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財產分配全攻略:保障您的婚後權益與計算方式

離婚財產分配全攻略:保障您的婚後權益與計算方式

律點通
2025-07-06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分配離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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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婚後財產,該如何公平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全攻略

婚姻走到盡頭,財產權益別忽略!

當婚姻關係畫下句點,除了情感上的調適,『財產』的分配往往是現實中最棘手的一環。您可能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也或許對如何計算、如何爭取感到迷茫。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民法》中至關重要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幫助您釐清權利、掌握關鍵,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應有的保障。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項權利主要適用於「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民法》第1005條規定,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如分別財產制),就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一方過世而消滅時,這項權利就啟動了,目的是將夫妻在婚姻期間共同累積的「婚後財產」進行公平清算。

核心原則:婚後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是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就應該平均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白話解釋: 您的婚後財產減去婚後債務,再與配偶的計算結果比較,多的那一方要將差額的一半分給少的那一方。但有三種財產是「不用」列入計算的:因繼承取得、其他無償取得(如贈與)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這些財產因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努力的成果,所以不列入分配範圍。

您的財產價值,以哪個時間點為準?

財產的價值會隨著時間變動,所以確定計算時點非常重要。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白話解釋: 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協議離婚生效日、配偶死亡日)的財產價值來計算。但若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則以您「提起離婚訴訟時」的財產價值為準。

防脫產條款:避免財產被惡意轉移

為了避免一方惡意脫產,《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如果您的配偶在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讓您少分錢而偷偷轉移、變賣婚後財產,這些財產會被「追加」回來計算,而且是以「處分當時」的價值來算,避免對方規避分配責任。

關鍵時效: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一旦超過時間,您的權利可能就無法主張了。

《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白話解釋: 您必須在「知道配偶財產比您多」的時候開始算起,在兩年內提出請求;或者,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配偶過世)開始算起,五年內提出請求。兩者以時間較早屆滿者為準。實務上,「知道有差額」不代表您必須知道具體數字,只要客觀上您已察覺對方財產多於您,時效就可能開始起算了。

案例故事:警惕!時效與訴訟的陷阱

案例一:撤回訴訟,時效可能白中斷!

陳太太於2020年12月協議離婚,當時她已透過法院資料得知先生財產遠多於她。她於2022年12月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但後來因故於2023年8月撤回。沒想到,當她於2022年12月再次提起訴訟時,法院卻告訴她:「您的請求權已經過期了!」

律點通解析: 陳太太在2020年12月離婚時,就已「知悉」先生財產較多,兩年時效應從那時起算,於2022年12月9日屆滿。雖然她曾提起訴訟(前案),可以中斷時效,但因撤回訴訟,依《民法》規定,中斷效果會被「視為不發生」。當她再次提告時,時效早已過期,因此法院駁回請求。訴訟撤回的後果嚴重,務必謹慎!

案例二:財產形式變動,不影響時效起算!

王先生與前妻於2017年6月協議離婚。他知道前妻名下有棟婚後不動產,但想等房子賣掉變現再說。直到2019年該不動產被拍賣,前妻也拿到款項。王先生這才在2020年3月提告,認為時效應從前妻拿到錢時才算。但法院卻說:「您在離婚時就知道那棟房子存在了,即使它後來變成了錢,時效還是從離婚時就開始算了!」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說明,時效起算點是基於您對「剩餘財產差額」的知悉,而非特定財產形式的變動或具體數額的確定。只要已知悉對方財產較多,即使財產還沒變現,時效就開始計算了。拖延可能導致權益喪失!

實務操作指引: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步驟

  1. 確認財產制與關係消滅時點: 大多數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或一方死亡是計算財產範圍與價值的基準時點。
  2. 全面清查與估價: 務必清查夫妻雙方所有婚後財產及婚後債務,並記得排除繼承、無償取得及慰撫金。財產價值以關係消滅時為準。
  3. 掌握請求權時效: 嚴格遵守2年/5年的時效限制。一旦知悉對方財產多於自己,即使不知具體數額,時效即開始起算。
  4. 證據保全與舉證責任: 收集對方及自身財產的相關證明文件(如不動產謄本、銀行存摺、所得清單等)。若要主張酌減或免除,需舉證對方對婚姻無貢獻。
  5. 一次性請求: 建議一次性請求全部剩餘財產差額,避免因一部請求而導致未請求部分罹於時效。

結論:主動出擊,守護您的財產權益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律賦予您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保障自身財產權益的重要工具。了解其核心原則、計算方式、時效限制及實務操作,是您成功爭取權益的關鍵。請務必保持警覺,及早行動,透過周全的準備與正確的策略,為自己爭取應得的公平分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樣的財產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

A: 根據《民法》規定,主要是「婚後財產」,也就是您和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的財產,包括動產(如存款、股票、基金、汽車等)和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然而,有三種財產會被排除在外:一是因「繼承」而來的財產;二是因「無償取得」(如父母贈與)的財產;三是「慰撫金」(精神賠償)。這些財產因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努力的成果,所以不列入分配。

Q: 如果我擔心配偶在離婚前惡意脫產,我該怎麼辦?

A: 《民法》第1030條之3有特別規定,若配偶為了減少您的分配額,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了婚後財產(例如贈與給第三人、低價出售等),這些財產會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來進行分配。但如果是為了履行道德義務所為的合理贈與,則不在此限。如果您有此疑慮,應盡快收集相關證據,例如財產處分時間、受讓人、對價等,並在訴訟中提出主張。

Q: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調整或免除平均分配的原則?

A: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如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夫妻在婚姻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的整體貢獻、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取得的時間點,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等。例如,若一方長期不工作、浪費成習或對家庭毫無貢獻,法院就可能酌減其分配額。但這需要提出充分證據來證明。

Q: 我沒有外出工作,都在家照顧家庭和小孩,這對財產分配有影響嗎?

A: 絕對有影響!台灣法律明確肯定家務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對家庭的貢獻,視為對婚姻生活及財產累積的「協力」。這正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立法的重要精神之一,旨在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因此,即使您沒有在外賺取收入,您對家庭的付出在法律上是被認可的,並會納入法院考量是否調整分配額的因素中,保障您的權益。

Q: 如果我的配偶不幸過世,我還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嗎?

A: 可以的。配偶一方死亡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其中一種情況。依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雖然該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若您在配偶生前已依契約承諾(例如簽訂了財產分配協議),或已提起訴訟,則不在此限。換句話說,如果您在配偶過世前沒有採取這些行動,原則上就無法再向其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這點非常重要,需要特別留意。

Q: 我需要準備哪些文件來申請剩餘財產分配?

A: 準備越齊全越有利。您會需要:1. 財產證明:例如不動產謄本、銀行存摺、股票對帳單、基金證明、汽車行照、保單等,盡可能涵蓋雙方所有婚後財產。2. 債務證明:如貸款合約、信用卡帳單等。3. 身分證明:身分證、戶籍謄本、結婚證明、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若已離婚)。4. 特殊財產證明:若有繼承或受贈財產,需提供遺產稅證明、贈與稅證明或相關文件。5. 貢獻證明:若要主張酌減或免除分配,或強調自身貢獻,可準備相關證明(如子女教育費收據、醫療費收據、家庭開銷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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