓被告來台灣打官司會造成「顯著不便」(例如:長期居住國外、子女在外國且有禁令等),台灣法院仍可能判決沒有管轄權。法院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來決定在哪裡審理對雙方和子女最公平。

離婚要適用哪國法律?——準據法

確定台灣法院有管轄權後,下一個問題是:離婚的實體條件(例如離婚事由、財產分配、子女親權等)要依照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來判斷呢?這就是「準據法」的問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了順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優先適用「共同本國法」 :如果夫妻雙方都有中華民國國籍,通常就會適用台灣的法律。
  • 其次是「共同住所地法」 :如果沒有共同國籍,就看夫妻共同居住時間最長、生活重心在哪個國家,就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 最後是「與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如果連共同住所地都沒有,法院會判斷哪個國家與您的婚姻關係最密切,例如子女的主要生活地、主要財產所在地等。

外國離婚判決在台灣有效嗎?——判決承認

有些夫妻可能已經在國外辦理了離婚,那麼這份外國的離婚判決,在台灣會被承認嗎?《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了台灣法院不承認外國判決的四種例外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白話來說,只要外國判決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台灣原則上就會承認它的效力。其中,第三款「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非指外國法律與台灣法律不同就不承認。例如,有些國家採「破綻主義」(只要婚姻破裂就可離婚,不論過錯),與台灣的「有責主義」(需有特定離婚事由或重大過失)不同,這並不當然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第四款「相互承認」也不一定要有正式條約,只要該國法院有承認台灣判決的先例,或可預期未來會承認,即可被認定。

跨國子女的親權怎麼辦?——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當離婚涉及未成年子女時,無論在哪個國家打官司,法院都會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放在最優先考量。台灣《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1條明確指出,法院會審酌子女的年齡、意願、父母的經濟能力、品行、照顧意願、親子關係等,來決定親權歸屬、會面交往方式及扶養費。

對於有雙重國籍的子女,親權問題可能更複雜:

  • 跨境會面交往:如果父母分居兩地,子女的探視可能涉及頻繁的國際移動,法院會考量其安全性、學業影響,甚至可能要求出境需經雙方同意。
  • 護照與出入境:若一方持有子女的另一國籍護照,可能未經同意將子女帶離台灣。法院在判決時會特別注意這點,並可能函請管制單位註記。

實際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怎麼運作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這些法律原則如何應用,我們來看兩個真實的案例情境:

案例一:我人在台灣,但配偶在國外提起離婚,台灣法院會受理我的訴訟嗎?

陳先生是台灣人,他的太太是英國人。兩人婚後主要在大陸上海生活。後來,太太帶著他們有台英雙重國籍的孩子回到英國居住,並在英國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陳先生則在台灣提起了離婚訴訟。

台灣法院審理後認為:

儘管陳先生的太太是中華民國國民,符合台灣法院審理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條件,但法院考量到:

  1. 他們夫妻婚後主要生活在上海,離婚原因也發生在國外。
  2. 太太已經在英國提起訴訟,並且英國法院已經發出了禁止孩子離開英國的命令。
  3. 如果要求太太回到台灣應訴,會導致她與孩子分離,孩子也可能無人照顧,對她造成極大的不便。

因此,台灣法院最終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2項的「不便利法庭原則」,裁定台灣法院對陳先生的離婚訴訟沒有國際審判管轄權,駁回了他的訴訟。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即使您的配偶是台灣人,台灣法院原則上有管轄權,但如果對方能證明在台灣應訴會造成「顯著不便」,台灣法院仍可能不予受理。法院會綜合考量實際情況,以避免對當事人造成不合理的負擔。

案例二:我在國外離婚了,台灣會承認嗎?——不同離婚制度的承認

王先生和李小姐都是澳洲公民,他們在台灣結婚後,就到澳洲定居。後來,王先生在澳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獲得了離婚判決。但李小姐認為,澳洲法律採用的「破綻主義」(只要婚姻破裂即可離婚,不論是誰的過錯),與台灣的「有責主義」(需要有特定過錯才能離婚)不同,所以澳洲的離婚判決在台灣不應該有效。

台灣法院審理後認為:

  1. 澳洲法院對這起離婚案件有管轄權。
  2. 李小姐雖然沒有直接在澳洲反對離婚,但她也在澳洲法院的同一個案件中提起了夫妻財產分配的訴訟,這表示她已經參與了澳洲的訴訟程序。
  3. 澳洲法律採用的「破綻主義」離婚原則,雖然與台灣法律不同,但這並不代表它就違反了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台灣法院對此採取較為嚴格的解釋,認為立法主義的差異本身不構成違反公共秩序。

因此,台灣法院最終認定,澳洲的離婚判決在台灣是有效的。既然婚姻關係已經解除,李小姐在台灣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的訴訟也就沒有意義了。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即使其採用的離婚原則與台灣不同,台灣法院通常也會予以承認,前提是該判決不違反台灣的法律基本原則(如公共秩序)且符合其他承認要件。如果您已在國外取得離婚判決,應了解其在台灣被承認的可能性。

給您的實用建議:跨國離婚不迷茫

面對跨國離婚,準備充分是關鍵。以下是一些實用建議:

  • 確認管轄權:在台灣提起訴訟前,先確認台灣法院是否具有審理您案件的權力。如果配偶長期在國外,要特別留意「不便利法庭原則」可能帶來的影響。
  • 釐清適用法律:了解您的離婚案件將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這會直接影響離婚的條件、財產分配及子女親權的判斷標準。
  • 外國判決的承認:如果您已在國外離婚,務必確認該外國判決是否符合台灣《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承認要件,才能在台灣產生法律效力並辦理相關登記。
  • 子女權益為重:在處理子女親權、會面交往和扶養費等問題時,請務必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並準備充足證據證明您能提供良好的照顧。特別留意雙重國籍子女跨境移動的複雜性。
  • 避免平行訴訟:盡量避免在不同國家同時提起離婚訴訟,這可能導致管轄權衝突和判決不一的困擾。

跨國離婚的法律程序確實比一般離婚複雜,但只要您了解相關法律原則,並做好充分準備,就能更有信心地面對挑戰,為自己和家人爭取最佳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和外國配偶在國外結婚,但現在想在台灣離婚,台灣法院會受理嗎?

A: 台灣法院會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3條判斷國際審判管轄權。只要夫妻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或夫妻雙方雖非中華民國國民但在台灣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或一方有經常居所,台灣法院原則上就有管轄權。但若被告在台灣應訴顯有不便,法院仍可能不予受理。

Q: 如果我的配偶不願意離婚,而且他/她不是台灣人,我該怎麼辦?

A: 無論配偶是否為台灣人,只要符合台灣《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離婚事由(如重婚、惡意遺棄、重大不治之病等),或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您都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依據準據法(通常是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或最切地法)來審理。

Q: 我的孩子有雙重國籍,離婚後親權會怎麼判?我能帶孩子出國嗎?

A: 台灣法院在酌定親權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最高指導,審酌父母經濟能力、品行、子女意願等。對於雙重國籍子女,法院會特別考量跨境會面交往的便利性與安全性。若要帶孩子出國,通常需要取得另一方親權人的同意,法院也可能在判決中要求此項,甚至函請入出境管制單位註記,以避免單方帶離子女。

Q: 我在國外已經取得離婚判決了,在台灣還需要做什麼嗎?

A: 若您已在國外取得離婚判決,要讓其在台灣發生效力,需要向台灣法院聲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法院會審查該判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所列的不承認情形(如外國法院無管轄權、未合法送達、違反台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無相互承認等)。若獲承認,您才能持該判決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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